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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司法文书:四川华蓥市法院以通知代替民事裁定
澎湃记者 鲍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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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而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出具的这份法律文书,却以“通知”的形式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贺恩权说:“通知书很奇葩,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必须下裁定,要么裁定驳回,要么裁定移送,还要有有审判员、书记员签字。”
与法院正式的裁定书不同,该《通知书》除盖了法院的公章、标明日期外,没有审判员、书记员的签字,也未写明当事人如不服裁定有上诉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贺恩权认为:“正式的民事裁定书应在最后交代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样的通知明显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在我二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从没见过这样的情况。”贺恩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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