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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公斤84消毒液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并被扣押 | 2020全国消费品质量执法稽查典型案例特别…

2020-11-02 12: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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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出击 抽丝剥茧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追踪查处假冒伪劣3M口罩案

□ 李玉子 连晓松 王宜路/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维护防疫物资市场秩序,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经济稽查总队主动出击,全力开展案源排查工作。

在排查走访中,经济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了解到,疫情期间很多商家都是通过顺丰速递公司发送货物。经过研判认为,通过调取并筛查顺丰在疫情期间的全省物流信息,并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全国非法制售口罩案例中制假者所在地信息,以及同时将邮寄较大重量(数量)口罩信息作为重点线索,可以更有效地排查出非法制售口罩案件线索。于是,执法人员与顺丰协调并得到了支持。

果然,案件线索出现了。执法人员在筛查中发现,近期通过顺丰邮寄口罩的信息共有615条。其中1条信息显示,寄件地址为山东省高密市,重量为420公斤,收件地址为长春市南关区树勋街某医院药剂科,收件人为该院药剂科长周某。然而,执法人员拨打收件人电话号码发现,电话号码归属地为四平市(电话号码为当事人张某某手机号码)。

经济稽查总队队长郎利立刻安排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执法人员赶到收件信息显示的某医院,对该医院药剂科科长周某进行询问。周某对执法人员说:“这批口罩我并没有接收到。不过,1月22日我确实曾在网上与一个叫符某某的人洽谈过采购口罩的事宜。符某听其微信群好友说我在采购口罩后,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我,自称在四平市经营一家名为‘福康医疗器械’的商店,准备推销3M的KN90型带呼吸阀的安全防护口罩。但他不能提供3M口罩的资质文件,也无法证明该批3M口罩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我们当时打算验货后再向其支付货款。此后,符某某没再联系过我。”

执法人员通过物流信息进一步调查发现,四平市有一个叫张某某的近期通过顺丰频繁寄出口罩。执法人员推断邮寄的这些口罩与符某某推销的口罩为同一批涉嫌假冒伪劣的口罩产品。

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进一步汇总分析后判定,从性质及货值额度等情况看,该案件当事人可能已涉嫌构成犯罪,于是他们与吉林省公安厅取得联系。2月28日,经济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与四平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同查找涉案嫌疑人。当日下午15时左右,他们在四平市一高速收费口找到符某某、张某某两名当事人。最初,两名当事人并不配合,符某某反复强调其所采购口罩共42箱,但每箱均未装满,有一半是由废纸屑填充,口罩总数仅有2000只,对口罩的销售去向也不如实说明。张某某也对口罩的采购、销售经过闪烁其词。

经济稽查总队执法人员锁定线索不放松,经过5个多小时的询问攻势,最终当事人讲述了采购、销售口罩全过程。原来,符某某系四平市福康之家医疗器械商店出资人,张某某系符某某的朋友。两人临时商议合伙做口罩生意,张某某负责找货源采购口罩,符某某负责出资并参与销售,待口罩售出后,所获利润二人再进行分配。

据张某某交代,他通过山东省平度市的刘某联系到山东省高密市一口罩销售商,1月23日以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从山东高密购进3M牌折叠式防颗粒物KN90口罩10500只,进货价格9.5元/只。

根据两个当事人的供述,执法人员终于查清该案的基本情况。截至案发,该批口罩除1700只赠与他人外,其余8800只全部销售完毕。为了追查已销售口罩的去向,经济稽查总队先后走访包括四平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在内的多家使用单位,最终查找到502只尚未使用的口罩。3月2日,执法人员在经过当事人现场对样品确认后,对该批口罩进行随机抽样,将样品分别邮寄至商标持有人公司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及检验。3月11日,商标持有人公司对样品的鉴定结果载明:“送检产品外观印刷及产品材质和性能与正品不符,被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3月15日,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结论:“依据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该样品经检验,判定过滤效率、随弃式面罩总泄漏率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

鉴于该案当事人符某某涉案金额14423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返还主要采购单位货款,原非法获利55079元,最终实际非法获利750元;该案当事人张某某涉案金额15050元,非法获利800元,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之有关规定,分别存在超过政府规定差价率销售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3种违法行为,并涉嫌构成犯罪,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还积极与山东高密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获得高密警方出具的该批口罩销售环节错综复杂、最终销售至吉林的销售者对该批货物的真假并不知情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提供至吉林省公安机关。吉林省公安机关经认真审理,最终审定该案件不构成犯罪。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将案件交由四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经认真审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符某某,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360575元;张某某,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5050元。

至此,这起非法销售假冒3M口罩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保障民生 勇担重任

——山西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产销无中文标识口罩案

□ 刘志华/文

今年2月5日,山西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同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提供的案情线索,称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因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疫情防护用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接到举报后,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案,部署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专项工作组着手调查。

经过周密部署,2月5日晚10点,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专项工作组在大同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配合下,对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厂库房内存放成品口罩60多万只、半成品口罩190万只及大量包装材料等,上述口罩均为全英文标注,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在初步查看完这些口罩产品时已是2月6日凌晨,为避免无标识口罩流入市场,执法人员不顾疲劳,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连夜对上述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马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在查证过程中,专项工作组执法人员在自身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多次前往该公司对其负责人及员工进行询问,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请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配合,调取了当事人的交易记录。经核对调查,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尘口罩主要销往苏州一名杨某的个人,截至现场检查时,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共销售无中文标识口罩约32万只,销售金额达33万余元。

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产品及材料实施就地封存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口罩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多次以生病发烧为由推诿、不配合执法人员抽样签字,至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口罩进行抽样,将样品寄送至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经检验,涉案口罩“过滤效率数据”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因案情重大,大同市市场监管局3月18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法律援助函,就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请检察院给予法律援助。3月30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大同市公安局依法审查。

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大同市市场监管局4月2日将该案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大同市公安局,现公安部门已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报检察机关报捕。

临危履职 彻查到底

——湖北孝感市市场监管局破获跨省销售假劣84消毒液案

□ 方刚/文

从河北到湖北,仅一天的时间,假劣产品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管局以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秩序、保障安全为己任,查获了一起跨省销售假劣84消毒液案件,没收不合格84消毒液10410公斤,罚没金额达20.21万元,涉案人员已被检察机关批捕。该案件还被列入最高检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2月1日,湖北孝感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紧急召开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再动员和工作促进会,组成了4个执法专班开展疫情市场价格质量巡查。当日,执法人员高俊辉、刘川等执法人员对位于孝感市中心医院附近的孝感养天和康泓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标称石家庄市新蓝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冀蓝”牌84消毒液数量较大,且店内堆放了尚未裁切成版的产品标签。这些情况立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和怀疑,扫描标签上的二维码,却没有查到产品的任何相关信息。为了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通过核查其销售口罩有关情况,借机调取电脑台账、店内账簿,掌握了其近几日的所有产品的销售情况,并询问店内工作人员了解产品进销情况。同时,不动声色,安排执法人员立即向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汇报、请示,通过市局信息中心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查询,反馈得知其通过国家信用平台上未查到标签上标注的石家庄市新蓝日化有限公司,初步判定孝感养天和康泓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销售的84消毒液涉嫌假冒伪劣。于是,执法人员当场对1041桶10410公斤84消毒液进行了封存扣押。

疫情突发的孝感,所有小区全部封闭。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刘川的母亲年近80岁,居家无人照顾,生活起居极为不便,妻子又有病在身,家中大小事情都要靠刘川一人料理。他回忆说,有一个雨雪交加的夜晚,为了汇报案情进展,不得不9点半到单位参加专题会,到家都快夜里12点了。专案组人员杨全居住的小区两次因为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被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为了办案,他多方开据证明,向小区值守人员再三请求才被允许离开小区赶赴单位……孝感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李庆介绍,执法人员当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甚至连普通的口罩、防护服都没有,感染病毒的风险特别大,但是监管任务丝毫不容懈怠,所有执法人员舍弃春节休息,义无反顾地投入到了疫情防控一线,成为疫情中的“逆行者”。

为了进一步弄清这批消毒液的来源,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向石家庄市场监管部门发送了协查函,请求对石家庄市新蓝日化有限公司进行核查。2月2日,石家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情况经核实后反馈,该企业并不存在,标签上的厂名、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商标等均系伪造,产品可以认定为假冒产品。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2月初正是疫情初发期,为了加强防控,孝感全城实行了封闭管控,为了对案件进一步定性,需要对涉案的产品进行检验,但是在疫情期间,有能力的检测机构都在忙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等工作,没有时间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此时产品质量的检验取证就成了难题。2月18日,孝感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经过多方协调后联系到检测机构,克服交通不便、人手不足、防护用品不足等困难,自行驾车将样品送到30公里外的孝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得出的结论显示,该产品有效氯含量仅为3.43%,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5%,属于伪劣产品。据此,孝感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没收84消毒液10410公斤、罚没款202118.40元的决定。

由于该案涉嫌犯罪,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孝感市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指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当事人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石家庄公安部门也对当地生产涉案产品的窝点进行了查处。

经查,1月25日,孝感市人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孝感市人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杨某负责销售。1月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1月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标称“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6000公斤分别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2个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养天和康泓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后湖店10450公斤。2月1日,该药店1041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并被扣押。

闻诉即动 重拳震慑

——福建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不合格口罩案

□ 湘天/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稳定,福建省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24小时随时待命,轮岗执法,穿梭在大街小巷排查不稳定因素,查找案件线索,积极应对各种突发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疫情期间,接到了许多关于口罩缺少、未明码标价等的投诉举报,该局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对于群众提供的有关疫情用品的困难与违法线索一一核实与解决。

2月3日,一起消费者的投诉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关注——有群众对寿宁当地一家贸易公司哄抬口罩产品价格的举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详细了解了被投诉人的信息后,除“哄抬价格”外,还对被投诉人销售的口罩是否合格产生了怀疑。

疫情当前,容不得半点迟疑。该局当即派出多名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寿宁县鳌阳镇景泰街3号2幢D107店的寿宁展鸿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到达被投诉人地点后,发现被投诉人主要销售医疗器械,经初步查看,执法人员未在该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口罩产品,随即口头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某,魏某当即否认有销售口罩产品的行为:“没有,我们一直都没有卖口罩。”

但当执法人员进一步向魏某了解情况的时候,耳边听到了“老板,还有口罩卖吗”的声音。执法人员看到,有一名消费者正在收银台咨询,随后陆续又有几名消费者进店咨询是否还有口罩……看到越来越多的人来咨询口罩,魏某非常慌张,立刻过去大声呵斥:“没有,没有,我们这里哪有口罩!”看着魏某慌张的举动,执法人员互相交换了眼神:魏某在隐瞒销售口罩的情况。

为了确认并找到第一手证据,执法人员随即扩大搜寻范围,对该经营场所的角落、抽屉、储藏室等进行了仔细检查。最终,在一个杂货柜里找到了两张被盖住的纸皮,上面分别写着“口罩免费领”和“每人限领一个”的宣传语。在两张纸皮下面,执法人员还找到了一张领用签字名单。面对执法人员发现的证据,魏某仍旧一口咬定从没有销售口罩,并狡辩称:“纸皮上宣传的‘口罩免费领’是店铺促销的赠品”。随后,执法人员又在收银台抽屉中找到了众多收款收据。魏某此时立刻上前称:“这是我们平常进货卖货的收款,都是客户预定的,没有什么内容……”甚至直接动手想强行取走单据。执法人员察觉魏某反应有些反常,立刻严厉制止并强调让魏某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在仔细查看收款收据后,最终在众多票据中查到了一份口罩的销售记录。魏某对此闭口不言,但仍旧不承认销售过口罩。

执法人员初步将证据进行收集后,又将检查重点放在了大厅角落的众多纸皮箱上。经过仔细检查,最终在一个没有中文标识的纸箱内发现了16包没有任何标签标识的口罩,每包50个装,共计800个。

为了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后,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的弟弟及魏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在此期间,魏某为了逃避处罚,故意利用疫情期间各地的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等各种理由,反复拖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调查,并不断声称“今天在某地,明天在其他城市……”面对当事人的不配合,执法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魏某讲清了违法事实与经过,承认看到疫情期间口罩产品市场极度短缺,想趁机倒卖口罩发财,并于2月3日凌晨驱车前往外地,在没有合格证、标签标识,甚至连发票都没有的情况下,以每只2.5元的价格购进了10000只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三无”劳保口罩,并加价到每只3元出售。为了让这批口罩尽快出售,魏某对外打出了“口罩免费领”和“每人限领一个”的广告宣传语,以此来吸引顾客购买口罩。截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10000只“三无”口罩,已售出9154只,获利4577元,免费赠送出46只,库存800只被责令停止销售。货值金额合计30000元。

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4577元,并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9000元。对该案的快速处置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期间,在当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力震慑了试图发疫情财、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分子。

一丝不苟 严惩不贷

——河北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合格口罩案

□ 傅向红 刘悦/文

3月22日,河北邯郸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举报,举报人称在某药房买的口罩看起来很简陋,做工比较粗糙,担心起不到防护作用。出于职业的敏感性,并考虑到当时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工作人员分析认为这种口罩很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当即将举报转至药品稽查处调查办理。

由于当时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很多社区实行封闭管理,人们都在居家,案件调查面临很多困难。在防疫用品短缺、自身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邯郸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药品稽查处执法人员没有太多考虑自身风险,第一时间召集全处人员前往药房进行调查取证。

为了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在现场并没有直接询问药房人员口罩的情况,而是先查看口罩的外包装和外观,之后又对口罩进行手感检查,并询问了每只口罩的价格和销量。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该批日常防护型口罩为摩拉西斯(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照得住”牌日常防护型口罩,是该药房上级公司某医药连锁公司3月3日从天津叮当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14000只,其中500只配送至药房销售。在口罩的外包装上,标示该批口罩的执行标准是GB/T32610-2016,防护效果标识为A级。

为了进一步掌握口罩的质量情况,执法人员分别对该批口罩的进货、销售、库存等进行了严格追查,并要求医药公司提供该批口罩生产厂家的质量检测报告。通过仔细对比相关资料,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该批口罩的质检报告上的检测依据为FZ/T73049-2014,与口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且检测项目仅包含甲醛含量、异味、耐摩擦色牢度等,却没有任何防护效果项目的检测数据。

经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进货时由于工作疏忽,未仔细查验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针对举报人关于口罩产品质量的质疑,该医药公司于4月19日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该批口罩外包装上标示的执行标准对“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项目进行了检测。4月21日,该批口罩完成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口罩两项指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抗疫无小事,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执法人员顾不上休息,连续加班至深夜,仔细梳理该批口罩的所有相关情况,并于4月22日一早对库存口罩进行核实,并及时封存。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问题口罩流入全国其他地区,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继续追溯该批口罩的供货商天津叮当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发送加急件向天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发协查函的方式,请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批不合格口罩的上级发货源头和销往邯郸地区的数量。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线索后,经调查后确认,该公司只有这一批口罩发往邯郸,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最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邯郸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罚款107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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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费指南》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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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俊

《产品可靠性报告》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我们将围绕汽车及周边产品、10类重点消费品及民生关切度高的消费品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参考,为行业扶优治劣提供有力依据。

原标题:《10410公斤84消毒液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并被扣押 | 2020全国消费品质量执法稽查典型案例特别报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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