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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劳动争议案例+律师点评,致敬每个努力生活的人!

2021-05-05 09: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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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劳动节假期,

珠海市法律援助处

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待遇、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等,

涵盖传统劳动争议、

新业态用工纠纷、

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快递小哥辛勤劳动被欠薪

法律援助高效服务助其拿回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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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孟阳 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张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物流公司珠海分公司,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底薪+绩效提成(按件)。张某立即上岗,之后经历“双十一”“双十二”快递行业超负荷工作,公司却不足额发放其工资,2021年1月公司更是将其移出了工作群,导致其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其不得不离开公司。

孤立无援的张某来到香洲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指派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阳承办此案。孟律师仔细梳理案情后发现,用人单位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重要事实存在很大困难。

孟律师在充分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工资条、用人单位工作系统登录截图等核心证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阶段,孟律师充分考虑所处的特殊时期、特殊行业、张某的实际生活困难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等因素,制定多套调解方案,最终力促双方达成调解,用人单位当庭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款项。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新业态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快递物流、网络约车、网络送餐等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如何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值得思考。

本案中,承办律师从证据着手,以解决劳动者实际困境为出发点,积极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香港居民疫情期间遭遇劳动纠纷

法律援助线上服务为其维权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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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陈聪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李某于2018年11月21日入职某公司珠海分公司,公司拖欠其2019年2、3月份工资共计9980元,同时扣留了其支付的押金5000元。该案经劳动仲裁及香洲区法院一审,均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后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此时正值疫情期间,李某因此无法返珠应诉,遂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市法援处指派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陈聪律师承办此案。

在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见证下,李某通过微信视频方式确认身份并在线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随后将文书原件寄往珠海市法律援助处从而高效完成授权手续。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书,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疫情期间为香港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

李某对法援处灵活高效的人性化服务表示满意,此举既保证了程序合法,又兼顾了诉讼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对港澳居民的关爱以及为民办实事的宗旨。

用人单位多重违约在先

法律援助帮助22名劳动者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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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王迪 珠海市法律援助处主任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珠海某鞋业公司突发公告,通知22名员工即日起停工放假,放假近两个月时工厂被关闭,同时公司又公告通知员工们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另一个工厂上班,期间未向22名员工支付工资。员工不知如何应对,惴惴不安地来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由法律援助律师王迪承办此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变更工作单位和地点,已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律师加班加点整理22名员工案件资料,及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同时,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经过王律师的努力,最终促成22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庭调解,仲裁院出具调解书,用人单位在当月向22名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承办律师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劳动者诉累,妥善处理了该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获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肯定。

此外,除拖欠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未经劳动者同意随意变更工作单位或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疫情引发劳资纠纷

法律援助积极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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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王秀刁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右一)

【基本案情】

2018年起梁某在某餐厅担任厨师,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餐厅未能正常营业,餐厅老板遂雇请梁某在疫情期间为其家人做饭,需要时兼当司机陪同出差。

2020年5月餐厅恢复营业,梁某回到餐厅继续上班,但餐厅拖欠疫情期间的工资且恢复营业后时常未按时发放工资。2020年7月,餐厅将梁某辞退。梁某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珠海市法律援助处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指派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王秀刁律师办理该案。

王律师一边详细了解梁某的工作内容、拖欠工资情况、被辞退的原因等情况并指导梁某搜集证据,一边积极联系餐厅老板,明确指出梁某提供了劳动,即便疫情期间餐厅经营状况不好,也应当支付相应工资,且餐厅没有法定事由辞退梁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鉴于餐厅老板没有为劳动者参保,违反相关规定,希望餐厅综合考虑,给予梁某适当赔偿。

同时,也从餐厅的角度出发,积极沟通梁某理解餐厅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妥善化解劳资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受疫情影响拖欠工资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律师结合当下经济环境背景,通过运用“法援+调解”,在处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坚持平衡保护理念,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障其规范经营,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务工致眼睛受伤

获赔40万元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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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童亚贤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右二)

【基本案情】

董某于2019年4月15日经人介绍到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事打砂浆、抹灰工作。4月26日,工作时导致右眼视网膜挫伤、外伤性瞳孔散大以及左眼神经挫伤等。4月30日董某入院治疗,5月11日出院,自行垫付了部分医药费。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一方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董某迫于无奈,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指派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童亚贤律师承办此案。在童律师的指引下董某先向珠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功能障碍鉴定为七级,后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仍为七级。公司不愿支付董某的工伤待遇、三项补助金等费用。

董某文化程度较低又因眼睛受伤,沟通较为困难。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童律师决定让董某的父亲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经仲裁委同意,二人共同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珠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董某工伤保险待遇合计434782元。

结案后,童律师回访董某父亲,其称在适当让步后,已收到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工地劳动者工伤维权案例。承办律师为董某在申请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至关重要,仲裁阶段承办律师通过努力,多方沟通,安排董某父亲作为代理人一并参加庭审对维护董某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好效果。

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

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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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张爽 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2年4月入职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下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2月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郑某此时正处于孕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予任何赔偿,于是来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处指派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爽律师承办此案。

因郑某是与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由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购买社会保险,张律师将两个公司都列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要求两公司支付郑某赔偿金共计228809.61元。

本案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孕期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否合法,郑某主张因其没有通过考核所以被解除,并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公司则主张是因为郑某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非违法解除,并提供了微信记录证明。张律师辩称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不全,不能反应郑某存在旷工,且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员工旷工无任何处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未通知,明显不合常理。

最后仲裁委全部支持了郑某请求。其后两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裁决基本相同。两公司仍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庭审中,公司指出如果双方对离职原因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律师辩称,郑某提交的录音已充分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郑某没有通过业绩考核,不属于无法证明离职原因。

为保护孕期的劳动者,我国法律规定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孕期妇女的劳动合同,而“未通过业绩考核”显然不属于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后经市中院调查核实郑某的工资账户后适当调减了离职前平均工资金额,作出两公司共同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6909.6元的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劳动者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二是因为劳动者正在孕期,除非满足特殊情况否则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以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最终得到了劳动仲裁以及两审法院的支持。

精神残疾员工患有职业病

用人单位急着撇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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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张德斌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右一)

【基本案情】

刘某是一名二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于2014年4月21日入职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普工岗位,后于2017年3月7日被检测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公司知道后立刻与刘某约谈解除劳动关系,并和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对刘某可能患有职业病一事只字未提,也未约定任何相关赔偿。

刘某的监护人知道该情况后,要求公司继续给刘某做职业病检测和治疗,但遭到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刘某及其监护人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求助,市法援处指派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张德斌律师承办此案。

张律师介入后发现,公司清楚刘某的身体状况,也知悉刘某有明确的监护人,但为了逃避责任,瞒着其监护人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显然是恶意的,不排除具有误导或胁迫的成分。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刘某被认定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工伤等级为八级。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主张刘某已经离职,拒不支付治疗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张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注:该案件发生于2017年,《民法通则》尚处在生效阶段,现已失效。目前我国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与本条对应),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时,监护人未到场,事后也未进行追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应属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最终,仲裁委采纳张律师的意见,裁决支持刘某在检测职业病期间的工资以及职业病诊断费等主张,保障了其作为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招募残疾员工,依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已享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员工遭受职业病困扰时,却试图逃避责任,于情难许、于理难合、于法难容。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全力维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扬社会正气、助弱者维权的神圣职责。

奖励方案不能免除

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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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徐海亭 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11月1日入职珠海某智能自行车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担任店长职务,约定工资底薪为每月3600元,中心由天津某公司(下称公司)设立。公司并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以来,即被中心经理拉入员工考勤群,每天在群上打卡。李某每天的工作主要是维修自行车、监管后期组建的骑行俱乐部等。

2018年1月3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2018年奖励方案试实施办法》,约定为激励员工改进经营利润和激发员工积极性,采取利润业绩为主的提成方案。在李某入职期内,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初,公司欲降低李某工资,其不同意,遂离开了公司。

李某家庭经济困难,于是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处指派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徐海亭律师承办该案。庭审中,公司辩称与李某是合作关系,李某自身经营珠海市某车行,每月获得的费用是分红分配,认为公司与李某签订的《2018年奖励方案试实施办法》是合伙协议,并非是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主张,徐律师在庭审上指出,《2018年奖励方案试实施办法》从名称、奖励对象对珠海现场所有员工、奖励内容为发放绩效奖金来看,是公司对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的奖励方案,因此这份证据恰恰证明,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法律并未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就业,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劳动者身份不冲突。

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徐律师的观点,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图与劳动者签订模棱两可的材料去认定与劳动者之间是合作而非劳动关系。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侧重细节,综合案件证据材料,从认定劳动关系要素着手,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使得受援人获得应有的工资差额。

依法购买工伤保险

减轻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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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胡俊杰律师(左二)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6日,李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大风刮倒的墙板砸伤,事后经过救治和鉴定被认定为十级工伤。社保基金依法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李某获知,除了社保基金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之外,还有权获得其他工伤待遇,遂找公司索要,但被拒绝。

2021年1月4日,李某来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市法援处指派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胡俊杰律师承办此案。胡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虽然用人单位为李某申报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也支付了李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但不认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工伤职工应当享有的待遇。

胡律师一方面帮助李某搜集证据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另一方面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解释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承担的相应责任。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就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该案纠纷全部了结。

【案件点评】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施工单位普遍存在不买或少量购买商业性意外保险作为预防风险的现象。而一旦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因未购买保险或投保额过低导致受伤人员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所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激化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后,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从社保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包括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待遇。

同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门出台政策,强制性规定全市各类施工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不能进场施工。

本案中,用人单位错误地理解了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和作用,仍然以为出险后相应的赔偿责任全部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通过本案的处理,用人单位纠正了对工伤保险的概念和作用理解偏差,明确了购买工伤保险所起到分散用人单位的赔偿风险的重要作用,对日后提高投保积极性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劳动者突发脑梗

用人单位诱导辞职是否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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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律师】

黄慧瑶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右二)

【基本案情】

陈某就职于珠海某公司,2020年4月30日在宿舍休息时突发脑梗死送医治疗,请假后未再到公司上班。2020年5月,其妻接到公司电话,称陈某系自动离职,要停缴社保。陈妻为了陈某的医疗保障,将公司要求签署的材料带回去让陈某签了名。

2020年11月,用人单位拿出陈某签署的文件,称陈某已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不再为其支付工资和购买社保,陈妻深感无助,于是来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处指派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黄慧瑶律师承办此案。

黄律师经查阅材料发现,离职手续文件签署的时间是在陈某患病治疗期内,其病历记载其意识不清醒、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且在病重的状态下辞职,明显不合常理,构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合同的撤销情形(注:该案发生于2020年,《合同法》尚处在生效阶段,现已失效。目前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一百五十一条与本条对应。)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认定辞职文件无效,要求公司继续劳动合同。

庭审中,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在庭后递交了代理词及相关判例,仲裁机构采纳了黄律师的观点,裁决辞职文件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充分保障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事后专程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司法实践中,像陈某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时常会出现因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在用人单位的诱导下,签署了对其不利的文件的情形,因其举证困难,致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其主张难以获得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建议劳动者要知法、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与用人单位沟通过程中,注重保留和收集证据,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致敬每个努力生活的人!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劳动争议案例+律师点评,致敬每个努力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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