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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33期】榆社法院发布2021年度首期执行悬赏公告
榆社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1)晋0721执85号
为依法制裁、惩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现决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下列被执行人公开悬赏相关线索,特公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吴勇敢,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榆社县云竹镇巴掌沟村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14242119740124XXXX。
二、案件执行标的
货款181574元、案件受理费3896元、执行费26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出至本院控制可处置财产满足执行标的或本案依法执结完毕。
四、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吴勇敢现住址情况及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五、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被执行人现住址情况并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于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证、控制、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六、领取条件
第一个提供吴勇敢现住址情况或财产线索,本院根据该线索找到吴勇敢或控制其财产并依法处置成交或以物抵债。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下列情形举报人举报相关线索的不能获得奖金: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等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54-6621526/6621173
二O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供稿:郝 帅
原标题:《【第21133期】榆社法院发布2021年度首期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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