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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谁来为我证明判决书中的被告就是“我”?
三十年前,徐老汉经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此后一直单身。三十年过去了,现如今已经六十二岁的徐老汉想再找个老伴安度晚年。到民政局一打听,再婚需要原来的离婚手续。离婚判决书早就给弄丢了,没有判决书可怎么办?徐老汉找到法院,说明情况后,法院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一份加盖“人民法院档案查询章”的判决书复印件。本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只等着做“新郎官”了,不曾想,就因为离婚时使用的是曾用名且报错了年龄,民政局说判决书中的被告不是徐老汉本人,还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除非徐老汉能够证明自己就是判决书中的被告本人,这可让徐老汉一筹莫展。
原来,1991年徐老汉的前妻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老汉离婚时,起诉状所列被告为徐明X,而徐老汉户籍登记和身份证上的姓名均为徐德X,徐明X是其在工作单位使用的曾用名。因为一直叫徐明X,加之当时离婚诉讼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规范(不留存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所以谁也没在意,就连在开庭笔录中,徐老汉自己的签名签的也都是“徐明X”。徐老汉自己申报的年龄为34岁,而其当时实际年龄为32岁。
为了证明自己就是离婚判决书中的被告,徐老汉找到派出所,看看能否为其出具徐明X是其曾用名的证明,派出所的同志表示,由于年代久远,并不了解徐老汉是否使用过“徐明X”的曾用名,难以出具证明。而且受历史条件限制,能够证明徐老汉原来与前妻、女儿同一户籍的户籍登记信息没有保留下来;离婚三十年后,前妻、女儿早已到外地生活,徐老汉也提供不出前妻、女儿的联系方式;且当年经办徐老汉离婚案件的法官早已调离出法院。能否为徐老汉出具“补正裁定书”证实徐老汉就是离婚判决书中的被告,着实有些困难。
群众利益无小事,老百姓的事就是天大的事。绥芬河市法院对于徐老汉的求助并没有一推了事,而是在了解情况后,法院干警主动实地走访了徐老汉原来的工作单位和徐老汉的老邻居、老同事,并调取了其工作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在确认徐老汉真实姓名为“徐德X”,“徐明X”确系其曾用名之后,法院工作人员为徐老汉出具了“补正裁定书”。这回徐老汉终于可以顺利办理结婚登记了,徐老汉满心欢喜地离开了法院。
原标题:《【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谁来为我证明判决书中的被告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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