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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实施意见》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021-04-08 17: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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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分类分层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等11项重点任务,巩固拓展我省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切实“加厚”民政福祉。

《实施意见》

有何创新亮点

提出了哪些惠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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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亮点

1.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5年过渡期内,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并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实地入户查看等办法,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分类分层纳入救助帮扶政策范围。

惠民举措

1.支持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2.提升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全面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为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内的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救助经办服务。

3.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低偿集中托养服务。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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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主动将民政工作融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格局,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5年过渡期内,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和“四个不摘”要求,做到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有特殊困难情形的通过“一事一议”合理提高救助标准。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进一步落实好因病、因残、因学和农村低保对象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扣减规定;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二)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加强信息共享比对,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实地入户查看等办法监测其“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精准分析致贫返贫原因,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分类分层纳入救助帮扶政策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致贫返贫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完善分类分层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认定方法,适当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提高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救助标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救助资源统筹整合使用。持续拓展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范围,推进部省联网查询核对,促使跨州(市)、跨区域核查更加精准、高效、安全。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全面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拓展社会救助网络和移动端申办,为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内的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救助经办服务。

(四)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到户、到人。依靠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亲朋邻里等,日常巡访掌握基本情况,提供相应服务,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隐患。落实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扩面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人,防止发生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加强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提供更加有效的关爱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五)加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建立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福康工程”“义肢助残”等项目实施力度,加强公益性康复辅具服务机构建设,确保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基本康复服务。细化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制定完善照护服务申请、审核等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对于无人监护或监护人无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当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找和落实监护人。对于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到位的,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监护人严格落实监护照料责任。对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要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兜底救治责任,优先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中低保、特困等服务对象的诊断治疗。

(六)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鼓励引导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卫生医疗机构用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低偿集中托养服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委托其亲友、近邻或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巡视探访、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积极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工作。在全省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持续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集中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八)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民政相关工作。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社区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直接联系指导安置社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到2022年,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全面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本完善,搬迁群众能够就近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有效融入新社区生活。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特大型安置区,统筹各类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大养老、儿童福利、社区建设、殡葬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效能。以方便搬迁群众办事创业为原则,加强迁出地和迁入地工作衔接,通过原享受救助待遇转移接续和集中审核审批等方式,确保搬迁群众应享受的救助政策不脱节、不断档、不漏人。加强对易地搬迁安置点民政对象中低保“单人户”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帮扶,充分保障其基本生活;逐人逐户落实掌握其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照料护理人情况,定期巡查督促相关人员落实法定义务或履行照料护理责任,确保日常有人看护;制作村组干部、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主任联系卡,逐户发放至本人或其家属、近邻手中,方便面临突发疾病等状况时寻求帮助。各地要加快“智慧社区”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特殊困难群体异常情况的发现、预警,更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探访帮扶工作。如一些地方探索将“人脸识别”等信息手段用于对独居老年人一天未出门、摔倒等的自动预警、提醒社区干部第一时间上门查看、提供帮助等做法,各地应积极学习推广,加快信息化工作步伐,做实做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照护等工作,排查出重点人群,把照护措施落实到确保日常安全、生活保障上,千方百计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九)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加快推进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覆盖城乡、规模适度、公益惠民的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优先保障乡镇和200户8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将传统坟山、集中安葬点以及少数民族安葬设施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新建改造、惠民殡葬费用减免等投入,积极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基建项目等资金缺口。把殡葬移风易俗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美丽乡村、整治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会章程等规范群众丧事活动,大力营造薄葬厚养、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等办理丧事的社会氛围。持续开展早婚早育等陈规陋习整治工作。继续实施对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助基本殡葬费用的惠民殡葬政策。

(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共享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组织遇到的困难问题,为社会组织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争取支持、提供条件。积极对接各类社会组织,搭建供需平台,加强工作衔接和项目精准对接,使项目需求尽快落地实施。大力培养各类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培育一定规模的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探索引导独居且缺乏照料民政服务对象近邻等人员以志愿服务的形式,与其结对提供日常探视以及餐饮、助洁等帮助。

(十一)积极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合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乡改镇、镇改街道,推进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衔接,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文化保护;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深化平安边界建设,积极开展界线附近地区纠纷隐患排查,防范化解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将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十四五”期间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要准确领会、熟练把握民政领域工作理念、工作要点、工作要求,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对标对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全局,积极配合各地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在工作力量、组织保障、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等方面全力配合工作推进。要巩固拓展定点帮扶县脱贫攻坚成果,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民政“十四五”规划、行业发展计划,做到一体谋划、一体推进,紧密结合实施。逐项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政策供给,落实相关资金、人力保障要求。

(三)加强能力建设,严格考核评估。加快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未成年工作保护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员、儿童督导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纳入民政综合评估,坚持定期督查、随机督查,追责问效促落实。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深化拓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从今年4月起,请州(市)民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措施书面报省民政厅。各处(室、局)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推进情况按上述要求上报厅办公室。

来源:云南发布

原标题:《云南出台《实施意见》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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