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与你有关!黑龙江这项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20-11-02 15: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黑龙江第一门户网站 本地值得信赖的公众号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东北网

2020年10月,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寄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或者将意见建议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hljrdfgw@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职责权限】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队伍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民警察,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辅警力量,严格控制辅警队伍规模。

第七条【员额管理】 辅警实行员额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全省公安机关辅警员额总量不超过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法专项编制总量,文职辅警员额总量不超过辅警员额总量的20%。

公安机关辅警员额配备的具体数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优化资源配置】公安机关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当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九条【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招 聘

第十条【招聘原则】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招聘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各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招聘条件】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以放宽到四十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艰苦边远地区招聘辅警或者退役士官、士兵应聘辅警的,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以上条款作出补充规定,从严限定招聘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招聘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三)曾因违纪违法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优先聘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子女;(二)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三)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四)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招聘的情形。

第十五条【招聘组织】 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通过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科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第十六条【招聘程序】 招聘辅警一般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按照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七条【合同约定】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拟录用的辅警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辅警的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

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外,还应当约定试用期、福利待遇、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岗位限制】 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被招聘到该人民警察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

第三章 义务和职责

第十九条【义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三)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岗位设置及职责分类】 公安机关可以在非执法岗位设置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在执法岗位设置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文职辅警岗位具体职责】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工作:

(一)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二)文书助理、新闻宣传、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等公安内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五)可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岗位职责】 勤务辅警可以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

(二)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五)出入境管理服务;

(六)其他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勤务辅警可以协助开展工作的岗位职责】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五)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六)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七)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岗位禁止】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紧急情况处置】 遇有正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时,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

第四章 权利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权利】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保障待遇;

(三)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陪护假等各项休假权利;

(四)接受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薪酬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层级等级,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基本构成,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辅警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不同层级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当体现适当差距。辅警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辅警,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保险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护和体检】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适当补休。

第三十条【奖励待遇】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奖励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并与辅警层级晋升挂钩。

第三十一条【职业发展】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在全省年度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按照一定比例,单独设立相应职位,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

全省年度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职位数量一般不低于年度计划总量的20%。

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因公(工)负伤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的有关规定,对因公(工)负伤辅警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三十三条【遗属保障】 辅警因公(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辅警因公(工)死亡致孤的特困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致孤儿童应当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因公(工)受伤辅警、烈士家属和因公(工)死亡辅警家属纳入慰问范围。

第三十四条【退休保障】 辅警退休年限及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把辅警纳入公安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层级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工作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降低辅警层级。

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设置一级至七级。

辅警层级应当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三十七条【培训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教育训练纳入本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规划。

辅警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层级晋升培训、专业培训等。其中,岗前培训应当不少于30天;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0天。

第三十八条【考核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辅警确定层级、解(续)聘、评先评优、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辅警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的20%。

第三十九条【标志管理】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岗位和层级特点,统一确定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辅警工作实际需要。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志。

第四十条【装备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勤务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装备配备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四十一条【日常行为和执法记录管理】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与执法有关辅助性工作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按照有关规定存贮备查。

第四十二条【保密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辅警保密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回避制度】 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辅警的回避,由使用该辅警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十四条【带辅民警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每一名辅警都应当明确带辅责任民警和分管责任领导。

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自己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请示报告】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接到报警、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第四十七条【退出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退出机制,并将下列情形列入劳动合同中及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条款: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岗前培训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改变的;

(九)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十五)被证明不适宜继续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不得解除聘用情形】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用。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辅警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管理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辅警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主要领导为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责任民警负直接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辅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辅警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追责问责。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辅警使用管理、相关经费拨付使用以及辅警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辅警履职遭受的不法侵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辅警法律责任】 辅警违纪违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被处分人或者被处理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惩戒制度,对违反工作纪律但尚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辅警给予必要惩戒。

第五十二条【国家赔偿责任】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侵害辅警法律责任】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健全配套制度】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辅警招聘、薪酬管理、层级化管理和评定的具体办法。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聘用辅警合同样本。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研究制定辅警的考核、培训、奖励和惩戒的具体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参照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聘用的辅警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月 日施行

来源:东北网

编辑:王俊芳

审核:吴 琼

统筹:高长利

监制:陈宝林

原标题:《与你有关!黑龙江这项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