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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喊你来学法】民法典关于彩礼案例

2021-04-08 16: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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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关于彩礼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

邹某与梁某在2019年相识,后于2019年10月开始交往。某天,梁某告知邹某其怀孕了,后双方开始商谈结婚事宜。邹某母亲于某一天给了梁某1000元见面礼。2020年11月24日,邹某通过微信向梁某支付了部分彩礼20000元。之后,邹某与梁某发生矛盾而分手,梁某于2020年12月15日前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进行人工流产,共计住院4天,共花费医疗费2330.99元,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之后邹某与梁某协商退还彩礼未果。2021年初,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向梁某支付的彩礼。

案例分析

婚约彩礼,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梁某应当将收受的彩礼予以返还。对于应返还的彩礼金额的问题,考虑到梁某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产生了必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且人工流产也势必对梁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应当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温馨提示婚姻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大事,但是如果出现感情破裂等意料之外的情况,婚未谈成或是婚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唯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注重证据的留存,彩礼转账时最好注明用途,以此证实款项系彩礼支出而非其他支出。

(本案例选自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0983民初851号)

本期嘉宾

● 张红秋

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主任,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原文转自:龙江女性公众号

原标题:《【妇联喊你来学法】民法典关于彩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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