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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2021第13期(总第42期)
临沭调解
2021第13期(总第42期)
调解头条
本周,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和化解矛盾纠纷44起,涉及土地边界、宅基地、贷款、交通事故、相邻、占地、邻里、家庭、12345等纠纷。今年以来,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78件,调解成功率达99.3%。
蛟龙所:纷争不休只为房 调解言和情不伤
蛟龙镇王山子村王某品与王某水之间因宅基地纠纷申请调解。蛟龙司法所负责人郇恒与调解员袁和龙第一时间向纠纷双方及村干部了解详情,并冒雨奔赴纠纷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经核实纠纷双方出具的相关证据,并听取了纠纷双方诉求,调解员查清了纠纷的内情,并现场提出调解方案:由王某水一次性补偿王某品占地费用3000元,王某品放弃宅基地诉求,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调解心得
在调解过程中,证据最有说服力。本案调解中,调解员不仅注重纠纷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而且冒雨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取得有利于破解纠纷的第一手证据资料。正是在掌握充分证据、通悉案情细节的坚实基础上,调解员才能摒除纷繁杂扰、有针对性提出调解方案,获得纠纷双方认可,最终圆满化解纠纷,取得极佳效果。
调解故事
郑山所
郑山街道张某以朱某的名字贷款购买两辆货车,因张某后期未及时还贷,造成朱某失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郑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相开胜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以后按时还车贷,不再逾期,若再次出现逾期对朱某信誉造成损害,将赔偿朱某人民币100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店头所
店头镇店南村万某与于某因地边相邻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万某反映于某多占了他的地,于某反映万某多次破坏他的农作物。调解员在参照二轮土地延保账本的基础上,又咨询了老干部和部分村民的意见,对两家的土地进行调整,重新确定了新的边界,并说服双方放弃赔偿要求,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百姓调解
三十块钱的事
调解动态
临沭所
临沭街道伏某与李某某之间交通事故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甲方赔付乙方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及伤残费等费用,共计93万元人民币,双方握手言和。
大兴所
盖房养护起纠纷 网格员巧妙化解
近日,宋开某盖房用水量较大致使邻居宋法某屋内的墙返潮,导致两家恶语相向。经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宋开某同意赔付宋法某修复墙面的一切费用,圆满解决了双方矛盾。
调解感悟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多年邻居就是缘分,要更加珍惜邻里之间的情谊。作为一名调解员,最麻烦的事情就是处理村民纠纷了,农村问题繁琐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尽可能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不损害邻里之间的感情。
石门所
石门镇北埝村陈某花和吴某花因为栽树和挖沟的问题产生纠纷,申请调解。调解员联合派出所、村网格警务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对双方的骂人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因双方在纠纷中损失相当,积极促成双方相互达成谅解。经过调解,矛盾双方达成协议。
蛟龙所
案例一:
蛟龙镇烈疃村李某与英某伏之间因相邻植树纠纷到蛟龙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员袁和龙赴纠纷现场进行田间调解,经详细调查与耐心做工作,纠纷双方均在调解员起草的调解方案上签字,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二:
蛟龙镇沈后村居民沈某余与李某安因相邻纠纷申请调解。调解员袁和龙在对案情进行详细调查后提出调解方案,纠纷双方均表示同意,先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纠纷圆满化解。
青云所
4月13日,成功调解青云镇糜家村袁堂委与糜家门之间土地纠纷,达成赔偿协议,两家消除了隔阂,维护了当前社会稳定。
曹庄所
4月14日,曹庄镇调解员调解12345热线办转交的纠纷案件.经入村了解,赵某的门前被邻村的王某栽种了杨树,因栽种杨树地界是两村交界,王某私自种了杨树,经调解员和村干部共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搁置争议,王某将栽种的杨树移走。
玉山所
玉山镇朱仓东村民李某有一女二子,跟小儿子尚未分家一直一块住,后李某和儿媳妇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不愿再跟随小儿子生活,申请调解。调解员接手后结合《老年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行调解,最终双方签订赡养协议书,纠纷得以解决。
案例分析
关于赡养纠纷,最常用到的法律依据便是《老年权益保护法》,在本案中,李某的儿子理应对李某尽赡养义务。《老年权益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调解感悟
家庭赡养问题更多的是家庭矛盾的一个体现,在实际调解中,解决赡养问题应该以法律为底线,配合对家庭内部问题的剖析解决为手段,这对调解员的调解功底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是一个极大地考验。
走进《民法典》
写在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总结你关心的民法典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第十二 民法典中那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婚姻家庭编
也有相应体现
民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权益受侵业主的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抵押权实现中受损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下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与必要费用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的婚姻可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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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临沭调解2021第13期(总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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