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广西来宾市象州某某家购物超市销售标识 不符合规定及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规定明码标价的口罩案

来宾市场监管
2020-10-29 18: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澎湃号·政务 >
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两位投诉者的投诉,称“在位于象州县象州镇象州某某家购物超市超市(以下简称某某家超市)购买的口罩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生产日期和生产产地,产品包装劣质、产品劣质”,并将被投诉的口罩样式(外包装标示有:“FACE MASK PCS OPEN HERE JNAN SHANDONG INCHINA”等字样。)提供给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0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到某某家超市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超市有一盒已开封的外包装样式和标示的内容和投诉者提供的口罩样式完全一样的口罩(内含18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8个口罩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有被投诉口罩的价格标价或标签牌。

经调查核实,某某家超市于2020年1月27日分两次从柳州市柳南区XXXX商行共采购了755盒(30个/盒,共计22650个)上述口罩,进货金额为33975元。至案发时,某某家超市实际销售了20220个,销售金额为50550元,获利14154元。在销售过程中某某家超市未对上述口罩进行明码标价。本案涉案口罩货值金额为50550元,违法所得为14154元。

二、处理结果

某某家超市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标识的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某某家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某某家超市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154元;2.罚款人民币15165元。

某某家超市销售口罩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某某家超市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15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其中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实际产生的违法所得为14154元,结合本案实际,责令某某家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154元;2.罚款人民币20165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办案过程中对案件是否定性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口罩产品、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产品、销售以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医疗器械)产品,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以及相对应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与分歧。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某某家超市销售的涉案的口罩,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1011000元的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某某家超市销售的涉案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15165的行政处罚。该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产品质量法》是上位法,优于《特别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重新修订。而《特别规定》不是法律法规,且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并实施至今未重新进行修订。

2、是否定性为假冒伪劣产品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某某家超市销售的涉案口罩,通过投诉者的投诉及执法人员的感官甄别,该口罩质地薄,易断,达不到阻断新冠肺炎病毒的防护作用,可定性为伪劣产品。第二种观点认为,某某家超市销售的涉案口罩外包装未有中文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址,无法核实是否为假冒产品,同时该涉案口罩无中文标签标识,未标示有执行标准等标准内容,检验机构无法检验其质量,无法认定该口罩是否为伪劣产品,故无法核实涉案口罩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该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无法定性为假冒伪劣产品。

3、是否定性为医疗器械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某某家超市销售的涉案口罩在疫情期间给予消费者疫情防护,阻断病毒,预防感染新冠肺炎,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的规定,可定性涉案口罩为医疗器械。第二种观点认为:某某家超市销售的涉案口罩外包装无任何的中文标签标识,不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第二款“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第三款“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规定,该案涉案口罩不能定性为医疗器械。该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该案口罩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相关规定,不能定性为医疗器械。

(二)法律适用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应使用《产品质量法》还是《特别规定》存在很大困惑。某某家超市销售的涉案口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处罚,此案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口罩是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不仅达不到防护作用,还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不利于疫情的防控,因此给予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从重处罚。如果此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处罚力度大,致使该案可能难以执行,本案承办人员、股室监管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人员经过合议、讨论,最终统一了处理意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

该案的易错点是涉案口罩是否定性为假冒伪劣产品及医疗器械等问题。通过投诉人的投诉及执法人员的感官甄别,极易会错认为该涉案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但是由于该口罩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家、厂址,无法认定为假冒产品。同时该涉案口罩外包装未标示有执行标准等标准内容,检验机构无法检验其质量,无法认定该口罩是否为伪劣产品,故无法核实涉案口罩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某某家超市销售的口罩为新冠肺炎疫情时期给予消费者疫情防护,阻断病毒,预防感染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极易会错认为是医疗器械。依据口罩的分类,有民用口罩、医用口罩、防尘口罩等种类,上述口罩只有医用口罩可以阻断病毒,达到预防疾病的作用。但是该涉案口罩外包装无任何的中文标签标识,从感官无法从外包装看出该口罩为医用口罩,所以无法认定该口罩为医疗器。(象州县市场监管局)

原标题:《广西来宾市象州某某家购物超市销售标识 不符合规定及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规定明码标价的口罩案》

阅读原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