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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公告
近期我旗气候干旱、大风天气增多,林草植被干燥,易发森林草原火灾,尤其是清明节将至,防火形势极为严峻,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维护我旗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对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公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结束。
二、在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草原。
三、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巡逻力度,在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检查;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筑牢“最后一米”防护责任,确保山有人管、林草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四、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新风,避免清明祭扫引发的人员过度聚集,确保清明祭扫绿色、文明、安全,自觉维护绿色生态环境。
五、对未成年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群,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此类人群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六、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凡是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干部群众必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禁火规定,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发现野外用火行为时应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
森林草原火警:12119
旗应急管理局:0475—4777300
旗森林公安局:0475—4916011
库伦旗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原标题:《【公告】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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