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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巢湖法院| 集中审理9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10-30 19: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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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指出:“巢湖是安徽人民的宝贝,是合肥最美丽动人的地方。一定要把巢湖治理好,把生态湿地保护好,让巢湖成为合肥最好的名片。”

巢湖是长江水域的重要生态屏障,巢湖生态问题关系着长江水系生态安全。2019年10月,《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出台,巢湖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禁渔期10年。然而有人明知禁渔期不得捕捞,却仍为一己私利,在禁渔期内偷偷捕鱼,最后自己被“捕”入法网。10月29日,巢湖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9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全部当庭宣判。其中2起案件在该院位于中庙街道的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进行审理,另7起案件分别在该院第二法庭、第六法庭进行审理。

29日上午,在巢湖法院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环境资源庭陈效智法官依次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徐某、许某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9年12月5日,安徽省巢湖管理局相关通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渔期间,禁止使用一切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2020年4月23日至5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巢湖水域禁渔期间,多次通过驾驶船只至巢湖水域,以“下地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将其全部出售给汤某(另案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18052元。案发后,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另外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被告人徐某、许某在明知处于巢湖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然于2020年4月21日至5月初,在巢湖水域使用“下地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许某的违法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许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亦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以被告人徐某、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沿湖乡镇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退捕渔民在基层法庭远程旁听庭审直播

为推动社会自觉参与巢湖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巢湖法院邀请中庙街道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退捕渔民在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现场旁听观摩。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避免人员聚集,巢湖管理局及散兵镇、槐林镇、卧牛山街道等环巢湖镇街组织部分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退捕渔民等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远程旁听另7起案件的庭审过程,以期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湖”的审判效果,用司法全力守护巢湖的碧水蓝天。

沿湖各渔政站组织退捕渔民远程旁听庭审直播

转自:巢湖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基层动态】巢湖法院| 集中审理9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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