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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杂多县政法系统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2021-04-15 18: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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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杂多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全县政法系统各单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杂多县委政法委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县委政法委干部职工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各项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它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

县委政法委干部职工利用岗位职权,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规参股借贷,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偿社会中介服务,干警及其配偶、子女违规开办歌厅、旅馆、棋牌室等经营性场所。

----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

县委政法委干部在司法监督中存在违规或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讲情面、讲关系,不能严格监督。

----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县委政法委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情况。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举报电话:0976-8882919

来信地址:青海省杂多县行政中心

收件人:杂多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邮箱:2032103398@.com

起止时间:2021年4月14日至6 月30日

杂多县人民法院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对法院之外的组织、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向主审法官提供相关信息,要求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等提出意见。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利用上下级、同事等关系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要求主审法官汇报案件情况,影响案件办理进度、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谋利;为律师介绍案件、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用。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律师等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的出差食宿费用,向案件当事人借款、借物,搞利益输送。违反回避制度,法院离任人员在曾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主审法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在国内外注册公司、经办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法院工作人员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参股借贷,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或工作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基金等,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基金的建议;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或有偿社会中介和有偿法律服务。审判执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和辖区法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

----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不认真履职,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查把关不严。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亲属等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等出谋划策。受人请托,为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请托说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为犯罪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

违反办案纪律,诉前调解期限届满不及时立案;推诿管辖权不予立案;不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让当事人反复补正材料拖延立案;对当事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采取限号立案、定立案数量指标的方式控制立案;对当事人关于不立案的信访投诉,不及时答复处理。严重超审限拖延办案,案件久押不决,虚构客观事由变更审限;临近审限或超审限随意变更审限;长期未结案件没有审理计划或结案计划,以调解或当事人案外和解等为由无限期拖延审判。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徇情枉法,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违反回避制度相关规定,法院离任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法院离任人员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工作关系、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违规充当司法掮客。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0976-8883508

来信地址:青海省行政中心县人民法院

收件人:杂多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举报邮箱:zdxrmfy21@126.com

起止时间:2021年4月14日至6 月30日

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是否存在打击报复如实记录报告人员问题;

(3)是否存在主管领导授意检察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问题;

(4)是否积极开展对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内外通报工作;

(5)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6)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7)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8)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9)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10)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11)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12)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3)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4)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5)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6)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7)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8)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9)检察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0)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21)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违规参股借贷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审查社区矫正部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的案件。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

(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执法不规范问题

(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

(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审判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起诉时减少应认定的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0976-8882186

来信地址: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收件人:杂多县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举报邮箱:zdxjcy@126.com

起止时间:2021年4月14日至6 月30日

杂多县公安局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方面的问题

重点整治公安民警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 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重点整治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有警不出,现场处置不规范,录入不规范的;有案不受,有案不立,受立案后不依法告知的;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实质性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并履行抓捕职责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的;行政案件应处理未处理或降格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不符合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等方面的;有其他违规执法司法问题的。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通过编造虚假材料等不法手段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群众举报、受害人或其家属上访反映公安机关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纪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有其他违法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

----便民利民措施不到位

集中整治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窗口单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治多县公安业务“一网通办”事项线上办事率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繁琐,需进一步优化。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重点整治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公安民警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或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离职、退休三年以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离职两年以内的其他公安民警,违规受聘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涉“车枪酒赌毒网”问题

重点整治涉“枪酒赌毒网”问题(一)涉车突出问题:1.公车私用2.私车公养3.不按规定停放公务用车4.非执行紧急公务,不按交通规则驾驶车辆。(二)涉枪突出问题:1.携带枪支饮酒2.携带枪支不带证件3.非执行公务携带枪支出入娱乐场所4.枪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三)涉酒突出问题:在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酗酒、过度劝酒以及酒后滋事、失德失态、贻误工作的。(四)涉赌突出问题:民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参与赌博行为的;民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赌博案件查处的。(五)涉毒突出问题:利用职务之便贩毒、吸毒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对涉毒人员徇私枉法的。(六)涉网突出问题:泄露、传播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0976-8881147

来信地址:青海省杂多县行政中心公安局

收件人:杂多县公安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举报邮箱:zdxganj@163.com

起止时间:2021年4月14日至6 月30日

杂多县司法局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 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部分干部职工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

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等。

----重点整治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行职责,损害群众利益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违规乱收费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重点整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特定关系人有不正当交往,影响执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对违反监管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处理。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复核程序不规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人请托,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特殊关系人的请吃、礼品及贿赂。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逃避处罚、规避监管、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违规免除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原标题:《教育整顿||杂多县政法系统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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