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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法院柔性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再出实招(2020年第58期)

2020-11-03 20: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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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由 来

某公司将其公司开发建设部分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一广西某建筑公司,被告一将承包的工程交给被告二第三分公司负责施工建设,随后,被告二又与被告三陆某签订《项目授权管理目标责任书》,其中约定“陆某为此项目部项目经理、合伙人”,于是陆某成立钦州项目部,负责管理工程事宜。

2014年4月,被告三陆某与原告何某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将项目的防水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约定的单价,按防水工程实际施工完成面积结算。

合同签订后,何某即组织进场施工,2016年11月,何某所分包的工程经过竣工验收。

被告一、二

何某不具备工程的相应资质,其与被告陆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的合同。

工程验收了,但钱却没回来?找谁要?

原告

法 院 判 决

被告二第三分公司是被告一广西某建筑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一承担。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和某的法律地位属于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

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判决,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支付给原告何某工程尾款30多万余元。

首次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

2020年9月3日,何某向钦南区法院申请执行。

从善意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经济角度出发,承办法官陈威宏主动约谈双方当事人,耐心辨法析理,反复做当事人的协调工作。

最终,执行人何某同意免除部分利息,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公司提供可执行的银行账户供法院扣款执行。

陈威宏法官在审查执行该案件时,发现近两年该公司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在钦南法院受案共14件,案件数量较多。

为更好防范法律风险、增强法治建设,11月3日,钦南区法院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要求公司及时整改反馈。这是该院今年以来首次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

今年以来,钦南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柔性灵活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影响,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

截止至目前,共执结涉企、涉金融案件702件,执行标的到位金额9863.7万元。

原标题:《钦南法院柔性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再出实招(2020年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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