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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海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2021-04-15 15: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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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海州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对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违规参股借贷等突出问题

(1)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管理不到位等违规采取执行措施行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等虚假终本报结。(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3)充当司法掮客。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1)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意识不强。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不重视,学习理解不系统、不深入,政治站位不高;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到位,工作缺乏主观能动性,没有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理论转化成果不足,指导司法实践不明显。(2)司法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注意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诉讼服务窗口管理不正规,导诉、立案等程序混乱,对待当事人“生冷硬横推托”,工作态度不佳;庭审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着装、开庭期间玩手机、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态度不严肃等;机关管理不严格,上班时间无故中途离岗、玩电脑游戏、玩手机、睡觉、娱乐、闲聊、办公秩序混乱等;司法形象不佳,接待群众态度不热情,程序不规范,“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言语生硬、不文明等。(3)平等保护原则贯彻不力。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区别对待,因民营企业量小质弱而忽略其正当权益保护,单纯以国有资产流失或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损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正当诉求。(4)对涉企案件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服务发展、保障大局意识不强,简单办案、孤立办案,存在“法院工作与营商环境无关”的错误观念,不能客观看待中小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不能科学处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关系,不注重三个效果统一问题,办理一个案件毁掉一个企业。(5)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不力。对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涉产权或企业家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等案件未排查或排查工作不力,对可能存在问题案件审理或纠正不及时、不到位,宣传引导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亮点不突出。(6)涉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犯罪办案不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案件工作流程、办案时限、证据标准不规范,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界定不准确、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不力。

八、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

重点整治:(1)接待来访群众时,言语、行为不规范,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登记、不办理、不反馈,“拖、等、靠、躲”等。(2)对院长接访下访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照“三个一”要求开展接访下访工作,对一些重点案件和重点信访事项确有必要安排院长接待的不能及时安排接待。(3)忽视判后答疑工作,办案时“一判了之”,或者任性办案、枉法裁判,没有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乃至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情况的发生。(4)群众反映问题渠道不畅,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5)接待信访群众、办理群众反映问题时,相关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九、执法司法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十、联系服务群众不到位的作风问题

原标题:《【教育整顿】海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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