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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意外摔伤衍生出的保险诈骗案

2021-02-22 17: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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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是预防突发事件的“应急办法”,关键时刻能够救急解难,然而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却将“歪主意”打到保险行业,意图通过伪造事故、手续文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谋取私利。日前,黄骅法院审结一件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妄想骗取保险金的4名被告人最终为自己的侥幸付出了严重代价。

事情还要从一起意外事故说起,2018年4月的一天,任某在一幢居民楼外墙干活时,由于被人解错绳索从架子上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几天后,一个姓李的人找到任某,提议制造一个车辆事故骗取保险,并表示如果任某同意,一切事宜均由他负责办理,保险金到位后会支付给任某一些好处。任某当时考虑自己啥都不用做,还能干得好处费,于是立即表示同意。

事情拍定,李某就联系了“朋友”刘某,让他联系人员制造假的交通事故。随后,刘某相继找到伪造车祸事故所用的车辆,以及“假车祸”中驾车的司机吕某、假装被撞的伤者杨某。“假车祸”完成后,他们在现场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随后,李某在保险公司勘验员去查看伤者情况之前,找人对任某进行“培训”,告诉他怎么说,但可能担心任某说话有漏洞,便又专门安排他人充当任某的陪护家属,替任某应付保险公司的调查。

经过一系列程序操作之后,保险公司赔付“假车祸”事故费用15万元,李某拿走12万元,刘某以垫付医药费的名义获得3万元。后来案发,李某逃匿,相关涉案人员相继到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对任某、刘某、吕某、杨某4人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黄骅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刘某、吕某、杨某等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任某在李某等人利用其摔伤制造的虚假交通事故中,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骗取保险赔偿。被告人刘某在虚假交通事故中负责联系事故车辆及保险公司。被告人吕某、杨某在虚假事故中冒充肇事司机和伤者。四名被告人相互之间虽没有直接联系,但在李某等人制造的虚假交通事故中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完成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四名被告人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在李某组织下实施犯罪,且所骗取的保险金由李某支配,四名被告人作用较小。被告人任某、刘某、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吕某退赔保险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吕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以任某意外受伤为背景,李某组织任某、刘某、杨某、吕某等人分工合作,制造虚假车祸事故,非法获取保险金15万元,其行为符合第三种情形,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年,逃匿的李某被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理,李某因犯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虽然开始可能只是一时贪念,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律框架内按劳取酬,才是美好生活的坚实根基。

作者:刘鹏洋

原标题:《【以案说法】意外摔伤衍生出的保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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