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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报告财产状况遭罚被拘 违反限制消费令拒执再遭拘
(通讯员 黄友军)杨某菊与田某伍经人介绍认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而同居。2019年6月,双方到长沙购买帝豪牌小汽车一辆,由杨某菊转账支付购车款9.5008万元,车辆登记在田某伍名下。后双方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该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湘312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被告田某伍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菊借款本金9.5008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前,田某伍于同月28日(判决生效前3日)将上述车辆转卖,获取价款用于修建鱼塘,开办垂钓休闲场所。
判决生效后,杨某菊于2020年5月14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田某伍立即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田某伍既未报告其财产状况,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同月21日,该院决定对田某伍罚款人民币0.3万元。田某伍逾期未交纳。同年6月28日,该院将田某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年7月21日,该院决定对田某伍拘留15日。
田某伍被罚款、拘留后,仍然没有认识自己的错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拒不交纳罚款,同时,继续修建鱼塘,开办垂钓休闲娱乐场所。田某伍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2020年10月29日,该院再次决定对田某伍拘留15日,并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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