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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未迁户“出嫁女”应当获得村民同等待遇?律师帮你解读...
未迁户“出嫁女”
应当获得村民同等待遇?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例回顾
马某于1968年出生并落户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1981年团结村某组给马某承包了5.38亩土地,1992年马某出嫁并搬到临河城区居住,以打工为生,1996年马某的承包地被某村某组收回后未再给马某重新承包土地。2011年,团结村某组转让了部分集体土地,正常村民人均分配土地转让金20600元,给马某按50%分款,由马某父母领款后给付马某。2017年防洪堤加宽征用了团结村某组的土地,团结村某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团结村某社集体土地征收全体社员分配方案》,正常村民人均分配征地款8200元,给马某按50%分款。2019年,马某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给马某按50%分配补偿款的方案,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村某组2011年和2017年分配方案中只给马某分配50%的规定。
律师解读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贺心刚律师为您解读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马某于1968年8月18日出生并落户临河区双河镇团结村某组,1981年团结村某组给马某承包了5.38亩土地,且某村某组在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确定给马某分配50%,说明团结村某组对马某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认可的,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团结村某组应当给付马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额。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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