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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席旸,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分手费”赔偿第三者,问我吧!
女演员陈某某曝光与演员吴某某婚外情的事件还在发酵,已发展到报警抓人,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地步。吴某某的妻子何某某亦公开发声称:“报警的决定考虑了很久,我们家面对长达一年半的威胁与恐吓,对方一次又一次索要巨额钱财,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可见,吴某某出轨是既成事实,陈某某并没有“诽谤”吴某某。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看,“小三”威胁要爆料二人的情人关系(所谓个人隐私),以此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呢?而作为所谓的“分手费”、“赔偿费”,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支付吗?而夫妻一方作为受害者又将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而“分手费”、“赔偿费”一说合理存在吗?
我是席旸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接触了很多各种婚姻方面的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以上疑问都可以来问我,和我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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