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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赘婿》里的法律知识

2021-03-16 16: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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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剧说法—《赘婿》

由郭麒麟、宋轶主演的电视剧《赘婿》正在热播中,该剧是一部商战题材古装剧,讲述了现代男子江皓辰意外穿越到武朝成为了苏家布行的赘婿宁毅,宁毅用现代商业思维帮助妻子苏檀儿经营布行,成为江宁首富的故事。

现代商事思维遇上武朝布业,擦出了别样的火花,而法律思维遇上《赘婿》,也别有一番趣味,剧中情景如果放到现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下面让小编带你以《民法典》看剧~

苏檀儿为了拿到家族掌印,让与其有过婚约的宁毅入赘苏家。在大婚前一晚,二人达成交易,宁毅愿意入赘苏家帮助苏檀儿拿到掌印,同时要求苏檀儿拟好休书,待她拿到掌印之后,宁毅便可恢复自由。那么,二人的婚姻效力如何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显然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第二种情形,那么宁毅在这场婚姻中是否属于受胁迫呢?宁毅入赘苏家虽并不情愿,但最终也是自愿与苏檀儿达成交易,属于他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因而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即二人的婚姻效力为有效。

乌启豪为阻止宁毅与苏檀儿大婚,在滴血验亲的水中动了手脚,捏造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事实,这种行为侵犯了宁毅的什么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剧中乌启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行为,属于诽谤,贬损了宁毅的人格,破坏了宁毅的名誉,属于侵犯宁毅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濮园诗会中,由于苏檀儿与新门艺馆只有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契约,乌启豪便截胡苏檀儿,高价预定了江宁所有的花魁,导致苏氏布行在诗会当天无花魁可用,这种情况下,新门艺馆是否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苏檀儿与新门艺馆的老板达成了口头协议,合同已生效,因此新门艺馆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苏檀儿可要求新门艺馆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义务,也可要求新门艺馆赔偿损失。当然了,在实践当中,口头协议风险较高,在发生纠纷时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大家在订立合同时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订立口头合同时做好录音以及其他证据留存措施,以备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原标题:《热播剧《赘婿》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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