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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550余万元!今年第3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案!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0-11-05 2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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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监局”)查处的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处理决定,5家涉案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2%到5%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50余万元。[1]该案也是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公布的第3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案件(另外两起案件是湖北省黄冈市蓝天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和宁夏石嘴山市1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垄断协议案[3])。

序号

当事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比例

罚没款合计

1

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2,238,148.83

464,730.40

5%

2,702,879.23

2

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889,766.16

126,219.43

4%

1,015,985.59

3

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440,395.92

160,435.83

4%

600,831.75

4

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646,639.41

156,562.93

4%

803,202.34

5

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333,297.33

81,960.84

2%

415,258.17

合计

4,548,247.65

989,909.43

-

5,538,157.08

浙江省市监局查明,2011年2月,由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牵头,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浙北”)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召开了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形成报告,报送给当时的主管部门湖州市贸易与粮食局。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就交易服务费达成统一标准,附件中对各类车辆根据年份、排量、质量等情况不同规定了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长兴领航”)于2014年7月成立,并自2016年5月起为避免相互竞争,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股后前述收费标准。

浙江省市监局认定,上述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整理:立方反垄断团队)

注释:

[1]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11/t20201105_323025.html。

[2]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07/t20200729_320340.html。

[3]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10/t20201022_322556.html。

附:浙市监案〔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0〕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43659782;

法定代表人:胡占方;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588号;

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旧机动车的交易,市场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7月9日本机关对浙江省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根据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发票,作为车辆办理过户的依据。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交易实行机动车登记户籍管辖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只能在机动车户籍地进行交易,即湖州市的二手车只能在湖州市范围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目前,湖州市具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5家,分属当事人、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大众)、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顺达)、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浙北)、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领航)。上述5个公司均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且湖州市的二手车只能在上述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当事人、安吉大众、德清顺达在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浙江浙北、长兴领航虽因股东相互参股构成共同控制关系,但不影响其分别与当事人、安吉大众、德清顺达之间具有的竞争关系。

2011年2月,由当事人牵头,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召开了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达成一致。2011年3月1日,上述4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形成《关于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湖江二手车〔2011〕第08号),报送给当时的主管部门湖州市贸易与粮食局,4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均在该文件上盖章确认。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就交易服务费达成统一标准,附件中对各类车辆根据年份、排量、质量等情况不同规定了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014年7月,长兴领航成立后参与湖州市尤其是长兴县的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竞争。2016年5月起,为避免相互竞争,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股后,也执行了2011年2月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当事人、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达成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上述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均在营业场所公示了统一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湖州江南、德清顺达、安吉大众、浙江浙北、长兴领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2020年5月20日制作的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公示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从湖州江南、德清顺达、安吉大众、浙江浙北处提取的《关于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湖江二手车〔2011〕第08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达成统一收费标准并下发文件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浙江浙北、长兴领航变更登记材料,交易服务费发票等,证明2016年5月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股,长兴领航执行湖州统一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第五组证据: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达成统一收费标准并实际执行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各当事人 2011-2019年的财务报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支出的证明材料,各年度二手车交易的转让合同、销售发票、车辆信息、交易服务费发票等,证明当事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和当事人2011年以来的违法收入、2019年度销售额的情况;

第七组证据:各当事人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的原始凭证和清单,证明各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询问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和被举报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长兴领航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2019年度销售额9294608.05元;2011年以来,当事人违法收入2238148.83元。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报告存在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但其作为该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与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时间较长;同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垄断行为,且当事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因此,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238148.83元,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464730.4元,共计罚没款2702879.23元(大写:贰佰柒拾万贰仟捌佰柒拾玖元贰角叁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全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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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罚没550余万元!今年第3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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