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引导直播带货销售模式良性发展

2021-03-09 15: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

引导直播带货销售模式良性发展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以直播带货为代表的新兴电子商务业态迅速崛起,带来了交易上的巨大便利。但直播带货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如虚假宣传、数据造假、暗藏灰色产业链、退换货维权难等,引发了各界的关注。今年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带来了“关于加强直播带货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律建议”。她认为,当前,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型销售模式既要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也要发现问题,加强监管,引导这种销售模式良性发展。

彭静认为,当前我国直播带货的专门法律规定缺乏。《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但这些法律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属于行业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加大了实践中直播带货的规制难度。同时,直播带货责任主体较为复杂。直播带货往往涉及主播、网络服务平台、生产商以及第三方推荐主体。直播带货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和监管机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增加了维权和监管难度。此外,直播带货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爆款”变“劣品”“代购名品”变“山寨高仿”以及“三无产品”等直播带货质量问题现象频现,甚至还存在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消费者发现问题后难以联系主播或商家进行退换货,平台和职能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全面取证和有效监管。

针对这些问题,彭静建议:一是完善法律体系。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而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性的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已迫在眉睫。应开展全面调研,汲取各方意见,掌握现行法的实施情况、突出问题及原因,有效整合相关法律,明确各网络直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还应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实。

二是加强行政监管。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职能,设定合理规则,细化监管范围,平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从各行政部门调集人员组成专门的网络直播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职权;对直播带货节目分类分级,提高带货主播准入门槛,对推广销售特殊产品的主播设定资质条件,比如对食品类直播带货者应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加强与企业合作,开发完善网络舆论监测软件及直播过滤系统;在直播平台设政务公开直播频道,加强与用户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反馈的问题;利用直播带货节目来源追溯技术和内容保存技术,落实追责制度等。

三是构建自律机制。各直播平台可设立统一行业标准、细则、章程及自律公约等进行自我监管。同时,引入信用评价机制,设立主播、直播平台、网络用户三方黑名单,加强对主播直播行为和互动内容的审核管理。同时,网络平台应对直播带货者加强监管措施,做好直播带货者实名认证、信用评价等工作,制定并完善直播带货者的准入、认证制度、资格审查及上岗培训等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消费者购物满意度调查。

四是畅通维权通道。加快建立“监督维权直通车制度”,加快平台处理投诉的效率。在此方面,我国可借鉴2016年3月15日中消协建立的“电商直通车平台”设置“监督维权直通车制度”,在带货直播间和直播带货活动中同步链接市场监管部门、消保组织、直播平台的维权渠道,由监管人员对直播活动实时监测,并高效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对直播运营人员进行约谈、指导或警告等。对于大型或大额直播带货活动,监管维权人员还可驻场参与直播监督维权。

(本报实习记者 闫利)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