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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高温来袭,高温津贴也请主动点!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不过
2021-05-10 11: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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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说热就热。连日来,全国不少地方的气温持续走高,有的已经逼近35℃的高温线。“高温津贴”这个必不可少的年度话题,也随之冲上热搜。与此同时,不少劳动者对自己能不能领高温津贴、又是否能领到高温津贴却不甚了了。

2012年6月,新修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满足一定的高温作业环境,高温津贴就“应当发放”,这是由国家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所保障的。一句“应当发放”也就意味着,不少劳动者每到此时都在心里嘀咕自己能不能领、怎么领的问题,理论上是个早就被明确的问题。

高温津贴是国家层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制动作,尽管由于全国范围内的气候区别和经济状况差异,对各地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并不统一。但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地方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这一点并不存在什么疑问。

而一到了该领高温津贴的时候,不少劳动者之所以免不了顾虑重重,可能是因为在具体发放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气温判断标准掌握、解读、高温津贴发放形式,可能存有某些变通的情况,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使得劳动者对领取高温津贴的感觉不那么明显。

以往,就出现过用人单位以“绿豆汤”代替高温补贴的案例。但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早已给出了预防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这也就是说,降暑饮料不仅不能作为高温津贴的替代品,还应当是与高温津贴、主动降温措施同时存在的劳动者福利。而且,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如果因高温天气不得不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也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那么,当这些规定明明确确,如果一些用人单位视而不见怎么办?

其实,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责任。国家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措施的执行都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劳动者对高温津贴的发放、防暑降温措施的执行情况,有个体的感受和诉求,同样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的方式来予以表达。

一定要认识到,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一系列防暑降温措施的执行,都是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分。当高温天气来袭,高温津贴必须要发,而且要及时、足额发放。此外,高温津贴之外的其他防暑降温措施,也应当同步跟进、与时俱进。

如果说,被要求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还有一些存在感,那么其他一些并不那么可考、可查的防暑降温措施,其具体的执行情况究竟如何,就需要监管部门在每年这个特定的时间段里,负起责任、打起精神。

高温已然来袭,为劳动者保驾护航,也请主动点!

    责任编辑:王磊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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