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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姐姐说法丨《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二)

2021-03-05 17: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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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什么重大问题?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反家庭暴力相关政策措施;

(二)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

(三)家庭暴力应急处置机制;

(四)家庭暴力处置会商、协办、转介、督办、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

(五)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

(六)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机制;

(七)其他重大问题。

《办法》细化了宣传教育制度,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提供婚姻家庭指导服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意识,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监护人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公益宣传,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做好登记工作,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三)优先保护或者予以隔离家庭暴力现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

(四)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办法》细化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办法》对家庭暴力告诫书定期查访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在九十日内进行定期查访,查访记录应当存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的应急安置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应急安置期限内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回归家庭或者转介至临时庇护场所。

《办法》规定的临时庇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及时安置相关部门护送或者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分区域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庇护场所。临时庇护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标准、服务内容和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对于法律援助方面做出哪些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什么重大问题?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反家庭暴力相关政策措施;

(二)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

(三)家庭暴力应急处置机制;

(四)家庭暴力处置会商、协办、转介、督办、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

(五)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

(六)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机制;

(七)其他重大问题。

《办法》细化了宣传教育制度,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提供婚姻家庭指导服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意识,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监护人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公益宣传,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做好登记工作,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三)优先保护或者予以隔离家庭暴力现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

(四)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办法》细化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办法》对家庭暴力告诫书定期查访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在九十日内进行定期查访,查访记录应当存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的应急安置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应急安置期限内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回归家庭或者转介至临时庇护场所。

《办法》规定的临时庇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及时安置相关部门护送或者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分区域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庇护场所。临时庇护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标准、服务内容和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对于法律援助方面做出哪些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原标题:《锦绣姐姐说法丨《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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