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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10.30总第20期】
公告送达
01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7民初5297号
戴立骏、马苏珍:
本院受理原告陶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7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娉娉
电话:025-56226631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2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023号
高元梅:
本院受理原告仲水明与被告高元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仲水明与被告高元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仲梓玥由原告仲水明直接抚养,被告高元梅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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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034号
吴小平、林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吴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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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7民初5523号
南京同旺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春生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7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殿龙
电话:025-5622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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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538号
尹茂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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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994号
胡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鼎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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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975号
李武金、陈燕美:
本院受理原告端博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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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017号
李武金、陈燕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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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
9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648号
李媛:
本院受理原告吕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夏明瑛
电话:025-56226646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392号
李之长: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祥诉被告李之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殿龙
联系电话:025-5622662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1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923号
孙其军:
本院受理原告段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2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474号
王银娣、周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夏明瑛
电话:025-56226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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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
13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067号
徐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储姝娥与被告徐志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秀
联系电话:025-5622668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编:211200
14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040号
薛列妹:
本院受理原告付小妹、陈巧英、陈小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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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
15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225号
俞富琳: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娉娉
电话:025-5622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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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
16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1967号
杜云美: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顺与被告杜云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李天顺与被告杜云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兆康由原告李天顺直接抚养,被告杜云美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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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
17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388号
庄和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祥诉被告庄和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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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344号
王先明:
本院受理原告雍林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童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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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溧水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10.30总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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