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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一单位地点变更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勃湾区分中心
开评标地点变更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因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勃湾区分中心开评标场地进行升级改造,于2020年11月16日起我中心招标及采购项目(含社会代理机构项目)将在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交易,地址为乌海市滨河区奥体中心西副楼。具体恢复时间视施工进度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2059907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海勃湾区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学好用好民法典
(29)
第三章 法 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不文明行为发生前未进行宣传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三)对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快乐的校园生活~
来源/海勃湾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乌海一单位地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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