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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鹤岗市反馈督察情况

2021-04-12 18: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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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鹤岗市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3月27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反馈意见。督察组于2021年4月12日向鹤岗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会议由鹤岗市长李洪国主持,督察组组长曲磊通报督察反馈意见,鹤岗市委书记张恩亮作表态发言。督察组有关人员,鹤岗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鹤岗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保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

鹤岗市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市委考核内容。建立了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等综合协调机制12个,成立了管控秸秆露天焚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39个,201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共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会议53次,主要负责同志深入现场检查调研36次,批示49件次。

有效提升了环境质量和城市面貌。2019年空气优良天数比例98%,PM2.5年均值较2018年下降11%,较2017年下降34%。2020年1-11月空气优良天数比例98%,国控断面水质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均达到国家要求。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乡镇街道绿化率达到68%,水岸绿化率达97.28%。

提升完善了生态环境保障机制。出台了《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法规,印发了《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97份。2018年以来,市级财政投资11.89亿,推进“两河十四沟”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占比财政总收入的12%。

鹤岗市高度重视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严查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环境问题。截至3月底,交办的28件举报问题已全部办结。

督察指出,鹤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树得还不够牢,对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态度不够坚决、推动落实不够到位、问题解决不够及时。

一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有差距

责任未能层层压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够深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极端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一些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立的还不够牢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还存在层层衰减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压力传导“上热下冷”。一些县区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的要求落实不力,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时市县之间互相推诿,日常监管缺失,农垦改革职能移交和地方承接出现断档,生态环境管理出现真空。总体规划缺乏科学统筹。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点对区域内有关河流问题识别不够精准,问题和成因逻辑关系不够清晰,问题背后的症结挖掘不深。研究部署工作不深不实。向阳区、兴安区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专项行动方案照搬照抄市级方案。配套资金保障不足,松花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由省财政下达资金后,地方并未匹配后续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停滞。

二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不彻底

在部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中态度不够坚决,办法不够多,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问题整改后没有长期坚持,工作不够扎实,在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上措施不够有力,当前工作成效与群众期盼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应于2020年底前建成投运的部分污水处理厂或配套管网工程仍未投入使用;已完成整改的3个存量垃圾场周边再次堆存大量粉煤灰或建筑垃圾;部分环境信访问题解决不彻底。

三是部分重点工作任务推进不到位

部分重点领域工作措施不够有力,解决不够到位,部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未得到有效巩固,问题整改还需要持续发力。上级督查整改要求未全面落实。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高问题整改进展较慢,4家超计划用水户改进措施尚未落实到位。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鹤岗市生活垃圾焚烧场项目建设进展相对缓慢。萝北石墨产业园未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溢祥石墨等公司垃圾倾倒入自然沟中焚烧或堆存处理。散煤污染治理成效不显著。燃气普及率仅为60.59%,远低于全省91.09%平均水平。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任务完成进度不平衡,棚户区散煤污染治理缓慢。生态修复措施未落实。原市土地管理局对已取得林权证的三道林场和细鳞河林场部分林地发放了土地证,应按要求收回的林地,目前仍未收回。已于2019年以前闭矿的绥滨县9个采砂场和萝北县文丰砂场,目前仍未实施生态修复;一半以上的十五度以上坡地耕地尚未退耕还林。碳强度实际下降率滞后于“十三五”总体下降目标。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不均衡,东山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为58.86%,兴安区和兴山区未进行机械化清扫。

四是环境管理能力水平不高

一些县区和部门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认识不够到位,行动不够自觉,管理不够精细,个别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产生环境污染,存在环境隐患。生态环境守法观念相对淡薄。个别畜禽养殖企业还存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涉嫌偷排废水情形。部分企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破坏问题多发态势尚未得到遏制。“靠山吃山”的问题依然存在,2018至2020年,全市发生盗伐林木案件26起,滥伐林木案件14起;违法占用林地案件73起,共计破坏森林面积38.38公顷。毁林地块未进行有效植被恢复,植被成活率未达到造林标准。绥滨两江湿地省级保护区标牌和界桩不足,保护区界线不明显,部分耕地已开垦至黑龙江江边,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垃圾处理管理不到位。绥滨县绥东镇5个行政村等多处垃圾随意倾倒,长期未清除,现场核查时个别垃圾堆积点环卫运输车辆仍在倾倒生活垃圾。扬尘污染问题突出。部分电厂、选煤厂等企业扬尘防范措施落实不力,“三堆”未覆盖,矿区间道路积尘严重。

督察要求,鹤岗市委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担负起区域生态安全的职责使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科学谋划“十四五”,持续改善大气环境,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协同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岸上和水下保护与治理;加强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全面贯彻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举一反三,加快推进整改,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依法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强调,鹤岗市应根据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责任追究问题清单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鹤岗市委、市政府处理。

原标题:《黑龙江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鹤岗市反馈督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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