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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这些词不能随便用!
2021年3月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正式实施!
▪ 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次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重点干货来啦!
跟着消小妹儿往下看
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分支机构名称怎么命名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怎么命名
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企业名称由谁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需公示
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名称不得有这些情形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这些词不能随便用!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原标题:《3月1日起,这些词不能随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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