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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种子安全、彩礼问题,余江两案例入选全市法院十大社会热点案例

2021-01-19 12: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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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0年度鹰潭法院十大社会热点案例。

十大社会热点案例包含各类型案件,重点围绕2020年鹰潭法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方面进行选取,发布一批社会关注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刑事案例以吴好生等19人涉黑案等案件为重点,涉及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强制猥亵罪、销售伪劣种子罪、诈骗罪等,关切扫黑除恶、疫情防控、“六稳”“六保”、正当防卫、妇女权益和移风易俗等社会热点;

民事案例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汪某某等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案等案件为重点,涉及劳资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保障民生息息相关;

商事案例以江西六国化工破产案等案件为重点,主要涉及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特别是江西六国化工破产案“府院联动”的成功经验得到了省委领导的批示肯定,是鹰潭法院致力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实践;

执行案例以申请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等案件为重点,针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选取了涉劳资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案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No.1

左中括号

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在册职工总人数2005人,其中退休职工829人,在职职工1176人,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2019年5月24日,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贵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裁判结果】受理破产申请以来,在省委政法委、鹰潭、贵溪两级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贵溪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依法保障职工基本利益、最大限度维护普通债权人利益为原则,运用府院联动的“四项举措”稳民心,设立专业审判团队、首创管理人竞聘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制度、专设定期会议制度,高位推动、多管齐下,依法推进、有情操作,积极推出暖心举措,创设专业制度,顺利审结该案。

【典型意义】贵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始终贯彻“府院联动”机制,坚持高位推动,多管齐下,依法破产,有情操作,破产工作顺利有序推进,2000余名职工由对抗到积极配合,再到感恩政府,达到了企业依法破产,资产盘活优化,债权人依法受偿,职工安心满意,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该案的成功办理经验分别得到省委书记刘奇圈阅,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尹建业和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葛晓燕的批示肯定。

No.2

左中括号

吴某生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余江区马荃镇渔业居委会(俗称“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护渔业资源为名成立了名为“护港队”的非法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生为首,部分被告人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马荃镇、余江城区、龙虎山、白塔河沿线大肆开设赌场、插手工程、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纠集他人殴打、恐吓他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

【裁判结果】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以吴某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成员多、作恶罪行多、被害群众多,作案跨度时间长等特点。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精心组织,精细审理,精准惩处,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一是全案认罪认罚,做到了对全案被告人既依法严惩,又罚当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无一人上诉。二是审判执行高效,审理用时仅用45天,判决生效三日内,追缴、退赔、罚金等共计588万元,执行标的额全部执行到位。三是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获退赔,得到当地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四是实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该案在庭审同时进行网络直播,在线点击量超过174万人次,充分发挥了法治宣传和教育功能。

No.3

左中括号

申请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7日,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鹰潭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以其名下的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地号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清偿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债务4.66亿元。6月1日,华瑞银行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月22日申请人华瑞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至此该案的申请人变更为上海江铜。

【执行情况】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在处置被执行人绿洲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土地时,了解到该块土地正在进行重新规划,难以处置,一度使该案的执行工作进入僵局。在向土地部门详细调查、向专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最终确定该块土地的评估价格,通过两次挂网拍卖,市场验证该块土地的拍卖保留价为2.98亿元。拍卖结束后,申请人上海江铜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2020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绿洲公司名下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人上海江铜抵偿债务,上海江铜案涉案标的执行到位2.98亿。

【典型意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积极推行“快查”“快拍”“快执”,主要领导积极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短短六个月的时间,为申请人挽回了经济损失2.98亿元,为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贡献了司法智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No.4

左中括号

黄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6日至27日,黄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可低价订购N95型号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2名被害人款项共计281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多次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2020年2月22日上午,月湖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疫情期间利用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被告人黄某一案既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又与毒品犯罪紧密相连,且系累犯作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该案的审判,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从快打击此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和行动自觉,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No.5

左中括号

王四华受贿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四华利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人事任免、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某、彭某某等41人的钱财和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

【裁判结果】王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四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四华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961.9796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王四华原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县委书记,本应致力于当地经济发展,造福人民,然而面对众多诱惑彻底沦陷,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人事任免、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法院依法惩处其腐败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另一方面是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起到威慑与警示教育作用。

No.6

左中括号

邓某社强制猥亵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4日午饭后,被告人邓某社来到同村村民饶某水家,恰逢饶某水出去煮猪食准备喂猪,只有饶某水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郑某某一个人在自己的卧室内,邓某社便进入房间上前脱去郑某某的衣服,并趴在郑某某身上,郑某某在喊叫。此时,饶某水喂完猪回到家,看见后因害怕不敢上前阻止并在屋外等候。过了一段时间,邓某社离开且与饶某水相遇。当天下午15时左右,饶某水找到村理事长邓某细反映邓某社脱郑某某衣服一事。当天晚上,邓某细找到邓某社为此事责问邓某社。3月17日,饶某水的弟弟邓某回到家后,饶某水和邓某说了此事,后邓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郑某某属智力二级残疾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裁判结果】被告人邓某社对患有精神残疾的被害人郑某某实施了脱光衣服、趴在身上等行为,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邓某社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邓某社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智力残疾妇女被性侵害案。强制猥亵犯罪案件往往案发隐蔽,目击证人及实物证据相对缺乏,加害人大多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在犯罪的认定上存在诸多困难。本案的被害人是一个智力残疾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被告人邓某社抓住了被害人智力低下、语言表达能力弱的特点,拒不承认所犯罪行,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到案发现场实地走访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但认定强制猥亵罪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本案可知,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任重道远,希望通过此案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妇女尤其是智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度。

No.7

左中括号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汪某某等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汪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低价非法购进壮阳类、降糖类保健食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予以销售。2018年4月起,吕某某自行购买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材料,在其租用的生产窝点内雇佣人员生产保健食品并予以销售并通过亓某某经营的某快递分公司发货至全国多个省市。亓某某知道吕某某销售的是非正规渠道生产且可能对人体有害的保健食品,替吕某某捏造虚假发件人身份及手机号码,并为其邮寄、保管、代分发保健食品及代收货款等。经司法鉴定,汪某某、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累计金额70833元,吕某某销售给汪某某有毒有害保健品金额17800元,被汪某某销售给消费者,其中,吕某某通过亓某某经营的某快递销售给汪某某有毒有害保健品销售金额为8900元。

汪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特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该案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各方面综合向被告阐述了其行为的不合法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从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让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结合该案四被告已因同一事实被判处刑事处罚罚金刑,被告汪某某、李某某也被当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了销售金额十倍的行政处罚款等实际情况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促成四个被告与检察机关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汪某某、李某某支付其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一倍的赔偿金70833元,由被告汪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亓某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这起食品安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公益诉讼的研究探索,在引导办案、多方协调方面做出大量努力和尝试,注重做好前期工作,克服多重阻力困难,最终使各方争议达成一致,调解结案,为当地公益诉讼工作打开了新局面。同时这起案例也再次提醒大家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和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切莫因一己私利而罔顾人民群众的健康,不仅损人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No.8

左中括号

贵溪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受理两起贵溪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贵溪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拖欠总计62名职工工资案件,拖欠工资金额总计290余万元。两案涉及人数多、金额高,影响重大,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溪市人民法院对两案执行款进行妥善分配。

【执行情况】考虑到职工工资是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需要的基本条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民生利益,贵溪市人民法院此次分配给予了职工工资一定额度的优先权。2020年9月28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举行了涉该公司职工工资执行款发放仪式,让吴某等62名职工在中秋节来临之际,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款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2020年9月30日,该公司吴某共7名原职工代表专程来到贵溪市人民法院,将两面锦旗送法官手中,感谢法院及时优先发放职工工资执行款。锦旗虽小,却是对法院干警们的鞭策和鼓励。锦旗虽小,却是对法院干警们的鞭策和鼓励。今后法院干警们将继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用心倾听每一个诉求,耐心处理每一起案件,不忘初心,认真履职,切实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承诺。

No.9

左中括号

王某、于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18年底,于某在明知王某出售的种子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于某从王某处购进水稻种子,收成后再由王某回收早、晚稻谷。后王某从广西当地市场购买8000斤水稻种子,为隐藏稻种包装袋上厂家信息,王某将稻种拆开后重新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未按国家规定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事项。于某收到该稻种后销售给马荃某村农户50余户。经认定,王某、于某销售的无品种名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该稻种种植面积为1100.68亩,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2.0922万元。

【裁判结果】余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于某因销售伪劣种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六万元。

【典型意义】作为农业生产的“命脉”,种子质量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一年收成的好坏,更关系到粮食安全,广大农民朋友在挑选种子时首先要在正规渠道购买种子并索要发票,其次要认真识别产品标签上的品种审定编号,查看种子是否饱满、健康。切莫轻信游商走贩,贪小便宜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而耽误农时。遇到类似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农业行政部门举报。

No.10

左中括号

彭某芬骗取彩礼案

左中括号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被告人彭某芬伙同吴某先(已判刑)等人到余江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彩礼,婚后再找机会离开。经吴某先介绍,彭某芬以假名“杜某香”的身份与余江黄庄乡某村民阿忠相亲。双方同意后,吴某先与阿忠家属商谈彩礼之事,并向阿忠等人保证,如果女方逃跑,他如数退还彩礼。阿忠信以为真,同意领取结婚证后支付彩礼及介绍费。同年12月17日,彭某芬以“杜某香”的身份信息与阿忠登记结婚,阿忠家属支付了吴某先、彭某芬人民币48000元,彭某芬分得人民币15000元。彭某芬在阿忠家中居住不到一个月后从阿忠家中逃走。2020年1月15日,彭某芬在潜逃长达7年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彭某芬以与他人结婚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现金人民币4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彭某芬以骗婚手段进行诈骗,既骗人钱财也骗人感情,虽逃得了一时,但逃不了一世,时隔七年多最终落入法网,受到应有惩处。骗婚的事情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当今社会存在一些错误的婚恋观,男女双方相处未久、不甚了解,就急急忙忙步入婚姻殿堂,纵然彩礼为诺,以身相许,有时候也不能长久,甚至遭遇骗婚迷局,人财两失。

来源:鹰潭中院新媒体

原标题:《关注种子安全、彩礼问题,余江两案例入选全市法院十大社会热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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