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2020典型案例七】申请人宁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2021-03-12 20: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点击蓝字关注我

因宁蒗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蒗县“6.24”地震后恢复重建2014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170号批复文件,将位于宁蒗县大兴镇干河子社区县民政局至彝水天城范围内的集体承包土地批准为建设用地。按照宁蒗县县城总体规划,宁蒗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宁蒗县大兴镇干河子社区县民政局至彝水天城范围内的集体承包土地,用于滨河小镇、泸沽湖大道改扩建、河堤治理项目建设。自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以来,县人民政府先后在规划范围内及宁蒗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了:丽政复〔2009〕64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宁蒗彝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8)的批复》、《县城总体规划及图纸》、云国土资复〔2011〕46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蒗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17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蒗县“6.24”地震后恢复重建2014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宁政告〔2018〕01号《宁蒗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宁国土资征告字〔2018〕02号《征地告知书》、宁政发〔2015〕31号《宁蒗县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宁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8年4月3日与被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一直以来,被申请人认为未达到其征收安置补偿的条件,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宁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夏某某户发出了宁自然资调通字〔2020〕1号《土地征收实物调查登记通知书》;于2020年9月17日又向被申请人发出宁自然资调通字〔2020〕20号《征收土地补偿款领取通知书》,但还是得不到被申请人的支持与配合。2020年10月13日,宁蒗县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所在村集体作出了《征地补偿决定书》;2020年10月25日,宁蒗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宁自然资交告字〔2020〕2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并于2020年11月9日组织被申请人召开了听证会。2020年11月12日,宁蒗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夏某某户作出了载明行政相对人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的宁自然资限决字〔2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进行了催告。被申请人夏某某户收到宁自然资限决字〔2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后,经申请人多次向其进行催告,被申请人夏某某户仍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交出土地义务。

宁蒗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宁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申请人夏某某户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申请人已按照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开展工作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宁自然资限决字〔2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此《决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夏某某户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催告,并举行了听证会,已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和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基于被申请人夏某某户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被申请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宁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执行依据宁自然资限决字〔2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由宁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强制收回被申请人夏某某户位于宁蒗县大兴镇干河子社区县民政局至彝水天城范围内的0.07亩集体承包土地。

法官有话说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理应对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的形式是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形式有别于开庭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审查的形式,即主要以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主进行的审查,相当于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2.行政机关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5条的规定,提供了齐备的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3.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只有发生法律效力,才具有执行效力。4.行政决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的三项情形。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审查,监督制约行政执法,对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及法治政府的建设都是有所裨益的。

供稿:金 超

原标题:《【2020典型案例七】申请人宁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