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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 | “自己人”的纠纷怎么调解

2021-05-12 12: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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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州湄潭调查时,农村管理经验老道的老支书说,农村的调解工作不像城里需要法律,最大的技术就是举例说明。例子举多了、举到位了,纠纷自然就解决了。这是一种形象思维,通过例证的绘声绘色达到感染当事人的目的,使调解工作向着有利于和解的方向发展。

调解人之所以能够举例,举出的例子能够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是因为农村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嵌入了一种“自己人”的情境。农村纠纷的调解多数是“自己人”的调解,调解的过程首先是重建“自己人”关系的过程,使纠纷在“自己人”的情境中得以解决。“自己人”调解的目的在于使“自己人”秩序尽快恢复,而不是主持普遍的正义。

在农村,人们在纠纷处理中会逐渐总结经验和教训,对纠纷进行多类型的划分,常见的有兄弟纠纷、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婆媳纠纷,还有诸如宅基地纠纷、地界纠纷、财产纠纷,还有因小孩引发的纠纷、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发生过的案例会成为未来发生的同类型纠纷的调解范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希望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最低廉的成本结束纠纷,希望纠纷当事人能够按照之前某个案例的案主那样做出抉择。为此,调解人就会将他认为最合适的前例搬出来。

在河南兰考调查赡养纠纷时,村庄中有一个大家都熟悉的案例:兄弟几个有次为养老闹纠纷,虽然兄长家人口多,底子薄,生活拮据,但是兄长仍主动将更多责任往自己肩上扛,其他兄弟见此亦做出让步,从而将矛盾化解。十几年来兄弟家庭相互帮忙,农忙赶时节时兄弟合伙共同完成。这种和睦的家庭关系与兄长能吃亏分不开。之后,村庄中只要出现兄弟纠纷,调解人都将这个例子搬出来,遇到“长兄不长”的家庭,就让当事人看看人家兄长是怎么做的。遇到抠门、不讲理的弟弟时,则大谈人家兄弟是如何体谅兄长难处的,做出了怎样的牺牲,最后才有家庭大团圆。

调解中,调解人通过举大家都熟悉的案例,让纠纷当事人相互做出妥协与牺牲,并在纠纷之后维持着良好的关系。举例说明并非老学究式地讲一大堆道理,而是在形象的思维中给当事人指出一条普遍的行为模式,以重申地方性共识。前人是这样做的,你就应该这样做。不这样做,你就违背了地方性共识,违背人们最基本的常理。在地方性共识中,人们对你的预期是你应该在调解人的调解下如此这般行事,“像某某那样”,若你并没有这样做,还背道而行之,就会触犯人们的情感,引起人们的反感,质问“你怎么能这样做呢”。

按照调解人指引的行为模式行事的当事人,则是在调解人的例证下产生了情感共鸣:既然人家都是这么做的,我也应该这么做,难道我还不如他吗?举例说明的最终目的就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情感共鸣,营造一种双方都认为“理应如此”的情感意识。在兄弟纠纷中就是,“人家的兄长如此大义,那么我也应该这样;对方是我的兄弟,我确实应该这样”。

为什么“举例说明”能够使纠纷双方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事实上,只有“自己人”举出的例子,以及举“自己人”的例子,才能达到这种效果。农村的调解工作大部分是“自己人”在处理。农村的纠纷调解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自己人”的情感,使当事人产生或强化“自己人”的情感共鸣,从而使纠纷双方在“自己人”的情感世界中做出让步,达到解决事情的目的,使“自己人”的关系不因纠纷而拆裂。

所以我们看到,那些按照案例指引方向行事的当事人,总会在村庄中得到很好的评价。而那些对举例说明无动于衷,没有产生情感共鸣的人,则往往受到人们的谴责。

“自己人”诉诸情感解决内部问题,外部人才诉诸法理。情感有强有弱,依据自己人的关系远近而改变,同时也因情境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纠纷调解中,举例说明就是要通过十分形象具体、活生生的例证来调动人们的情感,增强人们的“自己人”意识,使纠纷中被暂时隐匿的“自己人”意识变成显而易见,使当事人在情感的滋润下,最后觉得这场纠纷不应该发生。

“自己人”的关系由情感来维系。情感会变化,调解工作充分抓住“自己人”情感的这个特点,千方百计地拉近双方的距离,增进双方的情感共鸣度,举例说明是策略之一。在调解中,往往会有与当事双方都有关系的人介入,此人在其中起到的是中介作用,沟通双方的情感。这个中间人往往与双方的关系都较近,通过他的连接,原本缺乏情感共鸣的两个人就会产生“自己人”意识。

农村的纠纷往往由密集的交往导致。纠纷的发生是当事人双方的“自己人”情感由强变弱的过程,是从“自己人”到陌生人的突变。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就形同陌路,交往中断或者不再按照“自己人”的逻辑行事,常说的“父子反目成仇”就是如此。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平等关系,父子成了陌生人,在这种意义上也变成了平等关系。调解人就是要重塑双方的自己人情感,变陌生人为“自己人”——使双方不仅有“自己人”认同,按“自己人”的交往规则行事,而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等级关系。“自己人”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关系,调解的要害首先在于重建这种等级关系。

等级关系是传统中国的一种基本秩序,讲究的是长幼有序、尊卑有差、贵贱有别,将关系中的人分成三六九等。等级之间有着基本的交往准则和伦理,各安其位、各守其分,社会关系形成良好的秩序。差序格局讲的是由于亲疏关系导致的情感上的强弱,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自然秩序。但在“自己人”关系中,所谓等级指的是只要是自己人中的任何两个人,由双方所扮演角色和位置的差别形成等级。

两个年龄相差60岁的陌生人在一起聊天,除了年幼一方出于基本礼节尊重年长一方外,两人在交往关系中一般不存在等级关系,可以尽情地开玩笑。

只要是“自己人”关系,就必定有差等。再平等的生活圈子,只要里面有“自己人”认同的氛围,就会有等级的形成。北方农村兴拜把子,就是将外人、陌生人变成“自己人”的典型方式。经过这个仪式,大伙就成了“自己人”,“自己人”之间就得有个基本秩序,兄弟、兄长就会有个划分,可以从年龄上划分,也可以从资历上区别,大伙都认可这样一套秩序。

在农村“自己人”的生活中,也有这样一套等级系统。不同辈分的尊卑早就分好了,同一辈分的人,即使年龄相差不大,也总有个出生的时间差别,必定有兄弟之别。在这个“自己人”圈子里,无论血缘上多么疏远,作为兄弟的在等级秩序中就比兄长要低一个级别。在河南兰考农村,村庄多半是杂姓,难以区分出血缘辈分,于是村民们就按照搬进村庄的前后来分辈,同时落户该村的是一辈,若干年后搬进来的则可能是后几辈。当地通过这样一种建构的辈分来区分不同姓氏的尊卑,同一“辈分”的人按年龄差别相称呼。

有了等级,就有等级秩序。等级秩序通过等级伦理来维系,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伦理规则。处于等级之上的,既有某种对等级之下人的优势和权利/力,同时也有责任与义务。义务往往被期待表现出“高姿态”,被要求做出更大的牺牲。而处于等级之下的人要尊重等级之上的人,要给后者面子,保证其尊严,同时他们会得到社会的更多怜悯。

因此,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将当事人的关系拉到“自己人”状态中来,就是要双方明确自己在等级中的权利和义务,自己理应扮演的角色,应该遵循的伦理和行为准则。上述兄弟矛盾中,重建立自己人的等级关系,就是使兄长意识到自己是兄长,使兄弟认识到自己是兄弟,各自是处在不同的等级位置的。重点是强调兄长必须拿出兄长的气魄,摆出“高姿态”,不能计较太多,过于计较就是贬低自己的身份,往自己脸上摸黑,让人家说“兄长不长”。兄长要气度大、器量足,能够做出牺牲,做出某些超越。因此,兄长起带头的作用:下面的兄弟都眼看着你呢,你还不做出个样子来。于是兄长首先表态做出让步。对于兄弟则是,“他毕竟是你的兄长,他做了什么你都不能跟他斗气,你看兄长都拿出了高姿态,你作为兄弟的还不表个态”。即使有委屈,也要咽下这口气,以服从大局。于是,双方都在兄弟这个等级伦理下做出了让步。

除了营造当事人双方是“自己人”的情感氛围之外,强调调解人与当事人的“自己人”关系,也是调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也会将自己纳入当事人的“自己人”当中,与他们构成等级关系,并且自己处在等级之上。

我们知道,农村调解人必然是具备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在家族内部,主持调解工作的人是家族内有威望的尊长、片长和族长,他们决断家族内部事务。家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则由会首、组长、村干部介入解决。调解人的权威可分为内生性权威和外生性权威。家族内部的调解人属于前一种情况。内生性权威介入调解其实就是“自己人”内部通过“自己人”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将问题在超出“自己人”范围以外去解决。这样一种解决方式借助了“自己人”内部的等级关系解决问题,即调解人与当事人具有明显的等级性,调解人无论地位、角色和身份都要高于当事人,故调解人对当事人拥有权威。

调解中的外生性权威不在“自己人”内部产生,它是国家在乡村社会树立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好处在于其公职身份。在实践中,其权威又与人们的认可度有关系。在一个习惯于按照“自己人”规则行事的农村社会,若任职的人不是“自己人”,人们的认可度就会降低三分;若既是“自己人”又具备公职身份,认可度就会增进三分,工作会更容易展开。

但是一般千人以上的行政村不可能都由同一群“自己人”构成,它会分割为不同的“自己人”圈子。一般一个生产队就是一个“自己人”单位。那么超越生产队的村干部又如何在多个“自己人”单位里开展工作呢?老道的村支书说,当了村干部就要多走人情,人家有事(办酒席)不管请没请都要主动去上人情,而且要上得比一般人重。在这里,人情是外人变“自己人”的一种基本方式。村干部通过人情与不是“自己人”的村民结成“自己人”关系,从而使村干部的“公事”,变成自己与村民的“私事”。“自己人”办事的余地就更多了,也使事情更为好办。

在调解过程中,村干部一方面具备体制性身份,具有职务赋予的权威,另一方面又与村民是“自己人”,“自己人”内部有等级分层,他必然在等级之上,因此又具备一份“自己人”的权威,所以在调解中往往游刃有余。许多在外部人看来难以化解的矛盾,一到老到的村干部那里不费吹灰之力就被解决了,而且当事人还能和好如初。

在农村“自己人”内部,处于等级之上的人的面子往往要大些,处在等级之下的人要给他们“面子”,做出自己的让步。因此,对于村干部的调解,当事人就会很轻易地同意调解人的方案而使事情摆平,这是支持村干部的工作,给他面子。若纠纷某一方不听调解,还跟调解人讨价、还价、闹意见,一点都不给村干部面子,人们就会说这一方很不懂人情世故,一点都不懂得做人,“上次你家儿子结婚人家村干部还上了人情,婚礼都还是他给主持的,你却这样固执不给面子”。如此一来,坚持己见的一方就会很没面子,一般都会给村干部面子,将事情尽快解决。

处于“自己人”圈子等级之上的人的面子很重要,它是一个很重要的象征性符号,也是农村解决纠纷的重要资源。有时候,这些人出面调解,无须多少的策略和技巧,只要一个照面,一句话就足够了。不给面子,就是不将调解人当成“自己人”。能够充当调解人的不是一般有面子的人,这种人往往是“得罪”不起的,因此当事人必须掂量分寸,即便自己极度吃亏,也要给调解人面子,使事情朝着调解人指引的方向发展。同时,在形成最后的调解决议后,当事人、调解人和在场人都要认可这个决议,这也是面子问题——因为是某某调解的,所以才心甘情愿地认可最终的调解决议。

“自己人”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呢?在“自己人”关系的情境中,纠纷之所以容易解决,是因为当事人看在调解人的权威与面子上,都做出让步和牺牲。既然如此,那么农村调解的目的就不是公断是非,而是为了尽快将事情解决,使各方都回到原来的生活状态中。因此,“自己人”的内部调解是一条解决问题、恢复秩序的路径,而非一个主持普遍正义的机制。“自己人”有“自己人”的公平与正义观,它讲求的是“自己人”秩序不受到某些突发事件、个人利害的干扰,“自己人”的情感不受纠纷、摩擦的侵害。

“自己人”具有长远的预期,不寻求当下的一竿子买卖。只有相互的亏欠、让步,相互施与和偿付人情,才能使“自己人”情感不断的延续和加深。在不断的亏欠与偿还中,使“自己人”情感增强,“自己人”情感越深厚,人与人之间的预期就更长,就越不在乎当下的损益。这样一个机制将解决问题,而不是追求普遍正义作为调解纠纷的基本原则。只有预期短的陌生人社会才会对普遍正义锱铢必较,将个人利益看得比天高、比地厚。也因此,只有在“自己人”社会才会在明显吃了亏后还能够对调解结果满意,而非满肚子怨气。

总而言之,“自己人”调解的目的在于恢复“自己人”的关系,重塑“自己人”的秩序。

原标题:《杨华 | “自己人”的纠纷怎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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