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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公告

2021-04-10 14: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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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安泽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的。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回避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的行为。

5.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6.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8.法院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9.法院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10.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1.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2.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3.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5.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等。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在职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2.离任干警。

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突出问题。

1.有案不立。

(1)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暗箱操作”私自分案,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方式有案不立,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压案不查。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4)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5)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6)消极执行,查询、评估,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7)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3.有罪不究。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五、整治法官(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诉讼费管理、执行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费方面。对2020年12月底之前的诉讼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2.执行款方面。对2020年12月底之前的执行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七、整治宗旨意识不强、司法作风不佳问题。

1.法院工作人员在诉讼服务过程中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松懈,对待当事人口大气粗、冷硬横推、颐指气使、敷衍塞责以及消极懒政怠工等作风不实行为。

2.不遵守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着装不整、行为不端。建立常态化庭审巡查、裁判文书评查机制,对庭审着装、言行举止不规范,裁判文书瑕错情况进行全院法院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干警严肃追究责任。

3.裁判文书存在瑕错、送达不及时。

4.便民服务措施不到位、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到位的问题。

八、整治司法权制约监督不力问题。

1.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意识薄弱,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会监管。

2.合议制度落实不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合而不议、走过场。

3.擅自指定鉴定机构,违规干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不经审查以鉴代审、拿来就用,随意采信。

监督电话:0357—8522135

邮 箱:azfyyjs@163.com

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2:00,14:30—18: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原标题:《安泽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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