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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三个案件看衡东法院为民服务的缩影

2021-04-02 19: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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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服务

一直在路上

衡东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将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为忠诚履职、积极作为的实际行动,深入践行司法为民。

成功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兑现理赔款164万余元

为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衡东法院综合审判庭开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督促清缴活动。

一季度,综合审判庭积极与29个已生效案件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成功督促各类保险公司履行保险理赔款达164.3966万元,29个案件41人次成功领取兑现款。

邀请老村支书到庭调解效果好

“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在老村支书罗岳林的劝说下,原告贺某最终同意被告罗某分期归还借款5万元。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邀请老村支书到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被告罗某没有承包到项目工程,便同意将原告贺某投资款22万元转为借款,承诺分期偿还。在罗某偿还17万元后,双方于2017年又重新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下欠5万元要等罗某有项目开工时再偿还,否则贺某任何时间不得主张偿还。之后每次贺某催促罗某偿还借款时,罗某均以自己没有项目开工为由进行拒绝。2020年贺某见罗某在家装修房屋,便认为罗某故意有钱不还,在协商无果后,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案件到法院后,双方态度都比较坚决,原告贺某要求马上还,被告罗某说自己没有项目开工,根据约定原告不能找自己偿还。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同属荣桓镇人,而该镇老村支书罗岳林恰好与两人都有亲戚关系,于是邀请老支书到庭调解。

开庭之日,承办法官首先释明,双方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应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时间。老支书说,自己作为两人的长者,希望两人听自己一句劝。欠借要还天经地义,罗某不能说没有项目开工就不还,自己也了解到目前被告罗某经济上确有困难属实,装修房屋是为儿子娶媳妇准备的,如果分期偿还,贺某也应给予理解,毕竟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罗某当庭支付了贺某预交的诉讼费,并保证自己绝对会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贺某可以随时申请强制执行。

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9年4月24日9时许,69岁的单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娥与刘某娥的侄子李某与64岁的刘某云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衡东县草市镇高田村某“T”型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云、刘某娥、单某某及刘某某的孙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娥与单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衡东法院立案受理两案后,经审理查明,单某某未合法取得驾驶证、擅自对二轮摩托车加装遮阳棚,驾车进入道路时未停车让行,应付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云擅自对其三轮车加装遮阳棚,临危措施不当,应付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刘某娥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致腕关节等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30日。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损伤,伤后左小腿疼痛、肿胀,有多处伤口出血,骨骼外露。愈后经鉴定,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开放性骨折(重度),骨折延迟愈合,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陪护120天(包括住院陪护),营养期90天,再次手术取外固定支架及克氏针内固定6000元。被告刘某某的三轮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衡东法院经审理后对两案分别做出判决,对刘某娥起诉一案判定:1、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玉娥64 258元;2、被告刘某云赔偿原告刘某娥8 280.43元,因被告刘某云已先行垫付20 000元,超付11 719.57元,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给刘某娥的64 258元,应由原告刘某娥领取52 538.43元,刘某云领取11 719.57元;3、被告单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娥19 320.99元,因其已先行支付刘某娥5 000元,故还应赔偿14 320.99元。对单某某起诉一案判定:1、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单某某51 248.5元;2、被告刘某云赔偿原告单某某14 093.45元,扣减先行支付的5 000元,还应赔偿9 093.45元。

本着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原则,陈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利用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的契机,将两案三方当事人刘某云、刘某娥、单某某约到一起做起了调解工作。经过陈法官耐心的判后答疑及思想劝导,刘某娥、刘某云、单某某三人最终确认:两案某保险公司共计赔款115506.50元,依判决折算各方相应的先行垫付部分与尚未支付到位部分及应承担诉讼费用后,由刘某云领取2127.22元,刘某娥领取67747.42元,单某某领取45631.86元,以上款项支付办理领款手续从法院财务领取。另事故中刘某娥的侄子李帅未起诉主张的医药费1739元,由单某某承担70%,计1218元,刘某云承担30%,计521元。刘某云未起诉主张的医药费用2158元,由单某某承担70%,计1511元,以上款项支付凭票据当场给付到位。在三人签笔录确认时其中一人说,都是一个地方的人,事故是谁也不希望发生的,其他的什么都不要说了,没有造成很大残疾就已经算万幸了。在场的刘某娥、刘某云、单某某、刘某娥丈夫、单某某儿子等众人纷纷表示同意,三方当事人最终冰释前嫌,喜笑颜开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三个案件看衡东法院为民服务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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