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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事关铜陵住宅电梯……

2021-04-09 18: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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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

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修订)》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年化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4月6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发布《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资料图)

《意见》指出,我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适用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含4层)的既有多层住宅(最高为7层),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和未列入征收范围的住宅。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且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同时满足保障安全、协商一致、明确方案等条件时方可安装电梯。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为便于相关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增设电梯项目中一楼业主原则上不需要承担电梯建设、运行维护、物业费增加等因增设电梯产生的费用。考虑增设电梯对一楼业主造成的影响,可对一楼业主进行适度补偿,具体数额及分摊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意见》明确,增设电梯工作所需资金,在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业主自筹自建与社会资本代建使用者付费等方式。同时,建立电梯供货、安装“企业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辖区政府可公开、公平在“企业库”中择优向申请人推荐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并加强信用监管。

增设电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对列入市级增设电梯工作计划的项目(含社会资本代建使用者付费方式),可安排财政奖补资金,对每台增设电梯的奖补资金不超过以下标准:七层14万元/台,六层12万元/台,五层10万元/台,四层8万元/台;涉及管线改造的,费用由业主自筹。

以下是《意见》全文

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修订)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年化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二)加强引导,协调服务。充分发挥辖区住建部门、社区(镇、办)协调服务职能,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镇、办)要积极做好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建管并重,保障安全。落实申请增设单位(业主)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电梯使用单位(业主)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四)简化便民,稳妥推进。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简化审批流程的要求办理。

二、适用范围

(一)市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含4层)的既有多层住宅(最高为7层),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和未列入征收范围的住宅。

(二)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申报条件

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且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安装电梯:

(一)保障安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并符合电梯安全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二)协商一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经该单元(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业主自行协商的基础上,社区(镇、办)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三)明确方案。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程序

(一)明确实施主体。拟增设电梯的单元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作为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负责委托方案设计、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具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协商达成意见。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

本单元业主对以上事项存在异议的,可通过自行协商、社区(镇、办)等单位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增设电梯。

(四)专项设计和审查。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鼓励设计、施工单位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技术,进行电梯设计和施工管理,通过三维可视化功能,加强对电梯运营的管理和维护。根据房屋状况,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确保增设部分和楼本体各自独立、安全可靠。

(五)征求意见和异议处理。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将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根据业主请求,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六)初审和申报。在以上方案和协议经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后,申请人及受委托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区住建部门申报列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计划: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增设电梯方案文本(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报建要求);

4.施工图审查文件;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增设电梯协议;

6.所在区住建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住建部门对申请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同意列入全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计划的初步建议,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七)联合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认为符合加装条件的,由联合审查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列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计划。未列入增设电梯工作计划的,财政不予补贴。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排水、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八)办理报建及施工管理。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前,申请人应向辖区住建部门报备。辖区住建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电梯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九)竣工验收。申请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有关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辖区住建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参与监督。

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十)使用管理及维护。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提出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承继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管模式与资金筹集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在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业主自筹自建、社会资本代建使用者付费等方式。

为了既保证质量又节约投资,可以由辖区政府牵头,市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从国内质量、信誉综合排名前20的电梯制造安装企业中,采取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通过比质量、比造价、比工期、比维护,建立电梯供货、安装“企业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辖区政府可公开、公平在“企业库”中择优向申请人推荐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并加强信用监管。通过规模化运作,降低施工和管理成本,为业主提供便利和优惠。

(一)财政奖补

增设电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对列入市级增设电梯工作计划的项目(含社会资本代建使用者付费方式),可安排财政奖补资金,对每台增设电梯的奖补资金不超过以下标准:七层14万元/台,六层12万元/台,五层10万元/台,四层8万元/台;涉及管线改造的,费用由业主自筹。

对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加装电梯项目,市、区两级补助资金在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中统筹考虑,按照年度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的分担比例执行。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加装电梯项目,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参照年度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的分担比例,另行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业主表决资料、相关职能部门对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备资料、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一次性向所在区住建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二)业主筹措建设资金(自筹自建)

1.兼顾各方。为便于相关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增设电梯项目中一楼业主原则上不需要承担电梯建设、运行维护、物业费增加等因增设电梯产生的费用。考虑增设电梯对一楼业主造成的影响,可对一楼业主进行适度补偿,具体数额及分摊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2.合理分摊。业主自筹资金部分,考虑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各自出资额、补偿和养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四层为参数1,第一层为0,第二层为0.2,第三层为0.8,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2个系数,即第五层1.2,第六层1.4,第七层1.6。业主出资金额=加装电梯建设或管护资金总额÷所有出资业主系数之和×本楼层系数。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凭有关费用的票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社会资本投资(使用者付费)

由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出资增设电梯并维护。在对投入和收益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约定付费标准、期限以及业主与投资方的权益。约定付费期限内,业主按月或按年缴纳使用费。约定付费期满后,第三方实施单位应当将电梯产权移交给业主,业主可以将电梯日常养护纳入物业管理范畴,按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电梯维修。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责任。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管理,要明确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实施增设电梯工作的社区(镇、办)要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组织协调工作。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增设电梯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优化审批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及时为办理增设电梯手续等具体事宜提供指导,统筹各审查审批环节。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信等专营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的不再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不再提供与实施主体相一致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涉及建筑面积增加的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从事增设电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维保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房屋安全性论证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执行。增设电梯工程应配置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做好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辖区住建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实施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保障增设电梯的工程质量安全。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电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维保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曝光、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规范设计、不按图施工以及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增设电梯的意义、基本要求、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度。各社区(镇、办)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向居民做好政策宣传,为增设电梯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1年5月1日前列入全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计划的项目按照《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执行。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枞阳县可参考本意见制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意见。

来源:姜蕊 市住建局

原标题:《5月1日起实施!事关铜陵住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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