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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与商业伦理:正确理解的自利学说最适合当代人的需要

艾伦·S. 卡汉
2021-04-1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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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1805—1859)几乎不是人们会第一个想起的与商业伦理有关联的名字。确实,他通常根本不与这一主题联系在一起。虽然他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1835年,1840年)中没有直接讨论商业伦理,但书中为分析民主社会而发明的词,被广泛运用于当今商业伦理领域中的诸多核心问题。例如,将基于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商业伦理理论的辩论,转化为托克维尔术语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此外,这种转化有助于阐明辩论背后的问题。以托克维尔术语重新定义商业伦理问题,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商业伦理理论之间的辩论提供了有价值的见解。如果这种转化不能解决哪种理论更为可取的问题,那么它至少指出了双方的优缺点。

托克维尔

为了将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转化为托克维尔术语,有必要简单理解托克维尔对于商业在民主社会中所起作用的态度。“民主”一词在托克维尔的著作中具有特殊意义。它描述了一种社会而非政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被认为是平等的,而不是在出生时以不可改变的阶级或种姓分开。

在托克维尔看来,人类自然而然地会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渴望,而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希望改善他们的物质条件,原因是没有人会由于其不可改变的出身或地位而被排除在成功之外。每个人都想变得更好,同时比他的邻居更好一点。“无论社会花费多少努力使公民平等和相同,自尊心总会促使个人逃离共同的层面,并在某个地方建立一种对自己有利的不平等。”对物质生活的普遍渴望,加上广泛存在的雄心,导致人们普遍追求财富。

因此,在民主社会中,商业是人们的自然追求。尤其在贸易和工业领域、人们可以以最快速度获得财富,而农业则相对缓慢很多(托克维尔认为有必要向法国读者指出这一点,这些读者在情感上倾向于农民并且依附在特定的土地上,而在美国,人们“将农业变成了一种商业形式”)由于商业在民主社会中起着核心作用,而不像它在此前的贵族社会中所扮演的从属角色,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对商业的追求对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生活至关重要。

在他所处的时代里,令托克维尔感到失望的是,没有对商业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任何认真的审查。他呼吁将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方向,更多地导向对道德问题的关注。正如他写给朋友的那样:“虽然我认为目前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努力都与物质问题有关,但我更希望......突出这一学科中非物质的那一面......将其纳入理论体系,作为繁荣和幸福在道德上的感受。”简而言之从托克维尔的角度来看,“商业伦理”并非是自相矛盾的。

在下文中,笔者首先描述托克维尔思想的两个核心问题,即,利己间题和社团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这两个问题在商业伦理的运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然后,将托克维尔的分类方法应用于对商业伦理理论中利益相关者和股东的理解和评估之中。最后,本文将从托克维尔的角度提出辩论中最重要的问题。

公司是民主道德的源泉

托克维尔从道德的角度,分析和号召商人从道德的层面来看待他们的职业。在民主社会中,唯物主义是一种必要的、有用的激情,但它必须经过磨炼。在托克维尔看来,对于从事商业特别是进行商业管理的个人,必须鼓励他们通过宗教或一个非常宽泛的自利概念来规范其道德行为,而宗教则是一个太过宏大而无法在文中讨论的问题。通过识别公司利益、客户利益——正如劳特莱的座右铭所说,“谁的服务越好,谁的用处就越大”——以及更广泛的社区利益,管理可以产生道德行为。通过一种开明利己的方式,个人或公司的商业成功与整个社区在经济和政治上的成功相结合——公司经理和企业主需要意识到这一点。

根据托克维尔的观点,为了鼓励民主社会中的所有个人开阔视野,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社团的方式,与社区融为一体。对于习惯于法国历史上的中央集权的观众来说,托克维尔详细描述了美国五花八门的各级别政府,他称之为政治结社。与我们关注的主题更加相关的,是他对公民社团作用的讨论,在托克维尔看来,这在美国比政府更为重要。对托克维尔而言,美国这个国家就是通过社团建立的,是由人们选择结社并团结在一起为一个目的共同努力而建立的。在商业、工业、宗教、娱乐等任何领域,美国人习惯于因各种目的而进行结社。对托克维尔来说,这些社团是美国自由和繁荣的基石,工商业社团的作用绝不亚于其他联盟。

那些关注现代经济道德状态的社会和政治思想家,习惯于将股份公司视为魔鬼,认为无论如何股份公司都无法避免此通往帕累托优化过程的邪恶道路。但这不是托克维尔的观点,他是结社理论的超级粉丝。哪怕只是一个《论美国的民主》的普通读者,都能立刻看出他的观点。他的结社理论,包括“行业协会”和企业公司。无论在政治、商业还是任何其他领域,他都支持因道德而非效率因素进行结社。

《论美国的民主》

在道德层面上,托克维尔如何捍卫商业社团(即公司)?他认为,公司作为一种社团,是反对“个人主义”(对民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道德和政治威胁)的有力武器。“个人主义”和“民主”一样,被托克维尔赋予了特定意义。托克维尔将“个人主义”定义为“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因此,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个人主义者仍然会关心某些人,因此他们并非纯粹自私,但他们不关心整个社会。托克维尔认为,在民主国家,每个人都感到独立,并且与其他人一样,因此个人主义是民主的自然衍生品(如在平等社会中)。这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个人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产物,并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发展”。

为什么个人主义会让托克维尔担心?因为个人主义者只关心他自己和他的家人,而不关心他的国家:“将出现无数的相同而平等的人,整天为追逐他们心中所想的小小的庸俗享乐而奔波,他们每个人都离群索居,对他人的命运漠不关心。每个人都为了自己的生存,他们都只有家庭,而没有祖国。”冷漠是个人主义者的自然政治状态。托克维尔担心企业的道德行为最终是一个政治问题。他希望确保商业社团像其他所有形式的社团一样蓬勃发展,以确保政体的积极发展。

在某些方面,企业似乎不太可能成为反对个人主义角色的候选人,这是因为对托克维尔而言,个人主义鼓励对物质财富的热情,并反过来受到它的鼓励。托克维尔不是苦行僧,他本身并不反对物质财富;相反,他说:“我斥责平等并不是因为它促使人们违法寻欢,而是因为它使人们在允许范围内想方设法找乐。”美国具备物质主义发展的肥沃土壤,为赚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在美国,“贪婪的可能性是无限惊人的,而人类不断从想象和脑力工作的乐趣中分散注意力,完全被追求财富吸引”。对物质财富的普遍渴望是民主的,但它在美国的影响力被美国社会相对较大的社会流动性放大了很多倍。无论人们同意与否,托克维尔认为,19世纪30年代他所访问的美国或今天的美国,为经济上的成功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机会。对托克维尔来说,关键在于民主社会(今天几乎所有社会在托克维尔看来都是民主的)受到个人主义的威胁,同时受到物质主义的促进,而这将威胁自由,且从长远来看,还危及经济繁荣。

但根据中世纪的医学教义,即,上帝把疾病放在哪里,就同时把解药放在附近。在民主的美国社会中,托克维尔找到了对发展劲头强势的个人主义倾向进行补救的办法——就是不同个体为了一个共同目的而自由结社所组成的社团。商业公司是一种社团的形式。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详细描述了美国人如何通过结社技巧,尤其在政治和诸如禁酒运动等舆论问题上,组建一个自由的社会。通常而言,读者的思路会止步于此,不再深入探讨,而托克维尔却没有。他认为,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结社的习惯,有助于鼓励其他类型的结社行为:“无论在哪里,你都会发现,在法国,政府处在新事业的首位;在英国,贵族处在首位。可是在美国,处在首位的则是社团。”因此,通过一定的脑力劳动,托克维尔将商业公司(人们可能期望发现扮演武装强盗的通常角色)变成了一个拯救民主社会社团中的好人之一。即使出于物质原因而创建,商业协会也会成为唯物主义额外培养的对个人主义的威慑力量。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极具分量的一章的名称,即为“美国怎样通过自由制度对抗个人主义”,其中一种自由制度是商业公司。

无论其目的如何,社团通过鼓励孤立的个体联合起来以实现他们的目标,在商业和政治领域共同打击个人主义。确实,商业和政治领域可以充分证明托克维尔的观点:“有些人碰巧对共同的一件事产生兴趣。它涉及企业的指导,工业经营的结束;人们聚在一起,团结起来;这样他们就通过社团的方式,对彼此逐渐熟悉起来。”因此,商业协会教会人们那些建立(或解散)政治社团所必需的实用技巧和心理习惯。因此,在他们的商业实践和政治实践中,美国人使用自由来结社,使它来打击因平等而产生的个人主义,并成功将其击败,而自由在当时的欧洲被严格限制。

因此,与所有其他社团一样,商业协会既是保护自由的工具,也是行使自由的手段。它们本身既是一种工具,也是一种道德目的。因此,对于商业协会(即公司)来说,无论从其影响力还是存在本身来看,都是反对个人主义的道德武器。无论是基于政治因素,抑或渴望爱情,还是追求利润,社团都能帮助人们将原有的自私和个人主义替换成一种正确理解的自利或开明自利观念。同时,还能用有利于社区的行为,来取代自私和非法的行为,而前者足以效仿美德,且在实践中与美德无法区分。在这方面,通用汽车公司与塞拉俱乐部有着相同的功能。对于托克维尔来说,所有社团都鼓励其成员关心自己小圈子之外的人,并使人们倾向于认可“一种自己对他人有用,是人的责任和利益的想法”。

社团有助于启发自利这一概念。在开明自利这一概念及其实践过程中,托克维尔看到了民主对自由构成威胁的另一种补救措施。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有一章的标题为“美国人是怎样以‘正确理解的自利’原则同个人主义进行斗争的”。但托克维尔所说的“正确理解的自利”是什么意思?正确理解一个人的利益,意味着采取一种长远的眼光。确实,眼光越长远,必须纳入考虑的利益范围就会越广。例如,一个商人之所以愿意支付更高税收以支持更好的学校,是因为在他看来,这将意味着受过良好教育和更有效率的工人,这种想法就是开明自利的体现。这样的一个人心里可能纯粹是利己的,但由于他的长远眼光(托克维尔认为民主社会往往缺乏这种眼光),他的行为方式与纯粹利他主义者的行为是一样的。托克维尔认为,这种开明自利的观念在美国非常普遍。他写道,即使在表现出慷慨无私的行为时,美国人也会宣称是出于自利而行事。

因此,正确理解利己的企业,并以开明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将从纯粹的利己角度出发并用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这种开明自利的习惯可以看出,真正的美德(即,因他人而非自己所做的行动)可能会产生:“一个人开始时是出于必要性,后来转化为个人选择;当初是出于算计的行为,现在则变成了本能;而为同胞福祉进行的努力劳动,则最后成为他们对同胞服务的习惯和爱好。”

托克维尔表示,开明自利这一学说并不新鲜,引自16世纪的法国散文家蒙田的著作。蒙田写道:“当我因为正直而没有选择正确的道路时,我会遵循正直,因为经验告诉我,这最终通常是最快乐和最有用的道路。”但是,虽然这一学说早已存在,但只有在民主社会的兴起中,它才能占据主导地位。对于托克维尔而言,如果不理解当时的社会背景,光谈论道德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最重要的是理解基于不平等的贵族社会与基于平等的民主社会之间的差异。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只有民主社会的到来,正如美国所表现出的最纯洁最清晰的形式那样,开明自利学说才能成为道德的公共面孔。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贵族时代的人比其他时代更有道德,不过可以确定的事,人们在贵族时代会不断地讨论德行之美,至于德行的功用是什么,他们只能在私下议论。”在实现民主的几百年来,我们可能会进入会议室,这与自然趋势恰恰相反,即不断地谈论效用,而私下思考德行之美。因此在民主社会中,实践开明自利这一做法,“最终似乎人类在为同胞服务的同时也服务于自己,似乎他的私人利益的追求就在于行善”。为了使民主社会中的人们达到这种开明的程度,结社的习惯是必要的。

这就是为什么托克维尔认为“正确理解的自利学说在我看来最适合当代人的需要”。此外,这种学说便于理解,简单且合乎逻辑,可以完全掌握在任何人手中,包括那些对道德理论或者功利主义哲学方法等问题不感兴趣的企业经理人。“美国的道德家们深谙此理,他们从不引导人们为表现自己的伟大而去牺牲自己,而是向人们灌输这样一种观念:这种牺牲对于牺牲者本人和受益者都是必要的。”

因此,托克维尔暗示,当我们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采取道德行动时,在自我牺牲是无用的,即使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将要牺牲哪些主体(如股东的利益、管理层的利益、供应商的利益、员工的利益等),除非我们能够用广泛的功利主义理论来证明这种牺牲是合理的。任何有效的道德诉求必须以开明自利为出发点,否则它可能没有什么实际影响。托克维尔承认,出于义务而采取的行为,比出于开明私利所采取的行为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但托克维尔的看法并不完全符合康德学派。托克维尔认为,即使主要是出于责任感而采取的行为,也包括“个人利益,因为在这样的观点中有一种自豪和私人的享受,并希望在一个更美好的世界中获得报酬。但是,这种利益非常微薄、秘密且合法”。虽然康德认为人们永远无法知道自身的行为是否纯粹出于责任感,但托克维尔并不在乎,只要责任是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即可。然而,托克维尔认为,人们更有可能按照我们希望的方式行事,从开明利己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责任感出发。

尽管如此,在托克维尔看来,开明利己学说并不是一件好事。或者说,它在民主社会中是一件好事和必要的事情,但它不足以成为商业伦理或任何其他道德的基础。正确理解自我利益有助于人们克服个人主义,它可以阻止犯罪;但如果它能使人们变得更好,那么它就不会使他们成为伟大的人。它的影响是巨大而普遍的,但又是有限的。最根本的是,尽管它创造了类似美德的习惯,但“它本身不能使人变得善良”。的确,正确理解的自利学说在边缘上有一些道德上的不利影响——根据托克维尔的说法,它使非同寻常的行为更加罕见。然而,不应该让最好的人成为善的敌人:“在我看来,正确理解的自利学说最适合我们同时代人的需要。而且,我将它视为他们留下来并保护自己(如反对个人主义的诱惑)的最有力工具。”

集体个人主义问题

到目前为止,托克维尔似乎认为,企业界是最好的。公司本身,即商业社团,是一个道德上有用的实体,在教育人们共同工作和将他们的主动性用于共同目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消除专制的危险。此外,社团也无情地提醒企业,它们是社会的一部分,鼓励它们以开明的方式行事,并因纯粹的利己而采取道德行为。最后,公司本身就是结社自由的体现。这一切听起来都像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一样可疑。托克维尔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表述,但这并不是他的全部观点。

在民主社会中,个人除了受到个人主义和自私的唯物主义影响之外,托克维尔还讨论了一种他称之为“集体个人主义”的平行现象,这解释了为什么社团及其代理人(或管理层)不一定能够正确理解他们的自身利益。社团可以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总是比个人主义更可取,但在托克维尔看来,仍存在一种不良的社团形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商业伦理学家的一项工作是帮助企业避免落入集体个人主义的道德陷阱。

在讨论集体个人主义时,托克维尔希望解决的问题是,当社团的此种行为引发了道德问题并与普遍利益相冲突时,所表现出的一种集体的、公司的、自私的形式。托克维尔将这一问题的讨论背景放在法国革命之前,那时的法国是一个仍然能够看到贵族形式的社会。当时,没有民主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但有另一种不同的类型:“我们的祖先并没有个人主义一词,这是我们为了自己使用而编造出来的,在他们那个时代,实际上并不存在不隶属任何团体而敢自行其是的个人;但是法国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小团体组成的,而每个团体只顾自己。这就是,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一种集体个人主义。”这些团体的行为方式,与托克维尔所担心的民主中的个体一样:“这些小团体只为自己而活,只关心自己和那些直接相关的事务。”我们可以将这些不同的行会、种姓等小团体,当作各种各样的公司,会发现集体个人主义的问题并没有随着贵族社会的终结而消失。

因此,用托克维尔的术语来说,商业伦理领域涉及集体个人主义的特殊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制度手段予以解决,如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不同结构,以及通过道德判断、态度等。从托克维尔的角度审视商业伦理的一些主要理论,其主要问题是:哪种理论不仅能够准确描述企业管理的道德义务,而且能够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利己行为并避免集体个人主义?这有助于深化商业伦理学的理论,但必须承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托克维尔主要以工具性的观点来看待伦理理论。我们应该鼓励企业采取什么样的道德态度,以便最好地鼓励企业拒绝集体个人主义?关于对企业性质的看法,哪种商业伦理理论最能使商业伦理学家发挥作用?

商业伦理的两个主要理论是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模型。利益相关者模型最初由爱德华·弗里曼发明,他使用“利益相关者”一词来指代“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或对公司有索求”的任何人。这可以被广泛地解释为包括受公司影响的所有人,或者更狭义地仅指“对公司的生存和成功至关重要的那些群体”,例如股东、客户、贷方、供应商、当地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管理层的义务不是让利润最大化,毕竟利润只涉及股东,而是让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生存。此外,经营公司不仅必须要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利益相关者团体必须参与到对其福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中”,这被称为“企业合法性原则”。继而产生的“利益相关者信托原则”认为,公司经理人有信托责任,因此对利益相关者负有道德义务。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既是一种有效管理理论,有助于提高企业生存概率,同时又是一种伦理理论,阐述了企业管理者的道德义务,并在更低程度上说明了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些义务有效地迫使管理层(和利益相关者)按照托克维尔所描述的开明自利观念来行事。相反,如果根据一些利益攸关方(例如股东或上层管理人员)的狭隘视角,通常为了短期利益而贸然行事,那么这种行为在经验和规范上都是错误的,也会危及公司的长期生存,并损害为所有利益相关者谋求利益的能力。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既是经验主义的,也是规范性的。从托克维尔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优势。

托克维尔和利益相关者理论

在托克维尔看来,商业伦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具有几个优势。在某些方面,它们与托克维尔的民主社会概念非常吻合。与股权理论等观点相比,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平等主义的,这种观点限制了管理层对相对较小的股东群体的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扩大管理层所涉人员的范围,对更大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负责,利益相关者理论采用符合民主社会实践和偏见的平等主义观点。此外,“根据规范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管理层必须平等考量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平等考量”的要求,使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民主视角中心的道德平等主义得以保持高度一致。

利益相关者理论不仅是民主的,它还可以诉诸结社原则和开明自利原则,这些原则对托克维尔关于商业伦理的描述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它在理论上,而非在事实上,对社团和开明自利具有吸引力。其原因是,在弗里曼最近的论著中,除了仍然支持联盟之外,拒绝任何对利己的诉求。因此,弗里曼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群成年人之间自愿形成的社团,具有公平、负责、合作、一致的特点”,但“其中不包括竞争或将利己作为基本前提”。相反,对于托克维尔而言,利己不仅仅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且在民主社会中尤为重要。与任何其他社团一样,利己不可避免地是公司的基本前提。

对于托克维尔来说,作为一种商业管理理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作为一种商业伦理理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二者之间存在重叠,但并不会带来混淆,也不是缺点,而是力量的源泉。管理层不仅要进一步维护股东的利益,还要进一步扩大各个团体的利益,其中私人团体如私营雇员、供应商等,公共团体如当地社区等。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管理层以非常开明的方式理解其自身利益,并努力促成托克维尔所希望的那些积极的道德结果。企业被迫放弃任何形式的个人主义,利益相关者会不断地提醒管理层,即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一个企业,只有和社会产生联系时,它才能生存和繁荣。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企业不仅仅是一个为了获利的特定团体。它实际上是由小社团形成的社团,即每个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或个人(如雇员)都是小社团,它们构成了利益相关者这个大社团。如果这些不同的“成员社团”的目标和目的彼此只是部分重叠(如,公司客户的目标与其贷方的目标不同),那么从托克维尔的角度来看是积极的,原因是这种不一致的因素会迫使公司的管理层尽可能广泛地考虑其所负责的利益及进展情况。实际上,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划分得越广,公司的“自身利益”就越大。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公司被迫对社会产生广泛的兴趣,意味着其范围远远超过自身利益(包括长期利润)最大化后的范围。即使利益相关者所产生的唯一影响,是鼓励公司关注长期利润,而非短期利润的最大化,这也会得到托克维尔的认可。因为如上所述,托克维尔认为民主社会中的人们需要被鼓励从长远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利益相关者看待公司的视角,自然是长远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另一个优势在于,无论利益相关者人数有多少,这一理论都有效,而且人数越多,该理论就越有说服力。它鼓励那些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组织起来,以便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根据托克维尔的观点,利益相关者理论“更倾向于那些组织有序的人,而非那些组织混乱的人”,这一事实并不是坏事。这一现象为机构和社团创造了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人们放弃冷漠、参与社团。

因此,乍一看,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管理理论和商业伦理理论将是托克维尔所要求的,这种理论既是经验主义的,也是规范的,且明确依赖于开明自利原则。但事实上,在托克维尔看来,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和道德规范也存在重大缺陷。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风险在于,它可能对公司的管理层施加太少或者太多的义务,而最终鼓励集体个人主义,甚至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社会主义专制,这正是托克维尔的噩梦之一。

《论美国的民主》手稿

首先要探讨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如何对管理层施加太少的道德义务这一问题。对于谁是利益相关者的范围界定,如果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一种谬论的简化。在这种谬论中,公司被要求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公平行事,或以人们更喜欢的非功利主义表述方式,即按照绝对命令行事。弗里曼自身(早期)所秉持的康德主义思想支持这一观点。托克维尔认为,人类很难上升到这个水平,试图说服人们将整个人类的利益视作自己的利益,这一尝试的结果是适得其反的:“作为上帝创造的人类(我也不知道为何),随着他的情感目标越来越大,其忠诚度则越来越低。他的心灵需要特殊的东西……只有极少数伟大的灵魂,可以用对人类的爱来点燃自己。”过度扩大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会让利益相关者人数增加,可以相对减弱管理层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感。同理,可以进一步削弱利益相关者对彼此的共同责任感。如果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被接受,那么利益相关者会产生一种震耳欲聋的反对之声。

从托克维尔的角度来看,面对太多利益相关者的不同主张,它们彼此冲突且在道德上无法裁决,那么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就是,管理层对此保持冷漠。他认为,当面对无数的平等要求时(平等的民主概念,不亚于康德将所有个人视为最终目的的假设,要求给予平等地位),人类有一种不幸的倾向,即寻找一个暴君来帮自己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可能出现的专制,即是排除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由股东担任这一“暴君”。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实际上可能导致对社会热点的回避,从而退步到集体个人主义。或者,那些面对不一致的道德要求却被迫需要做出决定的人,可能会选择拒绝对任何利益相关者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包括股东,管理层由此可能会选择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这一结果在现实中并非闻所未闻。可见,充分稀释信托责任,具有破坏信任的实际效果。

相反,利益相关者理论可能在逻辑上导致对管理者施加太多道德义务,对此唯一可能的解决方案就是有效的国家所有权。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越广,这一范围就越接近整个国家,甚至全世界。在建立了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平等的这一民主原则之后,实际上在整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指导企业,这似乎是合乎逻辑的。除了上述讨论的对所有道德责任感进行无限稀释之外,另一种反应是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权利要求合而为一,成为整个社会的要求。那么,管理层唯一真正的责任就是对社会负责——在实践中往往是对政府负责。由此,无论正式所有权是否被移交给国家,企业都失去了所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成为政府的一个单位。这种趋势是很自然的,因为在“民主国家中,公民经常看到这种迫切需要的社团(托克维尔所谈论的‘行业社团’,即为企业),这让他们怀着恐惧和嫉妒的隐忧而不再为其辩护……他们几乎可以看到,社团能够自由使用其自然能力,这是一种危险的特权”。其结果是,企业不再是自由社团,而受到政府的控制,因此不再能够提供托克维尔所希望的那种道德和政治利益。利益相关理论者,尤其是广义的利益相关理论者,特别支持这一过程。

因此,为了对公司产生有益的影响,托克维尔的开明自利理论要求将利益相关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正如阿列克谢·马尔库克斯(Alexei Marcoux)所言,找到一个能够划清界限的正式标准可能非常困难,但在实践中,这可能并不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无论如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成功地运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十分必要的。

托克维尔和股东理论

托克维尔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商业伦理理论有潜在的优势和劣势。那么,关于股东的商业伦理理论,又该如何评价呢?乍一看,这与托克维尔的观点并不相符,而利益相关者理论似乎是适当的。在这种理论下,管理层仅对股东(企业所有者)负有信托义务,这是否会强烈刺激企业的集体个人主义倾向?即使这些义务受到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的限制,也很难看出它们如何能像托克维尔希望看到的那样,对自身利益产生正确的理解。米尔顿·弗里德曼进一步指出,公司“参与公开和自由竞争,不存在欺骗或欺诈”,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令人怀疑。既然管理层不应进行欺骗或欺诈,那么,如果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获得垄断或阻止竞争者进入该领域,那么公司为什么有义务从事公开和自由的竞争?如果可以的话,管理层的信托义务难道不是获得垄断或寡头地位,而不是鼓励“开放和自由的竞争”吗?这种行为将是公司集体个人主义的又一个例子。

商业伦理理论中,股东一心一意地关注投资回报,因此有关股东的理论不可避免地包含集体个人主义因素。同时,这一理论还鼓励唯物主义,托克维尔认为这种唯物主义既是民主社会的自然结果,又是危险的。如果公司的唯一社会责任是营利,那么严格限制于唯物主义的观点似乎是公司管理层可以采用的合乎道德的唯一方式——但这很难成为托克维尔认可的那种道德规范。

从表面上看,托克维尔似乎很难从商业伦理的股东理论中找到值得推荐的观点。但从他的理论体系来看,这并不是道德的全部,股东理论还具备很多积极特征。首先,公司作为一个私人社团,其目的是不受多数人暴政的支配,股东理论保持了这一特征。管理层有义务对股东履行其唯一的信托义务,即独立于公众舆论的意愿而行事。因此,企业及其管理层保留了作为代理人的道德自由,不受社会多数人(一些无定形的利益相关者)或政府的控制。他们仅受所有个人和协会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的限制。

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只有通过结社才能使民主社会中相对弱小和孤立的个人,得以抵抗社会和政治压力。公司吸引了“恐惧和嫉妒”,因为它们似乎是不受规则约束的特权贵族团体。托克维尔不希望将企业解放出来,不服从于法律,但恰恰是它们与所有社团都具备的贵族性质,使得它们具有抵抗和独立于权威和公众舆论行事的能力,在这一点上,托克维尔所重视的“行业协会”等同于其他任何一种社团。

股东理论保留了企业和企业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社团的特征,同时,它还提供了另一个优势。托克维尔指出,与商业和工业企业相比,土地所有权受到保护,免于多种方式的政府侵害。土地赋予其所有者独立于政府的独立权,而工业产权则不然。“工业阶级”,即那些靠工业维持生计的富人和穷人,“并没有随着阶级人数的增加而更具独立性。相反,它似乎本身就带有专制主义,而专制主义随着工业阶级的发展而自然地扩散开来”。在这里,托克维尔所指的依赖,是指对国家的依赖。自托克维尔时代以来,私人土地使用规定成倍增加,但这些规定与工业监管相比相形见绌。无论这些法规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是好是坏,都会限制商业的独立性。利益相关者的商业伦理理论并没有提供抵制这种规定的道德依据,而这些规定自然是为了维护假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股东理论确实为抵抗国家的侵占提供了道德依据。

在商业协会的独立性,以及抵抗社会多数人/政府的能力这两个方面,股东理论自相矛盾地发挥着作用。根据股东理论,企业一方面以独立代理人而非仆人的身份,参与社区互动;但另一方面,和其他社团一样,企业也会发现自己与公众舆论产生冲突,而这一冲突的过程有助于塑造企业。在此进程中,股东理论中固有的唯物主义并未消失,而是成为托克维尔所青睐的开明自利和社区参与(包括政治参与)的一部分。作为动机,如利润等,则并未改变。托克维尔认为,民主社会和个人总是以物质主义为特征。但是,占主导地位的是正确理解的利己主义,且从长远来看,这种利己主义有效地吸引了对所有利益相关者以及股东的关注。托克维尔认为,在商业伦理的股东理论之下,管理层正确理解自身利益是其在道德上所能要求的全部,也是所需要的全部。

然而,托克维尔并未预测,以股东为中心的公司是会保持其对公众舆论的独立性,还是会认为阻力最小的道路是向公众舆论屈服。根据经验,上述两者都是可能的结果。然而,在这种观点下,商业伦理学家有义务鼓励企业保持其参与社会的独立性,并通过政治上的逻辑进行延伸。毫无疑问,托克维尔反对“公民联盟”(此案件最终裁决保持企业参与政治进程的权利)——尽管匿名政治参与的可能性从托克维尔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会引发其他问题,而这些问题超出了本章的讨论范围。

结语:托克维尔的商业伦理

无论是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还是以股东为基础,要想从托克维尔的角度理解商业伦理,必须将公司视为一种工具,为其成员和整个社会获取各种政治和伦理产品的工具,就像任何其他形式的社团一样。商业伦理必须同时将企业本身当作道德生活的一种形式,一种以自身为目的的联想,一个人们在其中行使自由和创造力的空间。无论是商业伦理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还是股东理论,都尚未完全回答这一双重挑战。

然而,自然会出现的问题是,哪种理论最为适合?托克维尔更倾向于采用哪种商业伦理理论,基于股东还是基于利益相关者?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不是一个公平的问题。托克维尔并没有写过关于商业伦理的文章,也没有特定的公司理论。然而,通过将当代关于商业伦理的一些争论转化为托克维尔的术语,可以看出,那些托克维尔最为关心的有关公司和商业伦理的问题,也处于争论的风口浪尖。关于社团、个人利益以及个人主义的问题,是托克维尔分析民主社会的核心,也是商业伦理争论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股东理论是争论中最为突出的两个竞争者。托克维尔将会支持哪一方?

当两种理论争论很久且不相上下的时候,往往是因为双方从不同方面各执一词。股东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可能就是这种情况。从托克维尔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理论都可以以有害或有益的方式加以运用,这取决于它们如何与更大的道德目标相适应,即维护民主社会的自由。这两种理论都将公司视为一种协会,从这个意义出发,托克维尔在它们之间没有做出任何选择。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社团的性质、成员资格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目标。

从托克维尔的视角所提出来的问题应该是,哪种看待公司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启发和正确理解民主社会内在的利己主义?因此,商业伦理学家的任务是,无论她或他选择采取何种方法,都要确保这种考虑一直存在。

对于伦理学家来说,这将不是一项非常令人满意的任务。对他们来说,那些感兴趣的问题,无论多么容易理解,都不是恰当的伦理问题。托克维尔将使那些康德主义者失望,后者很可能因此而拒绝托克维尔的观点。托克维尔没有兴趣解决普遍道德规则的问题,他的兴趣在于民主社会中的情境伦理——有人可能会说,他的兴趣是受消费者驱动的。从这个方面来说,他的兴趣似乎确实适用于商业伦理。

本文选自《财富、商业与哲学:伟大思想家和商业伦理》,[美]尤金·希思[美]拜伦·卡尔迪斯 编,宋良 译,浙江大学出版社·启真馆2021年2月版,澎湃新闻经授权摘发,省略了注释。

    责任编辑:臧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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