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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外商投资民航规定已完成废止程序,实现非禁即入

澎湃新闻记者 姚晓岚
2021-02-09 11: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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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中国民航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颖介绍了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110号令),进一步扩大民航业对外开放的情况。

杨颖介绍,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民航局贯彻落实并全面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其后续修订规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进一步营造公平、开放、透明、高效的民航市场环境。

“110号令是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在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上与国家外资管理方向和有关规定已不一致,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我局提出废止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已完成废止程序,交通运输部日前对外发布了废止决定。”杨颖表示。

据杨颖介绍,本次民航外资准入政策清理中,民航局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与国家外资政策和工作方向保持一致。包括与国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致,与国家扩大开放的工作方向一致,坚持民航清单条目只减不增,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性。

二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管理。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对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另做要求;同时,进一步简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是涉及民航的各层面规定之间做好衔接。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对清单条目与港澳台经贸安排、有关国际协定、自贸试验区开放措施的关系和适用方式予以明确。

四是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系统安全思维,建立健全内外资一致的市场准入规范;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依法办理。

按照上述原则,具体来说,在开放模式和开放水平上,民航领域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民航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清单以外的领域,主要通过行业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外资一致的非歧视方式管理。在简化管理上,110号令中关于企业组织方式、土地使用和处置等相关要求,按照《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民航不再做具体规定。

此外,简化110号令中规定的外商投资民航业审批程序,取消民航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与有关协定、经贸安排的衔接上,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自贸试验区政策中有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优惠的安排,有关主体投资民航业,可执行更优惠的开放安排。

那么,民航局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对行业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对此,杨颖表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规则制度型开放,提升了政策透明度。民航外资准入政策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由110号令传统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模式,是民航外资准入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实现了“非禁即入”的制度型开放。在透明度方面,民航外资准入限制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外商在全国“一张单子”上可清楚了解民航领域现有开放水平,并及时掌握后续政策调整情况,实现“一单尽列、一目了然”,大大提升了政策透明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民航业的政策和营商环境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

二是简化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升了投资便利化水平。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为外商投资民航业营造良好环境,民航局在废止110号令的同时,取消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已报国务院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对外公布。为做好工作衔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取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民航公告[2020]18号),明确了涉及外商投资民航项目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按权限管理。民航有关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严格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在实施有关行业许可过程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外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投资的便利化,为外资企业创造更便利和更完善的营商环境。

三是巩固了开放成果,实现了国际上较高开放水平。《外商投资法》发布实施后,民航外资准入政策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本次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后,通过全面完成规章清理,进一步从制度上巩固了已有开放成果。按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民航主要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开放程度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平。

四是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服务行业发展战略。从以往民航利用外资情况看,机场和航空货运公司是外商投资我国民航业最主要的两个子部门,吸引的外资占同期全部外资的70%。以2019年为例,我国机场旅客吞吐量最大的20家机场中,外资持股的有6家。

为了加快利用外资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引导外资、技术、管理等投向民航重点业务领域,民航在扩大开放、对外资准入限制“做减法”的同时,还在优惠政策上“做加法”。2020年《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民航鼓励类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涵盖了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通过这一“减”一“加”,能够更好地对接民航“十四五”时期“一二三三四”总体工作思路,服务现代化国家机场体系、航空运输网络体系、生产运行保障体系建设等民航发展战略。

下一步,民航局将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做好110号令废止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持续完善外商投资民航业政策,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国内国际融合发展。

    责任编辑:是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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