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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重操旧业” 5天入户盗窃十一起

2020-11-25 09: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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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是供公民及家庭成员生活起居的场所,是与外界相对隔离、能够安居乐业、畅享生活的港湾,国家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但有人却不以为然,肆意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近日,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刘某,已由玛纳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90后的刘某小学没毕业便开始在家务农,后辗转多地打工,均无稳定的工作及收入。2014年至2020年,不到六年时间,刘某就因为盗窃犯罪先后五次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累计47个月,并处罚金13400元。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后,没有经济来源的刘某再次重操旧业。

2020年4月29日,刘某骑摩托车到芳草湖五场翻入一平房院内盗取一坐垫。5月1日,刘某来到新湖总场一平房翻墙入院,拆下防护栏入室盗窃。5月3日,刘某潜入玛纳斯县试验站轧花厂一宿舍盗取一双价值280元篮球鞋。当日刘某来到玛纳斯县凉州户镇区,在一巷道内连续入户实施盗窃。5月4日,刘某前往玛纳斯县团结路人民市场南贝尔蛋糕店内,盗得一台POS机和少量现金。5月5日,刘某前往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朱家团庄村一农户家院内,盗取价值1800元的农用滴灌带。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3年4月3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又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年纪轻轻,四肢健全,不思勤劳致富,只想不劳而获,其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受到法律的制裁罪有应得。

来源 | 凤城检察(玛纳斯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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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惯犯“重操旧业” 5天入户盗窃十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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