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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青岛司法
2021-04-09 14: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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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0日,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张立军等25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其在八大湖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标段)3号楼、6号楼从事保温、涂料工作,被拖欠工资120余万元。因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存在较大上访隐患,我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介入调查。

  二、调查经过

  在接到投诉后,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20年月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对青岛鲁商锦绣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0]第G011号),该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到我局配合调查。

  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是青岛鲁商锦绣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号楼、6号楼的保温、涂料工程逐层分包给了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包工头秦云。张立军等25名农民工自2020年5月进场施工,工作至2020年11月底。但因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等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同时,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欠薪人数、数额难以确定。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逾期拒不改正,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两单位分别下达《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两单位均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2020年12月22日正式下达《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两单位分别处人民币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理与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青岛鲁商锦绣置业有限公司因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裁量基准适用《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序号12违法情形严重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已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包单位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裁量基准适用《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序号6违法情形严重,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拾万元整的罚款。

  四、执行情况

  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30日缴纳罚款。在我局重拳压力下,已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150余万元,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打下了基础。

  在我局执法人员协调下,分包单位、包工头、欠薪工人三方达成协议,确定了欠薪人员和数额,目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80余万元,剩余16.8万将于2021年春节前拨付到位,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谁不让农民工回家过年,谁就不能回家过年。”入冬以来,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以更坚决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更扎实的作风,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坚决维护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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