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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 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有效维护选举秩序

2020-11-06 17: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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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17年12月4日,青石嘴镇某村在村主任候选人预选前,该村村民李某指派同村村民马某以每张选票50元进行拉票,让选民在预选时投票给村主任候选人张某,同时,张某以说情打招呼的方式为自己拉取选票。

案例二 2017年12月12日,东川镇某村村民孔某先后对鲁某、李某等人打电话,在电话里要求他们叫上几个人在第二天的村主任换届选举会上将村支部书记换掉,后再进行村主任的投票选举,如果不将村支部书记换下台就不参加村主任的选举。2017年12月13日上午,该村村主任选举期间,孔某又以现任村支部书记在灾后重建上有问题、村里不修硬化路等为借口,带头要求镇上罢免村支部书记,如果不罢免村支部书记就不参加村主任选举工作,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县领导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孔某等人仍然拒绝参加选举,并离开了选举现场,导致选举工作未能顺利进行。

案例三 阴田乡某村村民林某为进入村主任候选人人选,于2017年11月29日17时许,林某为拉票将本村村民任某等九人邀至浩门镇某茶餐厅进行宴请。

【调查与处理】

案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马某、李某、张某的行为破坏选举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马某行政拘留五日、李某行政拘留七日、张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孔某的行为破坏选举秩序,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孔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林某的行为破坏选举秩序,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为: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8.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9.利用家族势力、宗族势力插手村委选举,争当村干部或者扶植代理人。

二、破坏选举要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什么样的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做主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行使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体现,是公民政治素养高低的重要标志,选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素养是影响选举结果的重要因素,选民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选举,理性行使选举权,有效维护选举秩序。

来文:法制大队

原标题:《【 以案释法 】 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有效维护选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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