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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2021-04-10 19: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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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大宁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

2.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活动情况。

3.为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的。

5.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6.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领导干部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8.法院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9.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3.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等。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在职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6)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7)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8)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9)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10)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的。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等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的。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受贿、索贿的。

6.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突出问题。

1.有案不立。

(1)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3)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暗箱操作”私自分案,限定立案、控制立案。

2.压案不查。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严重超审限等问题。

(3)消极执行,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3.有罪不究。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4.其他问题。

(1)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

(2)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3)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五、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违反回避制度。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信访案件。

2.时间跨度长、久拖不决或“三跨三分离”的信访案件。

3.多次进京赴省信访案件。

4.因不作为、慢作为和选择性作为造成的群众信访问题。

七、整治诉讼费管理、执行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费退还不及时,以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诉讼费。

2.执行款到账认领不及时、发放不及时。

八、整治宗旨意识不强、司法作风不佳问题。

1.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松懈,对待当事人态度冷硬横推。

2.因不作为、慢作为和选择性作为造成的群众信访问题突出,实质性化解没有做实做细。

3.不遵守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着装不整、行为不端。

4.裁判文书存在瑕错、送达不及时。

5.便民服务措施不到位、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到位的问题。

九、整治司法权制约监督不力问题。

1.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意识薄弱,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会监管。

2.违规分案。

3.合议制度落实不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合而不议、走过场。

4.擅自指定鉴定机构,违规干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不经审查以鉴代审、拿来就用,随意采信。

监督电话:0357-3424005

电子邮箱:daningfy@163.com

原标题:《大宁县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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