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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征地补偿款“被理财”,谁有权替村民做决定?

澎湃首席评论员 与归
2024-05-16 16: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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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近日,山东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彭家村多位村民反映称,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已将该村3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理财。村民提供的视频显示,傅家镇副镇长周怀强在会议现场说,村里共有两块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都已用于集体理财。

征地补偿的对象,是由村民构成的村集体,该怎么使用和分配补偿款,应由他们说了算,这是哪怕不怎么懂法的村民都知道的常识。202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然而讽刺的是,这件事从一开始,压根就没有征求过村民意见。按照副镇长周怀强的说法,“征收这两块地,包括理财,是(淄博)经开区管委会的决策,镇上和村里只是执行、落实。”此话若属实,也就是说,不仅村民的知情权被剥夺,连镇一级都没有表态的机会,村镇只有执行落实的份儿,这未免本末倒置。

暂且不说,理财本身有风险,“代替村民理财”万一赔了,最终损失的还是村民的钱;哪怕通过理财真的给村民挣到了钱,也失去了程序正义,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也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任何单位,当然也包括行政部门。

检索可以发现,近年来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不时发生,且很多都是刑事案件。如2022年,江西省井冈山市一村民小组长,将80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最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2021年,内蒙古赤峰市一村委会委员挪用占地补偿款理财,获刑六年半。

那么是不是说,如果是个人挪用补偿款理财,就可以追究其违法行为,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区里的决策”,就真如某些人说的“复杂”了,进而难办了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见,即使是“区里的决策”,照样应该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就淄博这一案例来说,当中存不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当初是谁做的决策、涉及哪些单位、谁又该对此负责,都该一一查清,追责到位。

也唯有追查到底,把责任和处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才能形成警示效应,预防下一起“挪用”案件的发生。

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之所以多发,究其原因,一来,是征地决策及其开展过程,本身就不够透明,也就给“先斩后奏”留下空子;二来,一些地方对村民个人权益长期漠视,总是以一种家长式的心态,代替村民做各种决定,形成思维惯性后,依法行政也就忘到脑后了。

因此,一方面要对具体案例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还要思考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堵住挪用补偿款的漏洞。在钱款主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理财操作居然也能顺利成功,这本身不就是大问题吗?

    责任编辑:王磊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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