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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并生育一女,法官用“离婚冷静期”不判离

2021-05-08 0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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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沈彬

今年3月,汤先生认为女方出轨并生育一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自己。女方甚至也同意离婚。

但是让人想不到的是,法院却认为,“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并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

“慎重”、“理性”的字眼用于老婆出轨生下非婚子女的案件当中,显得太刺眼,这老公的心得有内蒙古辽阔的草原那么大吧?用网友的话说,这是法官用502胶水把绿帽子粘在了汤先生头上,伤害性极大,侮辱性极大。

话糙理不糙。谁都知道戴“绿帽子”是多大羞辱?自己养的孩子是“隔壁老王”家的,还得供着穿衣吃饭?而且在这种家庭环境之下,对于只有3岁的孩子也是一种伤害。

相对于之前“5年4次离婚被驳”案,这起“戴绿帽还要维系家庭”的判决,更是有悖于天理人伦。而奇葩的地方还在于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说理部分完全没有说服力。

本案作为离婚诉讼案件,就不应该适用只有登记离婚才适用的“冷静期”。《民法典》中规定了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但那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这是《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的,而本案是离婚诉讼案件,《民法典》里面根本就没有规定这种“冷静期”。

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却创造性地说: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所以不予离婚。这个“精神”是从哪里来的?法官是执行法律的,不是制造法律的,《民法典》只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如果真有这个“精神”,《民法典》就应该直接规定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

而且今年年初,民政部针对公众对“冷静期”的顾虑曾表示:“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民政部直白地跟大家说,不想经过“冷静期”的,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但这次法官却创造地解释出了诉讼离婚里的“冷静期”。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就应该支持当事人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是法定应予离婚的条件。如果被戴绿帽子、有了隔壁老王的孩子,还不算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什么才算是“感情破裂”呢?

法律无非人情,《民法典》倡导家庭和谐、婚姻稳定,而不是要求捆绑成夫妻,也不能用司法的绳索强行把男方绑在绿帽子之下。本案这种女方出轨,生下非婚生子女的家庭,还有什么苟且下去的必要?

“离婚是因婚姻存在而有的一种制度,离婚是婚姻的安全阀”。在这种极端的情形之下还是不许离婚,结果不可能是家庭的复合,而是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不排除本案激化成严重的暴力冲突案件的可能。

从“5年4次离婚被驳”的宁顺花案,到这次司法强行摁住绿帽子的判决,本身就有违《宪法》《民法典》所明确的“婚姻自由”原则,强行不让离婚,换来的是当事人的痛苦,以及更多的年轻人的“恐婚”情绪。而诉讼离婚滥用“离婚冷静期”也会让大众对“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有更多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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