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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2021-01-18 23: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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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予以探讨。

作者|张振华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014个字,预计阅读需6分钟▼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征求意见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要求,取消了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的标准等。

首先,取消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行业随之进入全方位对外开放阶段,尤其是2019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逐步提速。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文明确银行、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主要涉及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布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2019年10月,国务院修订《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并颁布实施,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限制。2019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同时其他非寿险保险公司不再有外资比例限制。2019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可达100%。此次《征求意见稿》是继银保监会2019年12月发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再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即“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今后外资单一或者共同持股可以达到100%。这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

其次,建立外资股东准入清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有外国保险公司才能发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且只规定了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而《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外国保险公司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也可以发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并在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的基础上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定义和准入条件: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所在国家依法登记注册,对集团内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且保险业务为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二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即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三)其所属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前款所称主要保险子公司是指受保险集团公司控制、共同控制,申请设立前一年度总资产规模排名靠前,且合计总资产占该保险集团合并报表保险总资产比重不低于60%的保险公司。

再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金融机构的定义和准入条件。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受让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股东,但外国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必须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不再罗列具体条件,而是引入“援引条款”,体现立法简约的原则。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发起设立机构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建议适当的时候,可考虑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发起新设外资保险公司。

最后,提升外资股东监管的精准度。《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删除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时需要其外国母公司提供担保书的要求。另一方面,新增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变更的准入规定,并与其他规章制度规定保持一致。一是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二是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笔者建议,考虑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也可以是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外资机构,比如外资实体企业。这样可以体现金融与实业的结合,更好地发挥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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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法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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