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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法视界】司法工作中如何合理运用民族习惯化解矛盾纠纷

2020-11-06 1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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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各民族历史文化习俗浓厚,有些千百年来形成的解纷习惯根深蒂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对民族解纷习惯的冲撞在所难免,然而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工程,国家法、道德甚至民族习惯,都是社会治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需要共同发作。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面对当前社会矛盾呈现数量多,规模大,程度深的背景,不能一味强化国家法的适用,一律摒弃民族传统习俗,而应在处理少数民族纠纷时吸纳民族良善习惯,有效地与国家法融合,探索出一条灵活又不失原则的解纷新路径。本文以石棉县人民法院彝族离婚纠纷案件为例,第一部分着重介绍石棉县彝族婚姻文化,第二部分分析彝族离婚诉讼的现状,第三部分人民法院处理彝族离婚纠纷的路径,第四部分找到国法与民族习惯中的共通点,开辟民族习惯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径。

绪 论

石棉县位于大渡河中段与凉山州、甘孜州接壤,素有“藏彝走廊”之称,多民族大杂居主要以汉、彝、藏为主,各族人民和谐相处,随着脱贫攻坚的不断深入,使得石棉县彝族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中国的成立和少数民族的解放使彝族人从奴隶制社会飞跃到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时代,短时间内彝族人思想并未随着地位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以婚姻文化为主的民族习惯依然沿袭着最古老的传统,落后的文化成为影响彝族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以石棉县彝族的婚姻文化为切入点,着重从彝族婚姻习俗论述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与民族习惯之间找到共通点,以用于化解民族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家庭文化

彝族家庭以家支为单位。家支,在彝语中称“次威”,即家族支系,他是以父系为中心,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社会集团。每个家支都有自己的家支谱系,每名彝族男性均要 记载在家支谱系中并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故而家支的现实凝聚力很强。彝族也一度被描述为“只有家支,没有民族”的民族,家支是其成员思想发展的主导者,权利的维护者,义务的分担者,是作为个体的彝族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重要依靠和保障。家支成员不仅肩负着抚养、照顾家支内部所有孤儿、无后老人的义务,还秉持着家支成员无力给付对外赔偿款时,以户为单位为某一成员分担赔偿义务的传统。若家支间发生械斗,家支成员必需义无反顾地“参加战斗”,若遇隆重集会,家支成员也必将赶往现场,以示家支强大。从某种意义上讲家支给了彝族人安全感,家支成员也必将竭尽全力为家支贡献自己的力量。例如:笔者曾经走访县内一些机关单位,了解到很多单位都存在彝族工作人员因为家支成员去世而请假的情形,最多的一年可达五至六次。

在石棉县彝族群体中,族内自治意识非常强,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发生矛盾纠纷大部分 人会选择“德古”调解。“德古”在彝族内的话语权非常高,加之采用的是彝族习俗来化解矛盾,因此大部分人信任“德古”调解,彝族有谚语称“彝区的德古,汉区的官府”更是说明了“德古”的重要性。“德古”调解的核心价值以宽容与妥协并举,调解内容不仅限于民事,甚至于在公权力尚不知晓、尚未介入的情况下处理刑事,解决途径以加大犯错误一方的经济压力为主,不考虑赔偿金额是否超出支付方承受能力,只要平息双方“怒火”即可。

(一)婚姻文化

相比凉山等地的彝族,石棉县彝族呈现的是一种更为包容的态度,外出务工、务农种植,自食其力使得彝族人收入有所增长,经济收入增多的同时一些习俗也被 “发扬光大”。例如:彝族结婚不可避免的彩礼,非但没有受到新思想的影响,还因为收入的增加彩礼也跟着增加,有时甚至成为了一个家庭的负担。诸如此类的情形比比皆是,笔者列举以下几点加以说明。

1.结婚对象

彝族在婚前是可以自由恋爱的,一些长期居住在县城内知识水平较高、思想开明的彝族人相对居住在石棉县中、高山更为传统的彝族人,他们更注重爱情的两情相悦,若自己恋爱的对象本身也是彝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多半会得到家支支持;但若恋爱对象不是彝族,到了谈婚论嫁时可能会遭到家支的反对,而对于刚刚成年的青年并不具备一定的自食其力的条件,少了家支支撑也会变得孤掌难鸣,迫于此种情形,大多数感情就此无疾而终。也有极少量工作稳定且长期居住于县城的彝族人接受与其他民族结婚;或是部分彝族女性因家庭贫困迫于生计经人介绍与其他民族结婚。例:石棉县人民法院 2017 年受理一起常某(女,彝族)起诉刘某(男,汉族)离婚纠纷,常某家庭困难,刘某在镇上售卖饲料,常某舅舅因饲养牲畜需要购买饲料向刘某承诺,若刘某将饲料赊账给他使用就将侄女常某介绍与其结婚。

对于长期居住于石棉县中、高山的彝族人,仍然保持着本民族传统的通婚规则,只接受同族人通婚、禁止与别的民族通婚,讲究等级之分也讲究门当户对。例如:解放前黑彝的等级高于白彝,到现在黑彝与白彝通婚也是不被允许的。婚姻由父母包办,大多数婚姻只要合乎双方父母和家支中主要成员意见即可,忽略结婚当事人意见,婚姻的意义在于两个家支 “结盟”,壮大家支。

2.结婚成本高且法律意识淡薄

一旦决定结婚,男方家需要根据女方的学历、长相、身高、有无稳定工作等给付女方家高昂的彩礼,作为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一种报答,彩礼金额少则十万,多则七、八十万,由双方家庭协商决定最终金额。以笔者身边的一名彝族小伙为例,其结婚对象大学本科学历、身高 165cm 以上、是县城内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结婚时双方家庭商议彩礼高达 40 万。

若结婚的男子是孤儿、单亲家庭或是父母、近亲实在无力承担高额彩礼,为了保障年轻男女顺利缔结婚姻关系,男方家支会以户为单位为其凑钱,再找一位“媒人”在订婚时将彩 礼交到女方父母手中。若男方家庭实在无法凑齐,而双方又对这桩婚姻满意,则可在订婚时 由“媒人”先将彩礼的二分之一或是四分之三拿到女方家,剩下部分可在结婚当天或是婚后补齐。在石棉县 17、18 岁被安排结婚的彝族女子是较为常见的,彝族只要举办了隆重的结婚 仪式,双方家支成员到场庆祝、见证,族内就将双方视作受保护的“合法夫妻”。因此是否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对于彝族来讲并不重要,婚姻文化与国家法之间难以达成一致。

(二)离婚原因

部分新人双方在婚前不曾进行过全面了解,结合本就仓促,不平等的婚姻关系、生活的窘迫、新思想的冲击导致婚后的生活中并不融洽。新思想与旧观念的撞击使双方之间产生了 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笔者整理石棉县人民法院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共受理 23 件涉彝族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部分案件有交叉)。

1.不平等的婚姻关系

在父母包办的婚姻中,大男子主义与彝族本身的婚姻文化结合,使得部分男子觉得妻子 是自己家花钱买回来的,理所应当享受着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假如女性不能生孩子或者生的 全是女孩,很可能会遭到男方家庭的埋怨,甚至是丈夫的暴力或背叛。例如,石棉县人民法 院受理的一起双方当事人均系彝族的张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案,张某与阿某某经人介绍认识 很快双方就举办婚礼,婚后阿某某生育一子,因身体原因无法再次生育,而张某长期在外务 工很少回家。阿某某与张某的长期分离与阿某某无法再次生育成为张某提出离婚的主要原 因。

2.生活的窘迫

在农村生活中,随着耕地的减少、彝族家庭兄弟姊妹的增多,父母能给子女的资助并不 多,家庭中较大的孩子成家后,不仅要照顾自己的家庭,还要帮助父母分担年龄较小兄弟姊 妹的生活。家中生活窘迫,迫使家中男性要外出挣钱,而妻子则留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 父母和其弟兄姊妹,或是夫妻二人一起背负巨大的养家压力外出务工,长期辛勤劳作却得不到家人关心问候,成为了压死这场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

3.新思想的冲击

义务教育的普及加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女性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 从四德”“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被新时代男女平等的浪潮冲击。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和学习,使部分女性逐渐认识到自己婚姻的落后性,从而产生解除并非出于自愿的婚姻关系,追求平等幸福爱情的愿望。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位彝族男性,族内结婚后在县城内某机关单位上班,而“妻子”则因年龄尚小在省城上大学,待“妻子”毕业后,双方思想、眼界等方面的差异致使男女解除婚姻关系。

(三)离婚的阻碍

家支之间通过家支成员缔结婚姻的形式“结盟”,从而得到对方家支支持,壮大自己的势力,因此彝族人的婚姻就代表了两个家支的利益及稳定,为了巩固家支利益,解除婚姻关系就成了一道难题。

1.离婚与否取决于家支意志

在石棉县彝族离婚习俗中,若另一方不存在过错,女方提出离婚,除全额返还男方彩礼,还需参照彩礼标准按比例支付男方赔偿款;男方提出离婚不仅无权要求退还礼金,也需参照彩礼标准按比例支付女方赔偿款。男女离婚前会先告知“媒人”,“媒人”两边说合。说合无效“媒人”将会通知双方家支,再由双方家支开会讨论究竟该不该离婚,若家支认为不该离 婚就会两边说合,双方只能继续过下去。若家支认为应该离婚,则被离婚方家支商议要多少 赔偿款合适;提出离婚方家支商议给多少赔偿款合适。再由“媒人”将两边意思进行传达,达到一致意见就赔钱事了,没有达到一致意见,双方就会在其他家支中各选一见证人前来调 解,这一见证人通常就是“德古”。若“德古”出马也无法调解,就可能演变为家支间械斗。

2.女方难得支持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不仅存在于中国陈旧的封建思想中,更盛行于现在的彝族人 家。父母将女儿嫁出去就将女儿视作“外人”,若女子离婚返回娘家会遭到周遭的议论。父母嫁女收取的彩礼很可能已用于家中儿子娶媳妇使用,因此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很难得到娘家的支持。笔者走访身边一些彝族家庭,均表示彝族女子因为得不到支持、拿不出钱离婚的情形十分常见。

3.子女问题

不论妻子所生是儿是女,只要离婚,孩子都归男方所有。就算女方将孩子带走自己抚养 长大,待孩子成年婚嫁时,女方也必须就结婚对象、彩礼等问题去征求男方家支的意见,并 且所得彩礼男方家支也会分得一部分。

二、彝族诉讼离婚的现状

彝族传统解纷方式——“德古”调解。离婚纠纷亦不例外,“德古”调解通常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所涉金额高、矛盾大,“德古”会视情况抽取赔偿款的 5%-10%作为组织调解的 “点子费”。不排除现在有“德古”以此牟利,表面公平,实则抬高赔付金额、偏袒资金雄厚的一方。另一方面,“德古”对彝族的民族习惯以及传统文化知识的应用不足以应对现在的一些新生问题(例:父母赠与夫妻一方财产归属问题),“错判”“误判”偶有发生。单一的解决办法,无论如何都会加重一方的经济压力。随着司法工作的推进和法制宣传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倾向于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一)当事人选择司法诉讼的优势

诉讼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平等,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外人”,依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定、调解或是判决,使得法官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双方如果没有共同财产的分 割,仅需要二、三百元诉讼费就能解决,对于拿不出钱离婚的一方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救济途 径,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诉讼给法院带来的挑战

诉讼导致“德古”不再是唯一的调解权威,千百年沿袭的规则遭到质疑,族内掌握绝对权力的人将此看作一种威胁。为保证家支的绝对领导和拥护权利,很可能出现开庭前双方家支成员围堵法院的情形。石棉县人民法院曾经受理一起彝族离婚案件,双方共集结近百号家支成员堵在法庭门口。更有甚者还会组织“二次审判”才能平息纠纷。例如,石棉县人民法院曾经受理一起 A 家支两青年偷走 B 家支一青年喂养的牛进行贩卖。B 家支青年诉至法院,要求 A 家支两青年赔偿损失。经法院组织对 A 家支两青年贩卖的牛进行基因检测,确定为 B 家支青年丢失的牛,并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到执行阶段,A 家支两青年有能力却不作出赔偿,引起 B 家支青年不满,不仅找到执行法官撒泼更是引发两个家支械斗。最后执行法官找到“德古”一起参与调解,才将该执行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文作出“生硬”的判决,法官判后释义工作不到位,判决很难得到 家支成员的认可,有引发双方家支成员械斗的可能甚至威胁着法官人身安全。因此法官办理 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是在分配家支的利益,判决不仅需要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更要平衡家支间的利益,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选择法院诉讼的现状

石棉县人民法院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年共审理 23 件涉彝族离婚纠纷,其中撤诉 13 件,调解 5 件,判决 5 件(仅有 1 件判决离婚),其中有 3 件系二次起诉,2 件调解离婚,1 件判决离婚。对于有结果的案件(调解或判决)仅有 3 件涉及共同财产/债务/赔偿, 仅有 4 件涉及子女分配问题。

由上图可看出,从社会稳定层面和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情形(第一次诉讼至法院原 则不判离),对于彝族离婚案件法院尽可能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

三、人民法院处理彝族离婚纠纷的路径

纠纷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常态,它的存在一方面使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的 损害,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的发展进程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法治意识不断深入到人们心中,司法不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更是人们与时俱进的标志。随着人们物质 条件的改善,婚姻的功能也不再是简单的组建家庭和传宗接代,人们追求高质量的两情相悦 的婚姻,也敢于对包办或者是不幸福的婚姻说“不”。在社会治理、依法治国工程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不应是对立关系,司法工作中应探寻一条既包含国家法律底线又能吸纳民族习惯的矛盾纠纷化解之路。

(一)法官需要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法官在办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要充分了解地方习俗,对会讲彝语的双语法官给予支持,通 过法官深入彝地了解当地风俗文化,法律工作中融入地方“良俗”,更利于在工作中避开民族禁忌,获得当事人认同感,使当事人发自内心地配合法院工作。

1.用法律专有名词代替民族习惯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找到国家法律法规与彝族习惯法的重叠之处,并对合理部分加以确 认以提高司法的适用性。例如:彝族离婚时会说一个数字让一方赔偿,不能因为当事人说不 出来赔偿费用的组成部分就一味否定,可引导当事人就要求赔偿的金额作详尽的陈述。就如 索要孩子生活费部分可与我国法律中的抚养费重合,在司法工作中通常的处理办法是以地方 消费水平、孩子年龄、受教育程度、父母收入等因素综合评定一月给付多少钱较为合理,若 是经济收入提高,还可起诉增加。彝族一般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性质相较于一般类似案 件标的额偏高,法官可先向当事人介绍“抚养费”一词及存在的意义和适用,引导当事人将 自己的民族习惯与法律法规重合,进行合理诉讼,更容易得到法律支持,结果也更容易让人 接受。

2.巧用“面对面”调解法和“背对背”调解法

在处理彝族纠纷时,对于众所周知的争议,且群众当中已经形成一定的舆论,大家都非常期待法院判决结果的案子,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开展巡回审理,“面对面”审理、 调解,群众参与,既能解决矛盾,也能起到引导作用。对于争议大,双方当事人认为诉至法 院没面子,可能引发械斗的案件,引入“德古”背对背调解法,也可引导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只公布审理结果,以保护其隐私,充分尊重民族习俗,让彝族人信赖法律。

3.法官判决切实担起责任

法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因此办案时更加需要综合评判,不 能一味的仅从社会矛盾方面看问题,更要切实解决当事人问题。调解不能“和稀泥”,判决也不能过于生硬。在处理彝族离婚案件时,调解更加要依法,不能以“结案了事”的心态对待,只要当事人同意,不管调解金额实际过高或过低就出具调解书,容易导致“案结事不了” 的情形。若是判决,判决内容依法,赋予撰写的判决书更多温情,判后释疑与民族习惯相结合,不仅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更是要让当事人通过一份判决书明白法律的底线。

(二)法官+“德古”联动出击

在石棉县人民法院设立“德古调解室”,将“德古”纳入司法工作者的行列,既有效的解决了法官对少数民族习惯缺乏认识给审判工作带来压力的问题,又解决了“德古”对现代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吸收的盲点。例如,2019 年石棉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双方当事人均系彝族的神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案,因沙某某犯罪被判处长期监禁,神某某提出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彩礼返还及两岁女儿的抚养权无法达成协议,案件审理期间沙某某父母多次纠集亲属前往神某某家讨要说法,石棉县省人大代表亦关注本案,一旦处置不力,可能引发两县两个家族的械斗,存在很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负面影响。鉴于此,石棉县法院立即启动法官+ “德古”调解的功能,先由法官将相关法律法规、调解方向、判决思路与“德古”进行沟通,再由“德古”与双方进行沟通平息情绪后用彝族通俗易懂的话语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或上诉,亦未产生“案结事不了”的情形或引发纠纷的恶性循环结果。笔者认为,法官+“德古”的具体形式可通过以下三方面实施。第一,法官与“德古”一对一结对子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将地方“德 古”登记造册,便于统一管理,按照片区划分,每个片区安排一名“法官联络员”。“德古” 在进行民间调解需要法律保障时,可寻求片区法官法律指导或邀请片区法官一同进行调解。第二,定期对“德古”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德古”调解润滑剂作用的同时提高“德古”的法治意识。第三,设立“德古”调解委员会,法院将受理的彝族纠纷案件分流至“德古”调解委员会,由“德古”依法组织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鼓励并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或要求出具调解书,将调解结果录入大调解平台为“德古”自治提供更多可供参考的判例,丰富彝族人自治的知识广度。

四、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民族习惯提高司法公信力,开辟矛盾纠纷化解的新路径

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来不是千篇一律的,除去国家设置的法院、仲裁机构、司法所、人民 调解委员会等解纷机构,不同民族,亦自发形成了特有的解纷机制和规则,其存在感、认可 度在民族内部通常远超法院等国家专门设置的纠纷处置机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新型矛盾日益增多,而民族习惯仅靠判例和经验来进行调解,难以跟上时代的发展需求,最终将会成为阻碍民族文明进步的绊脚石。一味地强调国家法的适用也难得到民族同胞发自内心的认同,如何让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有效融合,达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就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道新课题。

(一)引导和规范民族解纷习惯

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给与良善的民族习惯适用空间,既照顾了少数民族的情感,也是让民族多元解纷习惯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功效。但前提不能让民族解纷习惯流于形式,也不能让其保持现有的形态,要顺应时代发展创新机制,让民族解纷习惯规范化、制度化。

1.强化民族解纷习惯的使用及明确适用范围

首先,将良善的民族习惯融入到民族日常生活中,让大家共同遵守和维护,既能强化民族对法律的认知,也可得到广泛应用。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利用农民夜校、民族盛大的集会等,选取更贴近生活的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引导民族同胞正确区分民族习惯中的“精华”和“糟粕”部分,鼓励村民将本民族良善习惯与国家法重叠部分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加强村民自我管理、实现村民自治。其次,明确民族解纷习惯的适用范围,过去大部分民族过于依赖本族的解纷习惯,甚至对于公权力尚未知晓的刑事案件通过私权利解决,这样既损害了国家法的公正,也过度拔高了民族习惯法的适用,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民族解纷习惯的在刑事方面的适用仅限于当事人自愿情形下的轻罪、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既利于修复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将重罪交由国家司法部门不仅要达到罪刑法定,更是彰显了国家法的权威性。

2.吸纳优秀的民间调解人才加入法制建设的队伍

由群众推选出有影响力、办事公正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优秀民族调解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并获得相应报酬,既能提高民族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增加了少数民族法治的参与程度。同理,成立民族调解委员会,通过推荐、选任的方式吸纳优秀的民间调解人士加入调解委员会,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对合格者颁发聘书让其“持证上岗”,赋予民间人士在调解工作中一定的官方色彩。还可根据调解员的特长指派调解员参与不同类型的纠纷调处,有针对性的培养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多面能手。民间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严格参照社区人民调解员的解纷流程进行登记、汇报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卷。最后,鼓励民间调解员将自己成功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汇编成册,并制作发放到群众手中,让民族判例跟上时代步伐,不再落伍。

3.建立人才选任机制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要保证调解队伍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即建立健全选用、任免、奖惩及培训制度。首先,调解经费的保障。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划分难易程度,并按照难易程度制定相应的报酬标准,让调解员从内心感受到获得感。其次,建立调解员等级。参照事业单位技术岗位,给调解员设置等级并制定晋升制度,调解员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等级认定,有关部门可参照晋升制度具体要求综合评定该调解员是否能够晋升等级。最后,定期培训以确保调解员的业务水平跟上时代的需求。对调解员进行定期、统一的法律知识培训,就同一问题统一调解尺度,以避免同样的纠纷不同的结果损害了民间调解的权威性。只有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调解能力提升了才能保证调解的有效开展,因此调解员参与培训的出勤率也作为晋升等级的重要考核标准之一。

4.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

建立民间调解纠纷录入平台,要求调解员将调解内容及时录入,定期针对录入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民间纠纷矛盾症结,评估其社会隐患,为民间调解员提供法律适用意见。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对民间调解的结果还应进行司法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及时向民间调解员反馈,对调解成功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调解应加强总结与案例汇编,以期为民间调解员在处理类似问题上提供最新案例参考。

(二)“三官一律”下基层,助力民族区域乡村振兴

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脱贫攻坚的不断深入、乡村振兴工作的全面开展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日益上升,随之而来的新型矛盾也日益剧增,然而民族地区法治队伍整体水平不高、老龄化严重且缺乏新鲜血液,也成为阻碍民族区域乡村法治振兴的重要因素,“民族法治兴则中国法治兴,民族法治衰则中国法治乱。”因此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要推动民族区域乡村法治建设。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司法部门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实行部门,更是需要响应时代号召,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更是要做到积极参与社区纠纷治理,有效激发自治新功能。首先当地县委牵头、政法委协调,为每个村社科学配置“三官一律”工作室,确保“三官一律”进村社实现全覆盖。同时明确“三官一律”工作职责:1.参与基层社会治理;2.指导化解矛盾纠纷;3.组织推动群防群治;4.开展法制宣传服务;5.培养“法律明白人”。其次,要求“三官一律”下基层要转变“全面撒网”的法制宣传模式,向办好“法治带头人”“法治接班人”培训班转变,通过对“村支两委”成员、退伍军人、老教师、老党员、乡镇企业家等的培训,遴选并组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精干共治服务队伍,并在联动解纷中灵活邀请专业对口的共治体系成员参与。最后,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公共设施建设势必会影响部分人的利益,“三官一律”在做好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要充当好社区调解员、心理辅导员的角色,让广大群众看到乡村振兴带来的新面貌、感受乡村振兴带来的好处,从而发自内心地将所住村社当做自己的“小家”来爱护。

(三)促进民族头人功能多样化,助推诉源治理工作

少数民族头人在民族中充当着领头人的角色,在新时代社会背景下,其民族角色要逐渐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不仅要当好矛盾纠纷的化解者,更要做好矛盾纠纷隐患的消除者。人民法院应引领民族头人做好角色转变。一方面通过法治宣传,培育新型民族头人,扩展其管理教化功能。比如,针对当前西部彝族中普遍存在的贩毒、艾滋病流传、遗弃未成年子女等社会问题,在以通过国家法律打击教育的治理模式之外,可从源头上通过彝族头人参与家支大会的形式宣扬禁毒防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治理念,对从事贩毒、吸毒的家支成员可制定开除家支等惩罚制度,从而在彝族群体中树立起对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决抵制之心,对国家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活动的敬畏之情。另一方面以民族头人为桥梁,推动对民族习惯的去粗取精。落后的民族习惯无疑是引发少数民族纠纷的源头,作为民族习惯在本族内部自有其滋生成长的土壤,如果通过外部的政府的干预,不仅可能达不到预计的目的,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下,通过民族头人在少数民族社会中宣扬先进、文明的观念,潜移默化的对落后的民族习惯进行变革,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引发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的温床。

编辑排版:王峻霞

校 对:王峻霞

核 稿:羊孝美

签 发:廖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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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石法视界】司法工作中如何合理运用民族习惯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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