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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院调解为劳动者维权保驾护航
近日,昌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成功保驾护航,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于2020年进入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工作,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未与原告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交纳社保且未足额给付工资、提成。为此,董某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之下,北京某教育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确实存在违法之处,自愿与原告董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给付董某人民币6,000元,董某也同意息诉止纷。
下一步,昌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多元解纷机制,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有效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案件质效,全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案件中的情形,《劳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法律小常识吧!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供 稿 | 刘俣迪
编 辑 | 卢虹羽
审 核 | 兰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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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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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院调解为劳动者维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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