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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对《关于加快实施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11-05 21: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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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关于加快实施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赵利娜

联系电话:0351—6922123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邮 编:030006

邮 箱:sxssftlfsc@163.com

附件:关于加快实施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实施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好“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指示,加快实施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下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上游段(唐河、沙河)等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工作,适用本决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河流源头保护、河湖水系综合整治、地下水超采治理和岩溶大泉保护、节约用水、水污染防治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河流水系整治、岩溶大泉修复保护、水土保持及清洁小流域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众参与】 实施全民节水行动,严格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全面提升用水效能,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源头保护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七河”及主要支流源头保护区。

第七条【源头保护2】 加强“七河”源头水源涵养林建设,干流及主要支流两侧河湖生态缓冲林带建设。

第八条【源头保护3】 在重要河流河口、大型处理设施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确权划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七河”流域水生态功能保障线,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水资源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平衡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供给比例与用水空间,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生态补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大小水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引黄水,实施生态补水,通过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强化沿河取水口管理,保障河道生态水量。

第十二条【河湖整治】 对“七河”干流河段进行综合整治。打造汾河中游“七河”生态修复示范区;建设桑干河干流蓄水湿地、滹沱河上游繁峙、代县段生态修复工程;加大堤防两侧和干支流两岸草灌乔相结合的植被建设。

第十三条【湖泊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晋阳湖、漳泽湖、云竹湖、盐湖和伍姓湖水质,恢复生态系统。

第十四条【地下水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在地表水源工程覆盖的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关井压采;在未超采区,结合地表水源工程建设进度压采地下水。

第十五条【泉域保护】 实施晋祠、兰村、古堆等岩溶大泉复流工程;保护龙子祠、娘子关、辛安等岩溶大泉水源地。

第十六条【工作机制】 依托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立“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会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禁止规定】在“七河”流域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河道、湖泊、大泉、湿地;

(二)超采地下水;

(三)乱排乱放污染物;

(四)违规放牧;

(五)违规违法砍伐林木;

(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

(七)捕捉野生动物,滥捕蝎子、林蛙、蛇等非重点保护关键物种;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投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七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实施水利水网、城乡饮水、污水处理、城市雨污分流和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性治理项目,实现投资体制的良性运营。

第十九条【生态补偿】 对水源保护地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用生态环保倒逼机制促进转型升级,通过交易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二十条【奖励和表彰】 对在“七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1】 对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2】 负责“七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厅立法三处

原标题:《山西省司法厅对《关于加快实施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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