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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黑龙江省拟拿出招警总数的20%给辅警!

2020-11-05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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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寄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或者将意见建议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hljrdfgw@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薪酬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层级等级,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基本构成,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辅警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不同层级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当体现适当差距。辅警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辅警,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保险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护和体检】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适当补休。

第三十条【奖励待遇】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奖励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并与辅警层级晋升挂钩。

第三十一条【职业发展】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在全省年度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按照一定比例,单独设立相应职位,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

全省年度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职位数量一般不低于年度计划总量的20%。

第三十四条【退休保障】

辅警退休年限及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层级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工作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降低辅警层级。

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设置一级至七级。

辅警层级应当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三十八条【考核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辅警确定层级、解(续)聘、评先评优、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辅警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的20%。

第三十九条【标志管理】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岗位和层级特点,统一确定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辅警工作实际需要。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志。

第四十四条【带辅民警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每一名辅警都应当明确带辅责任民警和分管责任领导。

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自己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

来源:中国警察网

原标题:《征求意见!黑龙江省拟拿出招警总数的20%给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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