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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之②——唐宋辽金元明

2020-11-10 0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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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发挥理论研究的牵引带动作用,2018年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依托相关院校、科研机构选取部分重点课题进行研究攻关,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现摘取2019年课题成果中《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部分内容予以发布,以便更好研究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历史脉络、发展演变及相关文化思想等,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启示借鉴。

唐代

(一)征兵制转向募兵制

隋朝和唐前期继承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府兵由征选而来。征兵年限为二十一岁,退伍年限为六十岁。府兵平时耕种、农闲练武、有事出征,其主要任务是轮流到京师宿卫或奉命征防。府兵制不仅减少国家军费开支,还保障了农业发展。从武则天时代开始,府兵制逐渐瓦解,征兵制开始转向募兵制。

(二)军人的待遇

唐代对战功的旌赏尤为显著。唐代设有专门的一类官员——勋官以奖励战功。勋官共分为十二个等级,即“十二转”,根据战役规模和战功大小授予不同等级。勋官和普通官员都有官品,享有政治和经济特权。

1.政治待遇。

一是做官资格。勋官本身就是一种出身,享有做官的资格。

二是门荫特权。唐初的勋官亲属可以补任“三卫”,担任皇帝侍卫。

三是荣誉奖励。唐代追随皇帝的禁军可以获得功臣封号,功勋卓著的将军有资格入“凌烟阁”(唐代为表彰功臣而建的绘有功臣图像的高阁)。

2.经济待遇。

一是授予勋田。《唐六典》:“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

二是赋役减免。勋官属于不课户,无须承担正役。功臣亦然,如“奉天定难功臣”享有“本户应有差徭使役一切蠲免”的优待。高等级勋官的子孙也可蠲免赋役。

3.法律待遇。勋官可以以官赎罪,即所谓“官当”。如“奉天定难功臣”具有“身有过犯,递减罪二等;子孙有过犯,递减一等”的特权。

(三)退役军人的待遇

在募兵制时代,军人身份往往是终身的。尽管如此,军人因年龄、身体、家庭等原因,也存在退役为民的现象。此外,历代王朝也会采取一些裁军举措,裁军时,官府一般都会有一些经济补偿措施。

1.政治待遇。唐朝对阵亡将士常常给予赠官,同时给予其子孙一些特权,如入仕的便利捷径。唐宪宗诏书中对阵亡将士“优加追赠,并赐钱帛,仍与一子官。”唐玄宗以后,大量普通士兵获得勋官名号,可以在乡里任职。

2.经济待遇。

一是给予伤亡者田地优待,战死者无需退还田地。此种制度在隋朝就有记载,“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品官年老不减地。”

二是对阵亡、伤残、年老将士给予赏赐。唐德宗令“虽衰老病患,不任军旅,当分粮赐,并宜全给。”唐懿宗诏令“因战阵损伤,手足永废者,终身并不停给”。

3.荣誉待遇。唐高宗敕令军官退役与文官致仕等同,给予他们体面的身份性照顾。唐宪宗诏令对阵亡将士“审堪名衔,即与褒赠”。

宋代

(一)募兵制

宋代采取募兵制,招募对象主要包括营伍子弟、土人、饥民、罪犯等。募兵之后“刺字”以防其逃亡,因此宋代士兵地位相对较低。北宋的军队包括禁军、厢兵、乡兵、蕃兵四类。禁军属于中央军,守卫京师、以备征戍。厢兵属于地方军,主要负责修路筑桥、造船运输等,很少用于作战。乡兵和蕃兵都具有一定地域性,主要分布北方地区,以抵抗辽、西夏等北方政权的入侵。

(二)军人的待遇

1.政治待遇。宋代采取偃武修文、以文制武的国策。除军事将领外,普通军人很难有政治性优待。军官的主要政治待遇是门荫制度。宋真宗规定武臣六品以上皆可以补奏子孙弟侄出任八品至九品的武官。此外,宋代高级武官还享有封赠父、祖的特权。

2.经济待遇。

一是俸禄。宋代军官的待遇较高、项目较多,如料钱、衣赐、禄粟、添支差钱、职钱、职田等,士兵的待遇则寒酸不少。江浙、四川地区的厢军另发“小铁钱”,可见宋代军人的俸禄也存在地域差异。乡兵一般只有在参与军事行动时,才会发给个人口粮,平时没有俸禄。

二是免役。宋代官员可以用告身(授官的凭书)作为免除徭役的凭据。宋代士兵因需要终身服兵役,难以从事农业生产,因此没有税役负担。

3.法律特权。与唐代一样,宋代也有“官当之法”。

(三)退役军人的待遇

宋代长期存在大规模的裁军举措,所裁者主要是年老而战斗力下降的军官和士兵。王安石变法曾大规模裁军,宋神宗诏令“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这些被裁的官兵称为“剩员”。

1.政治待遇。

一是武臣致仕(退休)时,可以荫补子孙。

二是南宋时期,年老病残的立功将士和被三衙裁汰的军员被授予添差官,多不厘务,故又被称为“养老史臣”。

三是赠官、赙赠(赠送财物给丧事之家)。高级武官采取敕葬的方式,个别情况下,皇帝也会亲临吊祭,如,宋真宗时枢密副使杨砺去世后,真宗“冒雨临其丧”。

2.经济待遇。宋代有大量的退役军官,给予他们的经济优待是官府的一项重要支出,地方财力难以支撑。南宋陈傅良曾说“州县之力,困于养兵矣。”

一是俸禄。被裁军官与致仕官员相同,俸禄是普通军官的一半。

二是授田、免税役。《宋史·食货志》记载,“离军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顷,为世业。所在郡以一岁奉充牛、种费,仍免租税十年,丁役二十年。”

三是对普通退伍将士,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工具,还给予一定食粮、装钱,并由政府负责安排归乡。

四是伤残或阵亡抚恤。宋仁宗诏令“诸军因战伤废停不能自存及死事之家孤老,月给米人三斗。”战死者赐布帛、廪谷,免除夏秋二税。

辽金元

辽、金、元三朝均为北方少数民族所建立的政权,具有典型的“游牧”特点,普通百姓往往兼有军人身份,因此很少存在退伍情况。辽代军队分为中央军(禁军、御帐亲军)、地方军(留守司、招讨司),“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入伍和退伍年龄均早于唐宋。金代军队分为中央禁军和地方军,实行签军制,有战事或边患时,临时从百姓中挑选士兵。元朝蒙古军“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汉军则根据家庭情况,或每户出一人,或两三户出一人。辽金元时期,军人、退役军人主要有以下待遇:

1.政治待遇。

一是高级军官可荫补子孙为官。金代七品以上武官即可门荫子孙。一品可门荫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6人,即使七品也可荫子孙兄弟1人。元代军官有战功或阵亡者,或有年老退役、去世者,同样可以荫补子孙为官。至元十五年诏令“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通制条格·选举令》中有涉及“军官袭替”的条例共9条,其中明确提到军官年满七十岁致仕后,可以将其职任交予子侄。

二是高级武官去世或“没于王事”可得赙赠,阵亡将士亦可得赠官。

2.经济待遇。辽代高级军官的待遇较为丰厚,其俸禄形式有钱、粟、绢、羊皮等,此外还有封爵、食邑、实封等。其他军人也有俸禄,但人均额度不高,且经常不能按时发放。除一般俸禄外,皇帝还因军功给予临时性赏赐。金代军队建制复杂,军俸的种类也比较多样,大体上根据品级、地区、民族、军种(马军和步军)、驻守形式(常驻和轮戍),军俸存在数额上的差别。士兵的俸禄种类包括:钱、米、麦、曲(酒)、绢、绵、粟等,有时包括土地。金代对老年官兵存在“放老”制度,原则上六十岁以上的士兵可以退役,退役之时由国家支付“给赏”,给赏一般包括赏银、绢,数额根据职位、服役年限而有所区别,对士兵家属还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元代军官的主要经济待遇是俸禄。怯薛(蒙古语,指禁军,主要由贵族、大将等功勋子弟构成)享有非同一般的特权,普通的怯薛士兵享有普通战将的薪俸和军衔。怯薛统一由国家支付俸禄,包括俸钞、禄米、草料等。

明代

(一)世兵制转向募兵制

明代所有正规军队均隶属于卫所,为中央禁军。《明史》卷八九《兵志一》:“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本编制。一郡设所,连郡设卫。卫所分为在京卫所和在外卫所,锦衣卫即属于在京卫所之一。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军籍和民籍严格区分,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卫所军士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全家便永远充军,在卫军士被称为正军,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壮丁死亡或老病,次丁或余丁替代。卫所军士就地屯田,洪武二十五年“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

明代募兵制发端于土木堡之变后,京军溃丧几尽,于是开始募兵。募兵无特殊户籍,虽领饷银,但不世袭,也无固定驻地。嘉靖以后,募兵成为主力,卫所军只留虚名。当时,东南沿海倭寇猖獗,卫所军毫无抵抗能力,地方将领纷纷募兵训练,组成精锐军队,如戚继光的戚家军等。

(二)军人、退役军人的待遇

1.政治待遇。明代前期实行世兵制,上至将领,下至普通卫所军官、士卒皆采取世袭之法。明太祖以功臣定天下,对军官十分优宠,即使卫所军官因犯过错被革职,其子孙承袭之特权也会得到保留。

2.经济待遇。对老疾无子的军人、因战事而残疾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明代对武官的抚恤制度较为完备,太祖洪武元年即颁布了《优恤将士令》,洪武四年又“命中书省定军官军士优给之制”,主要限于对阵亡将士的抚恤。普通卫所军官也享有一些经济优遇,如“户无承袭之人”可以“全俸优养终身”。史料记载,“嘉靖四十四年六月,徐春,今年老不堪,户无承袭之人,照例与全俸优养,十年之内生子准袭。”明初对受伤退役后去世的军人给以特别礼遇。明初千户黄宝“因战被枪成疾”,后因年迈退伍,洪武二十五年去世时,太祖念其往日功劳,告谕兵部“赏宜及嗣”,命其次子袭职。

3.法律特权。明代政府对犯罪军人的处分极为审慎而富有弹性。如洪武三年诏“军官有犯,必奏请然后逮问。”明代允许军人戴罪立功以自赎。《大明律》规定:军职有犯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作者: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工作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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