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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通知关系每一个买房人,请收藏!

2021-03-04 18: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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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瑞丽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瑞丽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依据相关规定,通知要求如下:

一、须在售楼部显著位置进行如下内容公示: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五证;2.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放大单独公示);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注明收费标准;4.购房产生的不动产证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标准;5《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瑞丽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二、严禁变相预售商品房收取费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或未经备案的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现)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前,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

三、严禁捂盘、惜售。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取得预(现)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售楼现场应通过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备案一致的房源信息。

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商品房预(现)售。需代理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书面委托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五、严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网备制度。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云南省商品房网签系统内完成商品房网签合同后,应及时在系统内或到市行政审批局完成商品房备案工作。

六、严格商品房备案价格制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价格管理。住宅配套可售车位、车库以及精装修房屋价格应纳入预售价格调控。预售价格备案后,实际成交价上限不得突破备案价格、下限优惠幅度价格不得超过8%。备案价格可按月、季或年进行调整,严禁在未经价格备案前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的网签网备工作;在新价格公示完成前,可售房源仍按原备案价格销售,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七、开发企业不得在售房价外收取任何费用。开发企业在测算商品房备案价格时,须将天然气配套费(2019年6月11日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现房销售许可证明》)、房屋测绘费、数据包制作费、中介服务费、太阳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办证服务费等费用计算在内。销售时除收取办理不动产证登记费(商业550元/本,住宅80元/本)以外,开发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属于购房者个人自行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和印花税,已代收但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立即清退。

八、严格执行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德宏州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系统已增设商品房预售款缴存栏目,买受人在完成网签合同签约后,开发企业通过银联商务提供的POS机(可提供实名核验信息)扫描购房者的支付码或购房人通过银联在线支付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标注的监管账户,购房款将会直接交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标注的监管账户内实施监管。购房人也可通过本人名下银行账号转账至监管账户,但需在管理系统中上传转款凭证。

九、规范商品房交房条件。各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交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不得早于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

各企业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工作,如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须立即停止,已违规收取或代收的费用须立即退还,并于2021年3月16日前将自检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监督管理股。如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众信息平台上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王寿莉 0692-4122100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编辑、推送:杨雪梅

复审:王 磊

原标题:《这份通知关系每一个买房人,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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