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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又出新招:定点零售药店也能买到医保谈判药

澎湃新闻记者 胡丹萍
2021-05-10 10: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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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会现场。胡丹萍摄

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并解读《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澎湃新闻从发布会上获悉,《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黄华波在发布会上表示,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主要是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等特点,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这对于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医疗机构仍然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的主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也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按需配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我们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地配备谈判药品,不能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理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郭燕红表示,临床科室对谈判药品有需求的要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申请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于临床急需的谈判药品,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引进医院的流程,进一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确保患者能用得上。

近期,国家医保局为确保国家谈判药品顺利落地连出新招。4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2020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准入的部分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参考名单(第一批),将首批已配备19种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公布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责任编辑:伍智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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